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儿民事行为能力 赠予对象是天天园方占有不合法.doc
2页幼儿民事行为能力 赠予对象是天天园方占有不合法 “六一”儿童节,幼儿园在礼堂组织小朋友们演出,并邀请了一些领导、知名人士和家长参加天天独自表演了芭蕾舞,慈善家王冰看到天天表演的节目很精彩,就指名要捐赠一套礼物给他可节目结束后.幼儿园认为天天是幼儿园的小朋友.且本次表演机会是幼儿园提供的.所以礼物应归幼儿园所有 幼儿园的做法对吗? 本案涉及幼儿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确认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 格我国《民法通则》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和智力正常与否,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自然人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3)无民事行为能力,即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中天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天天虽然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他接受赠与的行为是有效的,该项赠与应归天天所有,由其监护人(天天的父母) 代为管理,幼儿园不得纳为己有 (1)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代理 (2)幼儿园应了解幼儿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幼儿接受奖励、赠与、报酬是有效的,幼儿园应直接交给幼儿,或代为保管,或移交给其法定代理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