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doc
4页工伤事故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职工3、公司综合管理部和安全管理科负责工伤事故管理工作公司制定、调整工伤政策、标准时应当征求公司工会意见4、工伤认定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工伤的申报、调查及认定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保护好现场,积极组织救治受伤职工,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综合管理部和安全科以书面或等方式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受伤职工姓名、事故经过、受伤部位及程度、治疗情况等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工伤事故3、安全管理科在事故单位配合下,自发生工伤之日起1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将《事故调查报告》送综合管理部一份造成重伤、死亡事故的应由安全管理科牵头,联合综合管理部和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4、综合管理部应根据事故单位报告,自发生工伤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按工伤处理的初步意见,并将《工伤意见书》通知公司相关部门,以便公司及时支付各项费用。
5、综合管理部接事故单位报告后应立即向长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事故报告,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长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6、如《工伤意见书》的工伤认定意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工伤认定结果不一致,以《工伤认定书》为准7、综合管理部收到《工伤认定书后》应立即通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公司相关部门 8、事故单位未按规定时效、程序申报工伤事故的,公司不作为工伤处理,后果由事故部门承担三、工伤职工医疗及护理1、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未经长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擅自转统筹地区外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护理、交通及食宿等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行承担2、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应向接诊医师表明为工伤职工综合管理部根据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到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工伤职工身份核实单,并到长治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记账医疗手续不能记账医疗的,由公司垫付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工伤认定书》下达后,由职工所在部门或工伤职工、家属持相应发票、疾病证明书、病历、门诊处方、费用清单和《工伤认定书》等到综合管理部报销工伤费用手续。
3、《工伤认定书》下达前需要借款治疗的,职工所在单位凭《工伤意见书》,填写借款单,综合管理部签字盖章,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所借款项报销后归还4、工伤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食宿费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确实需要护理的,报经综合管理部同意后,工伤职工所在部门可根据伤情安排适当人员护理但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第三人已安排护理的,公司不再安排护理在公司工作的工伤职工配偶或子女优先安排为护理人员,护理期间护理人员的原工资待遇不变;公司确实无法安排护理的,公司根据需要护理的天数,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月30日)计算支付护理费护理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按公司规定执行6、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工伤职工所在部门应及时撤回护理人员7、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四、停工留薪期及劳动能力鉴定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2、综合管理部或工伤职工应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进行内固定取出术的,届时另行申请确定增加停工留薪期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对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4、综合管理部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一周通知工伤职工按时回公司工作5、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到综合管理部报到综合管理部原则上安排工伤职工回原部门工作,确实不能从事原部门工作的,可另行安排适当工作五、工伤事故责任处理1、由职工违反操作规章、劳动纪律等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列为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安全管理科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考核,兑现奖惩措施六、附则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关于工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2、公司以前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3、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