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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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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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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那么 其次章 房屋使用安好责任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好防范 第四章 房屋安好鉴定 第五章 危害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监视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好管理,养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好,维护公共安好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创办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好防范以及危害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害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成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理由导致房屋布局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害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得志安好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成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好管理有更加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好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好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好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好应急处置,促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视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好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好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好状况予以监视检查,并辅助、合作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害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好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导、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好隐患排查,并辅助、合作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好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辅助、合作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好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导,普及房屋使用安好学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好使用房屋的意识 激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加入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使用安好的宣传教导等活动,合作做好房屋使用安好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使用安好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时受理、依法处理 其次章 房屋使用安好责任 第六条 房屋全体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好责任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好责任人。

      房屋全体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全体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商定承受房屋使用安好责任;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房屋全体权人承受房屋使用安好责任房屋全体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受房屋使用安好责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全体权人可以依法苦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受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承受的房屋使用安好责任 第七条 房屋使用安好责任人承受以下房屋使用安好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变更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举行安好检查和修缮、维护,实时摈弃安好隐患和对危害房屋采取修理加固、去除等解危措施; (三)房屋装修活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四)依法嘱托房屋安好鉴定; (五)合作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好隐患排查、危害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六)按照规定举行白蚁防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建筑物共有片面的安好检查和修缮、维护,建筑区划实行嘱托管理的,由受嘱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按照商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好责任人共同承受。

      第八条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布局的去除、变动处境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受让人和承租人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查询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布局及其去除、变动处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合作 房屋使用安好责任人、房屋受让人有权向城市创办档案机构、创办单位、设计单位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和房屋布局 第九条 创办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商定,承受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房屋的地基根基和主体布局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创办单位承受,但因使用不当、不成抗力、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坏除外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与创办单位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受相应责任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好防范 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不得去除、变动房屋根基、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布局,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去除、变动房屋根基、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布局,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好责任人应当嘱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嘱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举行施工 房屋装修经营者不得承接违反本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装修工程 第十一条 非住宅房屋装修,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达成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的,房屋使用安好责任人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装修,房屋使用安好责任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未嘱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报送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收到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后,应当将装修工程的遏止行为、留神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好责任人,并将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县(市、区)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察觉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刻劝阻、制止;可能造成房屋使用安好隐患或者当事人不改正的,应当实时报告县(市、区)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 县(市、区)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报告,或者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实时到现场调查,确认存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书面责令房屋装修经营者中断施工,并采取恢复原状、修理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释房屋使用安好隐患;房屋装修经营者拒不中断施工,有发生房屋安好事故现实危害,且房屋内无人居住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书面通知供电单位实施停电措施,供电单位应当予以合作。

      房屋使用安好责任人和施工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装修行为实施监视检查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养老服务用房的,遏止在二层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墙或者石材建筑幕墙 第十四条 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好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幕墙的安好检查和修理、养护,察觉建筑幕墙存在破损、脱落等安好隐患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好责任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或者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检测时限举行幕墙安好性检测;设计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未载明检测时限的,应当自创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内举行幕墙安好性检测,首次检测后应当每五年举行一次幕墙安好性检测房屋使用安好责任人应当嘱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创办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举行幕墙安好性检测 建筑幕墙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持续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好责任人应当嘱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能否持续使用的观法设计单位出具可以持续使用观法的,应当重新确定使用年限;出具不能持续使用观法的,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责令去除或者更换。

      第四章 房屋安好鉴定 第十五条 房屋使用安好责任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嘱托房屋安好鉴定机构举行房屋安好鉴定: (一)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根基、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布局发生明显布局裂缝、变形、腐蚀的,应当自察觉之日起五日内嘱托房屋安好鉴定; (二)教导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成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在达成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嘱托房屋安好鉴定; (三)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持续使用的,应当在达成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嘱托房屋安好鉴定;其中其次项规定的公共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届满的,还应当每五年举行一次房屋安好鉴定; (四)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满三十年需要持续使用的,应当在达成三十年的当年嘱托房屋安好鉴定; (五)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导、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给他人居住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嘱托房屋安好鉴定。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经房屋安好鉴定符合安好要求,再次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无需依照前款第五项规定嘱托房屋安好鉴定 本条例实施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已经用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且该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或者出租行为延续到本条例实施后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嘱托房屋安好鉴定 区分全体权的房屋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举行房屋安好鉴定的,应当由相关房屋的使用安好责任人共同嘱托鉴定;未共同嘱托鉴定的,片面房屋的使用安好责任人可以嘱托鉴定房屋安好鉴定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好责任人按照管理规约的商定共同承受,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按照房屋专有片面建筑面积分摊 第十六条 因自然苦难造成确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持续使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嘱托房屋安好鉴定机构举行房屋安好鉴定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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