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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统计法基础知识全书电子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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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计法基础知识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统计是一种调查研究活动,或者说是一种认识活动一般而言,统计有三种涵义:从事统计调查研究和管理活动的工作,叫统计工作;进行统计调查研究活动的结果表现为各种统计资料;研究如何进行统计调查研究活动的科学,就是统计学统计具有综合度量、比较的功能通过对统计结果的综合度量、比较,对社会现象和经济现象作出评价,能够揭示社会现象和经济现象在发展中的相同点和相异点,说明社会现象和经济现象各标志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达到认识社会的目的正是基于统计的这个特点,在大多数国家中,都由国家设立特定的机构专门负责经济和社会的统计工作,为人们提供关于一个国家的现状和发展前景的重要的数量化信息这就是所谓的政府统计政府统计承担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的重要职能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统计部门根据一整套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按照科学的统计方法,对社会经济现象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从而得到准确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规模、水平、结构和发展速度的大量统计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和科学预测,进而得出对社会经济现象发展变化的过程、现状、规律和趋势的科学认识,为决策系统反馈信息,提供决策咨询;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检查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及决策的正确与否,促使领导机关采取措施,加以调控和矫正。

      正是由于具备了上述的功能,从而决定了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 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容:(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二)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三)实行统计监督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于统计法的概念,有两点应予以明确:首先,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性文件其次,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简单罗列,是一个有机的体系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统计法作为规统计活动的法律规,与其他法律规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例如,会计法以人们在财务会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金融法以人们在货币流通和使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统计法则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统计机构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机构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关系,还有管理民间调查的管理关系因为统计工作覆盖面广,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二)规容具有专业性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由有关机关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根据法律规的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统计法律(二)统计行政法规(三)地方性统计法规(四)统计行政规章四、统计法的作用(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二)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所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既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差错,也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所谓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是指要按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地上报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法从以下几个方而作出了规: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所谓依法申报统计资料,是指一切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如实、按时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申报统计资料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准确、及时、全面获得统计资料的前提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法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赋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统计资料的提供能够准确、及时和全面。

      统计法赋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行为最后,统计法明确要求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一般来讲,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容:(一)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所谓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指中央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全国的基本统计工作,并对全国的统计工作进行强有力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有了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统计部门对大量的社会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全面的搜集、汇总,就会富有效率从统计法的规定和多年统计工作的实践来看,我国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原则,除了要求从统计管理体制上和组织上予以保障以外,还要从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方面来予以规和保障。

      如果没有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统一,各类统计调查就会陷入无序状态,统计调查中采用的统计指标、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计量单位、调查围、调查容、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等就会不一致,统计数据就无法进行必要的加工、汇总和整理,统计工作就难以顺利开展,各类综合性的宏观统计数据就难以取得,统计就失去了其反映客观实际、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意义三)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信息资源,是统计活动的直接成果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在统计资料方面的体现就是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是指对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得到的有关统计资料,应当由对该资料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公布,以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防止数出多门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之一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如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在统计资料方面的具体表现和客观要求。

      保护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有利于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消除其后顾之忧,增进其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信任感,从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二)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也是其合法权益之一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统计调查对象来讲,由于商业秘密涉及到其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如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了其商业秘密,势必会损害其经济利益,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给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也应该保护其依法提供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商业秘密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1.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围,减少统计调查对象的数量2.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3.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4.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涉外社会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 (四)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统计调查对象对各种法定的统计义务,必须予以履行但对于其他非法定义务,则有权予以拒绝比如,对于违反统计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种涉外社会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均属于自愿性统计调查的畴,统计调查对象没有法定填报的义务,可依自愿原则进行填报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一)应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这就是说,统计机构对其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各类统计资料,除依法的部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手段应当是多样的,以便于用户查找和利用统计信息统计资料主要是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方式,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等手段予以公布三)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第四节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一、中华人民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情况(概念题)我国古代统计法是随着对人口、土地、赋税的统计而发展起来的春秋时齐国名相管仲有言:“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楫而经于水,险也”。

      此处之“数”,即一定围之的人口、土地、财富等方面的统计数字可见,早在春秋时统治者就已经注意到统计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意义,而古代的统计法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我国古代统计法的渊源,主要是国王的命令及反映统治者需要的某些习惯的一些命令和规定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从当时官吏的分工看,有许多是从事统计核算工作的据《周礼·天官冢宰》和《周礼注疏》等记载,下级向上级报告称为“入其书”,其后发展为“上计”制度,也就是一种统计制度凡人口、土地、财富、收入等均包括在“上计”这种报告制度之中汉代规定,官吏误了“上计”期限,要受免职处分北周《刑书制要》规定:“正长(即地方基层官吏)隐没五户及十丁以上,皆处死”隋朝《户律》规定,“诸脱户(即漏报户口)者,家长徒(即强制犯人带钳或枷劳动)三年”清代《脱漏户口律》规定,上报人口“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仍改正”历代王朝虽有关于统计的登录和报告、统计工作的机构建制及对行为的惩处等规定,但与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还是有根本区别的从世界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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