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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旧对比-第5篇及第7篇(轮机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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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主要修改内容第 5 篇 第 2 章 第 2 节 轮机一、 一般要求1、增加应急消防泵及其原动机应能在船舶横倾 15 ° 和纵倾 10 °时正常工作(2.2.1.2) 2、后退措施增加具有在合理的距离内使船舶从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到停止的能力(2.2.2.3) 3、通风取消了机舱通风设备应能从机舱外易于到达的处所予以关闭,该要求在消防部分体现4、 取消了发电机组的功率条件(04,2.1.7) 5、 取消了机舱出入口的规定,该要求在消防部分体现(有很大修改) 6、 急流航段船舶的特殊要求(1)修改了安装双主机船舶类型的限制(详见 2.2.5.1) 2)修改了对汽笛气瓶的要求(详见 2.2.5.2) 二、取消图纸和资料的要求,在第一篇中体现(04,第二节) 三、泵和管系1、增加了蒸汽管、 油管、 水管、 油柜和其他液体容器应避免设在配电板上方及后面 如管路必须通过时, 则不应有可拆接头(2.2.6.7) 2、增加了主机单机功率超过 370KW 时,对燃油供给泵备用泵、滑油备用泵和冷却水泵的设置要求(2.2.6.9、2.2.6.10、2.2.6.11) 。

      3、舱底水管系,取消处理艏尖舱内液体的管系穿过防撞舱壁时,对管子及阀件的要求(04,2.3.2.2) 4、取消了对通风管系、空气管、溢流管、测量管的要求(04,2.3.4-2.3.7) 5、取消了对燃油管系及滑油管系的要求,该要求在消防部分体现(04,2.3.11) 三、锅炉及受压容器1、修改了锅炉给水系统的要求重要用途的辅助锅炉或供重油和货油加热用蒸汽的辅助锅炉可仅设 1 套包括给水泵在内的独立给水系统, 但应备有 1 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给水备品泵 小型辅助锅炉和废气锅炉可不设备品泵 2、取消了对锅炉蒸汽阀、压力表、排污阀和燃油装置的要求(04,2.4.6-2.4.9) 3、取消了对受压容器附件的要求(04,2.4.10) 四、柴油机1、取消了对主机低速性能的要求(04,2.5.1.2) 2、取消了对主机机座、示功阀和仪表的要求(04,2.5.2) 3、增加了主机弹性安装时的要求柴油机弹性安装时, 柴油机和隔震器的线性振动(稳态值和瞬时值)均应不大于制造厂的规定,且因振动引起的轴线偏差不应使系统各部件产生过大的负荷(2.2.12.3) 4、取消了对主机高压燃油管及排气管的要求(04,2.5.3.2、2.5.3.3) 。

      5、取消了对主机起动空气瓶容积及起动电池容量用主机起动次数衡量的标准(04,2.5.4.1) 6、取消了对压缩空气安装装置的要求,该要求在压缩空气管系部分体现五、齿轮传动装置1、取消了对齿轮箱装置换向的要求(04,2.6.3) 2、取消了对齿轮箱装置安装的要求(04,2.6.7) 六、轴系和螺旋桨1、取消了对主推进轴系及其传动装置中轴承温度的要求(04,2.7.1.3) 2、取消了对联轴器螺栓、螺旋桨轴轴套、尾轴管及轴承、主机自由端传动轴的要求(04,2.7.2) 3、取消了对轴系传动装置离合器、弹性联轴器、刹车装置、可调螺旋桨传动与操纵装置的要求(04,2.7.3) 4、修改了对轴系回旋振动的要求增加了对单机额定功率等于或大于 220kW 的具有尾轴架的轴系, 应在常用转速范围内没有过大的回旋振动,否则应设转速禁区或采取必要的调频措施(2.2.14.3) 5、修改了螺旋桨的要求简化了对螺旋桨的要求,仅仅强调了其强度和固定螺栓应满足的要求(2.2.14.4、2.2.14.5) 七、操舵装置1、特别指出了,电控型舵机应布置成当其管系或 1 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 障时,此缺陷能被隔离,且能迅速转换至另 1 台使用,转换时间应不大于 10s(2.2.15.2②) 。

      对其他类型的舵机不再有此要求 2、增加了非急流航段,舵机设置备用换向阀的要求对航行于非急流航段的船舶,其转舵扭矩大于 16kN · m 的液控型和机械控型舵机均应设置备用换向阀,正常操舵的换向阀与备用换向阀之间应能有效地隔离, 并设有转换装置进行切换( 2.2.15.2④) 3、取消了动力操舵时间,从一舷 45°到另一舷 40°的时间的要求(04,表 2.8.1.2(1) ) 4、取消了舵机舱与驾驶台舵角指示器舵角指示差别的要求(2.2.15.3(5) 5、取消了舵机液压管系耐压试验的要求(04,2.8.1.6) 第 5 篇第 3 章 消防(轮机部分)一、火灾的防止1、燃油使用限制明确了船舶使用闪点低于 60℃,但不低于 43℃燃油的特殊条件(3.2.2.3、3.2.2.4) 2、把原来有关燃油系统及滑油系统的规定,在本节体现二、灭火1、增加了货驳固定灭火系统设置的要求(详见表 3.4.2.1) 2、增加了自航工程船固定灭火系统设置的要求,以总功率 2000KW 来界限不同要求(详见表 3.4.2.1) 3、对油船固定灭火系统的配置规定进一步细化,闪点≤60℃的油船,以300 总吨为界限,有不同的要求;把油驳划分成四类,灭火系统配置上也有不同的要求;取消了推(拖)船(用于载运闪点≤60℃的油驳)的要求;增加了对货油舱极其甲板区域的要求(详见表 3.4.2.2) 。

