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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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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人身触电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中,对性质相同的案件,法院判决结果有时却出现较大的差异,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的适用问题因为民法和 电力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等,针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有着不同的规定, 造成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困难判断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就是犹太法律所说的“界 石”只有居于中正的“界石”,才能做出公平的裁判因此,从社会和司法实 践需要的角度出发,弄清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触电人身损害损 害赔偿做出正确的处理大有必要与此同时, 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屡屡引发群体性事件, 给供电企业正常工作秩 序、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压力,对供电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造成了 负面影响在同情弱势群体、以人为本、和谐维稳大局背景下, 面临受害人亲属、 社会、政府、法院越来越大的各种方式压力,供电企业正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补偿 或赔偿责任一、触电事故的责任认定(归责原则)1 、高压触电属于特殊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从事高压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 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对周 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 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故意如自杀、盗窃、破坏电 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等另外,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 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 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 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提醒的是: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释》已于 2013年 4月8日被废止,因此今后审理高压触电案件,供电企业只 能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进行免责事由的抗辩,而不能依据该解释第 三条第(四)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来免责抗辩;其二,司法实践对《侵权责任法》 理解存在差异:( 1)如何理解《侵 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概念?该经营者是否只限于供电企业,其他 非供电企业的产权人如专变电户和发电厂等是否认为经营者?《侵权责任法》第 七十三条比《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加重供电企业责任; (2)责任比例。

      被 侵权人无过错时,无过错责任是否 100%,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 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比例最高和最低是多少? 其三,正确理解和适用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六条措施,用其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法律适用关系2 、低压触电属于一般侵权,供电企业承担过错责任 其依据是《侵权责任 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 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 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电力运行 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供 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 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 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 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 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电力法》 第六十条第三款“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 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 三条第二款“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 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低压触电时供电企业可免责的 情况包括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用户自身过错、第三人责任造成等。

      特别提醒的是, 需要改变产权分界点为责任划分的绝对观点 《供电营业规 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 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 任但是,司法实践已突破该产权责任分界说,并有扩张趋势,最高人民法院 的判例中也明确认定, 供电企业如果依据产权责任说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前提条件 必须是在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后期运行维护、日常 管理中没有瑕疵方能免责,否则,任何疏忽大意或管理不善都必须承担责任,只 是承担责任大小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电力设施不属于供电企业所有,只要供 电企业疏于检查、管理和维护,法院也可能以供电企业没有尽到安全检查和维护 管理义务为由,判决供电企业承担责任二、触电事故的举证责任1、高压触电中,被侵权人只需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二个要件,而供 电企业在被侵权人完成上述证明责任后,对主张不构成侵权责任(或免责)或减 轻责任时,负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在此,供电企业要承担反证及减责、免责的举证责任反证包括证明不是事 故高电压设施的作业人、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免责证明包括不可抗力、受 害人故意或犯罪等情形;减责证明包括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等。

      2、低压触电中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举证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 证原则”即应由被侵害人就损害事实、供电企业过错、因果关系、电力企业的侵 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供电企业举证责任则包括反驳受害人证据,证明己方非产权人、作业人、使 用人、管理人,证明己方的事故电力设施符合规程和标准,证明在电力设施管理 方面没有过错并恪尽职守,证明受害人在受害过程中的自身过错等一些反证三、触电事故的承担责任形式供电企业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人、产权人,有对其财产的管理和维护义务 电力设施运行过程中,由于供电企业自身过错导致维护不当、第三人破坏电力设 备、从业人员违规作业、供电企业安保措施违规等行为引起安全隐患,导致触电 事故频发在出现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损毁他人财产事故时,供电企业可能要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1 、人身触电事故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1)高压触电时,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七十三条、 《民法 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企业电力设施存在隐患而未能及时排 除或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供电企业未尽用电检查职责,供电企业还要承 担过错责任2)低压触电时,供电企业因过错承担责任。

      例如,供电企业未对供电设施 尽维护管理责任,供电设施抢修不及时,不及时清除线路搭挂物等等依据《侵 权责任法》第六条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等承担侵权责任2、人身触电事故中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1)杆塔、变压器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警示标 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2)高压输电线路离地间距不足安全距离等,发生触电事故,依据《安全生 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 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3)设备、线路检修时,员工发生触电事故,如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发生触 电、停电检修时提前送电发生触电、习惯性违章发生触电等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承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4)员工违规作业,发生事故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承担由生产 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3、人身触电事故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杆塔、变压器等触电事故高发区, 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 规范的警示标志依 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刑事责任。

      四、触电案件成因分析从案件发生的具体原因上分析, 这些案件既有受害人一方的原因, 也有供电 企业自身管理的原因,更多的是两者因素的混合高压触电案中受害人在电力设 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行为是导致触电的最大诱因,约占高压触电案件 90%,例如未成年人攀爬杆塔或变压器掏鸟窝, 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 违章施工、采摘摈榔等低压触电案中受害人或第三人私自接线是导致触电的最 大原因,同时属于用户产权的低压线路存在隐患缺陷,也占低压触电的相当大部 分据分析,与电网管理有关的触电案件主要体现在:(一)高压线路高度不足 高压线路对地距离、线线距离、线树距离、线房 距离、线路水面距离不足安全距离等二)没有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杆塔、变压器、适宜钓鱼区、线路 穿越道路、人员活动频繁区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电 力设施保护区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三)低压线路老化掉落未及时处理四)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对供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力、巡视检查不到位、 供电设施抢修不及时、不及时清除线路搭挂物、对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或消除, 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供电企业未尽用电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如私自拉线、 三线(电力线、通讯线、电视线等)缭绕、擅自转供电、攀爬电力设施、违规作 业及其他违法行为。

      五) 高压线路设施附近的违章建筑清理不及时, 发生隐患制止或消除不力 如在违章建筑顶端施工、玩耍等触电根据《侵权责任法》高压触电适用无过错 归责原则,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 2013年 4 月 8 日被废止,因此今后高压触电案件,即便受害人从事了法律 法规禁止的行为,但除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外,供电企业仍无法免责六)供电设施检修时,习惯性违章触电 如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停电检修时提前送电、习惯性违章等类型七)未按电力设施架设新标准更新线路 SDJ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与DL/T5220-2005《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正确性选 用八)供用电合同产权不清 未合法有效签订供用电合同, 导致无合同可依; 合同产权约定不清,维护管理责任约定不清,导致法院推定供电企业承担责任五、法律建议人身触电案件是可防可控的 同时我们认为, 防范触电事故需要政府、 全社 会等与供电企业通力合作、共同努力,需要加强电力安全的宣传、检查、维护、 管理、查处一) 全面普查高低压线路设施1 、对电网高低压线路设施进行全面普查,对线路高度不足、警示标志缺失、 线路老化掉落、电力线路设施不符合最新规程标准、电杆拉线未使用绝缘、三线 缭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线路走廊树障、私自拉线等安全 隐患按照轻重缓急列入整改计划,及时有效送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跟踪 监督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逐步消除已有的各类安全隐患。

      2、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电力线路设备巡视、检查、维护、管理, 及时消除线路安全隐患,查处私拉乱接等非法用电行为,做好电力线路的全过程 管理由安监职能部门对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上述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二) 全面清理供用电合同 清理供用电合同,全面签订合法有效供用电合同,明确产权分界点、电力设 施的维护、运行、管理和责任,并开展供用电合同内容的培训三)宣传电力法规和安全用电1、与政府和社会资源合作, 加强电力法规和安全用电宣传 充分发挥电视台、 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播放公益广告、安全用电知识,刊登或张贴安全用电宣传海报、法规政策,还可以与村联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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