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其防范.doc
7页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其防范一、学校事故概述二、学校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一)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二)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四个要件(三)学校事故的免责三、学校事故的预防(一)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二)学校安全工作评估一、学校事故概述定义:在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内,以及虽在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之外,但是在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由于学校、教师的疏忽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件对象:学生的事故 类型:人身伤害(生命权和身体权)空间:在学校内、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安全保护的法律依据?未成年人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教育立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学校事故法律责任及其种类法律责任定义 由于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导致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 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 强制性; 法定性;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相关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种形式:行政处分(内部责任形式)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系统内部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依《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就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2、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司法机关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来确定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及犯罪构成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两个量刑幅度:一人死亡、三人以上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群死群伤——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相关主体不履行相关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的形式: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确立的原则:平等、等价、补偿二、学校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分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学校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 是教育法律关系,非监护关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非合同责任 (一)学校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学校是否就学生人身伤害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必须确立合理的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要做到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一方面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学校工作的积极性,让学校工作能够有效和顺利地进行 1,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事故归责的根本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的原则承担有限责任:主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如何确认学校有过错?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是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注意义务 2,过错推定原则由法律对适用范围做出特别规定 即如果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加害人所致,则由加害人负责举证证明其无过错,如加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责任的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地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幼儿园或者学校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由于受害人年龄所限,往往难以就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认定过错一般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法律对适用范围做出特别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不以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某些高度危险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 运输工具等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目的与意义:在这些领域中,出现伤害后加害人的过失往往不易判断,因此只能推定加害人欠缺足够的谨慎和勤勉意在强调某些特殊领域,加害人应当具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 促使从事高度危险业务和危险行为的人、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以及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行为人,对自己的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不断改进技术安全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尽量保障周围群众与环境的安全 4,公平责任原则:有限适用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基础和前提(2)损害发生在学校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3)学生必须是在为学校的利益或者双方的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伤害4)需要考虑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伤害程度5)严格坚持最后适用 (二)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四个要件 存在过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因而学校应主要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性,学校事故的特殊性,学校承担学校事故的民事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 :1,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的合法权利和权益遭受某种不利影响2,损害必须发生在学生在校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 学生处于学校所能教育监管的控制范围,是构成学校民事责任的重要条件3,学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指学校的某一行为是导致学生某个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或条件学校的行为是通过学校管理人员及其教师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要指他们的职务行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客观存在包括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4,学校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其形式主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 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三) 学校事故的免责 学校是以教育教学为核心任务的社会公共组织;非学校渎职、失职等过错造成的事故,学校不负其责; 现行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2,正当防卫的行为3,紧急避险行为4,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5,受害人有过错6,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7,受害人同意三、学校事故的防范(一)积极预防学校安全工作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安全管理方针:积极预防:学校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调研摸清学生易发生事故的环节、地点和时段,积极、科学预防,有针对性地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安全;依法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实施学校安全管理,保证学校和师生安全;社会参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各负其责: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安全管理职责的落实 (二)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是预防事故、保障师生安全的基本保障。
学校事故发生的原因林林种种,其中主要是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上的过错 学校需要建章立制,明确学校教职工和管理人员的各自职责,做细做精学校的各项工作,将学校事故的发生降至最低2007年,北京竟还有这样的小学!1、安全教育制度与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应该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学习卫生常识、避险、紧急情况自救和救护他人、交通、防火、防盗、日常的行为习惯等知识,可以形成文字,乃至装订成安全手册,增强学生和教职工的防护能力 安全教育《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各有关方面和环节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要求开学初、放假前集中开展安全教育;开展实验课的安全防护教育,开展交通、消防和江河湖海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开展避险、逃生、自救演练等;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的义务 2、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指出,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地面施工管理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强调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学校的设施设备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