      三、水灭火系统1、消防水泵的配置,增加了自航工程船和非自航工程船消防泵的配置,自航工程船是以主机功率来界定(735KW) ,非自航工程船以辅机总功率界定(2000KW,735KW) (详见表 3.4.3.1(1) ) 2、取消了主机功率小于 22KW 的货船消防泵的驱动方式可为手动( 04,表 3.3.2.1 注 1) 3、消防泵排量及压头的要求,增加了自航工程船部分,以主机功率来界定(735KW) (详见表 3.4.3.1(4) ) 4、消防栓的设置,修改了 250 总吨及以下的货船的要求,删除了京杭运河型的限制(详见 3.4.3.3(2) ) 5、消防水带的配置,增加了机炉舱应按每 1 只消防栓配备一根水带的要求(详见 3.4.3.4(4) ) 四、灭火器和其他消防用品1、增加了对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要求(详见 3.7.7.7) 2、增加了 300 总吨及以上油船的机器处所应配备 1 套手提式泡沫枪(详见3.4.5.2) 3、对于油船货油区域配备大型泡沫灭火器及手提式泡沫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详见 3.4.5.3) 4、增加了某些特种处所,灭火器使用的种类的限制(详见 3.4.5.8) 。

      五、增加脱险、滚装处所的保护(详见第 5 节、第 6 节)六、固定灭火系统1、压力水雾系统,增加了对水管的限制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喷嘴被水中的杂质或管路、喷嘴、阀门和水泵的锈蚀所阻塞,该管系应为内外镀锌的钢管(详见 3.7.2.1(11) ) 2、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修改了泡沫溶液供给率要求的不同对象,由原来小于 5000t 的油船应满足条件(1) (2) ,更改为小于 2000 总吨的油船(详见 3.7.4.2(1) ) 3、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修改了泡沫跑和泡沫枪配置的要求,由5000t 及以上的油船应设置泡沫炮,小于 5000t 的油船及油驳可只设置泡沫枪,更改为 200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设置泡沫炮,小于 2000 总吨的油船可只设置泡沫枪(详见 3.7.4.3(1) ) 七、对油推(拖)船等船舶的特殊要求,进行了更改1、对有推(拖)船消防泵的设置、干弦甲板上水幕设施、机器处所固定 灭火系统、甲板泡沫灭火系统、手提泡沫枪等进行了明确(详见 3.8.3.8-3.8.3.15)2、增加了油趸船及化学品趸船的特殊要求(详见 3.8.4-3.8.5) 。

      第 7 篇 防止船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轮机部分)一、通则,1、把原来适用于油类的例外情况,修改为对所有污染方式适用(详见 1.1.2.1) 2、取消了图纸资料的要求,该要求在第一篇中体现(04,1.2.1) 二、防止油类污染1、增加了 PPM 的定义,取消了特殊(水体)保护区的定义(详见 2.1.1.1) 2、修改了对排放控制的要求,取消了特殊(水体)保护区的排放要求,增加了在港口有接收设备的情况下,船舶设置污油水舱的要求(详见 2.1.3)3、明确了油类记录簿和油污应急计划的要求凡 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 400 总吨及以上的其它船舶,应配有本局规定的油类记录簿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详见 2.1.4) 4、修改了根据主、辅机功率,选择油水分离器的要求(详见 2.2.1) 5、增加了燃油舱的布置要求(详见 2.2.4) 6、修改了处理水取样探头结构尺寸的要求(详见 2.2.6.3) 7、油船的附加要求,增加了应避免将货油产生的污油水排入机舱的要求(详见2.2.7.3) 8、增加了任何船舶其艏尖舱或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内不得装载油类的规定(详见2.2.8.1) 9、取消了船体外板不应作为燃油舱(柜)的围壁见面的要求(04,2.2.8.6) 。

      10、取消了污油水处理船上的油水分离器设备应配备 15ppm 的油分报警装置的要求(04,2.3.2.2) 三、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增加了有毒液体物质的范围(详见 3.1.1.2) 四、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1、增加了本章的适用范围400 总吨及以上的新船,或小于 400 总吨但核定载运船上人员 15 人以上的新船2、增加了船上人员的定义,取消了特殊(水体)保护区的定义3、增加了不适用于本章的船舶的防止生活水污染的要求(详见 5.1.3.7) 4、取消了生活污水粉碎消毒设备及其相关的技术要求(04,2.3.2.2) 5、增加了对生活污水储存柜的计算公式和标准接头的示意图(详见5.2.2、5.2.5) 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1、排放控制,特别强调所有船舶垃圾都不应排往水域,修改了 04 法规里食品垃圾粉碎后可以排入水域的规定(详见 6.1.2) 2、增加了 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载运船上人员 15 人及以上的船舶,应配备垃圾记录簿的规定(详见 6.1.3.2) 3、增加了垃圾收集装置的容积计算公式(详见 6.2.1.4) 六、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1、增加了柴油机重大改装的定义(详见 7.1.1(3) ) 。

      2、增加了对硫氧化物的限制(详见 7.2.3) 七、增加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对水域的污染规定(详见第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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