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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乳企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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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GHS 08—2002++XX腐乳厂有限公司 发布2007-06-13实施2007-06-13发布腐  乳Q/YLB 1—2007代替 Q/YLB 01-2005Q/YLBXX腐乳厂有限公司企业标准ICS 67.160.10X 63备案号:QB/441200 67 xxx—20071Q/YLB 1—2007前 言为了使该标准与GB/T 10170-1993《腐乳》在要求上更接近,适用性更强,特对Q/YLB 01-2005进行修订本标准与Q/YLB 01-2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订了表2理化指标中“水溶性无盐固形物”的白腐乳指标和“氨基酸态氮” 指标,“水溶性无盐固形物”的白腐乳指标由原来的“≥4.0%” 修订为 “≥6.0%”,“氨基酸态氮”指标由原来的“≥0.4g/100g”修订为“≥0.42g/100g”,并增加大包装氨基酸态氮的要求本标准由高要市云龙豆品厂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香民本标准历次修订情况为:——1997年4月第1次;——2003年9月第2次;——2005年9月第3次;——2007年6月第4次本标准自2007年6月13日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Q/YLB 01-2005。

      I腐 乳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厂生产的腐乳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豆为原料,配以食盐、白酒,用传统工艺制而成的腐乳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2 大豆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859.3 低度米香型白酒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SB/T 10170—1993 腐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产品分类本产品分为红腐乳(南乳)、白腐乳(其中白腐乳又分为辣椒型、无辣椒型和五香型)两类。

      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大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4.1.2  白酒应符合GB/T 11859.3的规定4.1.4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和GB 2721的规定4.1.5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红 腐 乳(南乳)白  腐  乳色 泽表面红色或枣红色,内部呈乳黄色乳黄色、辣椒型的表面有红色的辣椒粉形 态呈均匀方块形,酒、红曲、水溶液浸没无杂质、允许有微量盐霜析出呈均匀方块形,酒、水溶液浸没无杂质、允许有微量盐霜析出风  味具有红腐乳特有的香味,咸淡适中,美味可口,无异味具有白腐乳特有香味(辣椒型有辣味,五香型有五香味),滋味醇香,口感柔滑无杂味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白腐乳红腐乳(南乳)水分/(%) ≤74.0食盐(以NaCl计)/(%) 5.0~10.0蛋白质/(%) ≥9水溶性无盐固形物/(%)     ≥6.09.0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g)   小包装   ≥ 0.42、大包装   ≥0.504.4  卫生指标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卫生指标项 目指 标铅(以Pb计)/(mg/kg) ≤1.0总砷(以As计)/(mg/kg) ≤0.5黄曲霉毒素B1/(ug/kg) ≤5大肠菌群/(MPN/100g) ≤30致病菌(砂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5  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 5  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按常规方法目测或口尝5.2  理化指标检验5.2.1 水分按GB/T 10170-1993中 4.1方法测定5.2.2 食盐按GB/T 10170-1993 中 4.4 方法测定5.2.3 蛋白质按GB/T 5009.5 方法测定5.2.4 水溶性无盐固形物按SB/T 10170—1993中4.3方法测定。

      5.2.5 氨基酸态氮按GB/T 10170—1993中4.2方法测定5.3  卫生指标检验5.3.1 总砷按GB/T 5009.11方法测定5.3.2 铅按GB/T 5009.12方法测定5.3.3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方法测定5.3.4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方法测定5.3.5 致病菌按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方法测定5.4  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 按JJF 1070方法检测6  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品种,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6.2.1 产品按表4随机抽样每箱任取一瓶作为样品                   表4 抽样                单位为箱产 品 数样本大小≤120061201~35008≥3501136.2.1 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 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附表4的规定进行6.3 检验分类6.3.1 出厂检验6.3.1.1 产品出厂前,需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感官要求、水分、食盐、水溶性无盐固形物、氨基酸态氮、大肠菌群、致病菌6.3.2 型式检验6.3.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要求以及标志与标签6.3.2.2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一次型式检验:a) 新产品试制定型;b) 更改主要原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和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6.4 判定规则6.4.1 出厂检验结果中,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感官要求、水分、食盐、水溶性无盐固形物、氨基酸态氮如有一项或两项不符合要求时,可从原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含一项)要求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大肠菌群、致病菌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2 型式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3 需方有权按本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而又协商解决不了时,可共同协商选定法定机构进行仲裁。

      7  标签、标志7.1  销售包装标签应按GB 7718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固形物含量、生产厂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号及备案号7.2  外包装箱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包装规格、箱体尺寸、数量、净含量、毛重、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备案号,并标有“小心轻放”、“防潮”、“请勿倒置”等字样或标志,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有关要求8  包装、运输、贮存8.1  包装8.1.1 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和密封8.1.2 产品采用玻璃瓶装或瓷坛包装,大包装采用瓦楞纸箱或纸塑包装,箱内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8.2  运输产品在运输中防止碰撞、曝晒、雨淋,避免接近热源,严禁与有毒、有害或不洁物品混载,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装车高度不超过8层(瓷坛包装不超过5层)8.3  贮存8.3.1 产品应贮存在干爽、阴凉、整洁的仓库内,不应露天堆放,不应与有毒、有害、不洁物品混放8.3.2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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