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属制度.docx
19页亲属制度 篇一:第四章 第四章 第一节 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 (一)亲属概念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古籍和古代的律例中对亲属含义的理解: 第一、是指亲属中的辈分、次序,即是人们辈分远近的延续; 第二、是人们思想感情的亲疏,是一种相衬、相续的密切联系; (二)亲属的性质 中川善之助(日)身份法学家的论点中川教授认为:亲属是一种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特殊社会关系是社会制度的结合关系社会结合分为本质的社会结合和目的的社会结合 1.目的的社会结合,系一作为的、便利的、目的的结合该结合关系,不但为作为的,而且其构成成员皆怀有特殊的目的,即使因偶然的动机而结合者,也仅为意欲的结合关系而已因此,每个人都经过深思熟虑后,各怀各的目的的结合,而在本质上,个人与个人永相对立但是,为了达到结合关系的共同目的,各构成成员须抹杀个人的一部分意志,而须服从于结合关系全体的活动 例如:个人为营利购买股票,而成为某某公司的股东时,各股东之结合 2.本质的社会结合:指自然的、必然的、本质的结合,人类每个人为一个有机体,而该有机体就其本质而言,必须互相结合,即每一个人以自己的人格整个人格,与其他个人为全面的结合。
因此,每个人,虽然受该结合关系本身的约束与统治,但该个人意志,仍为结合关系全体所容忍,并且受尊重 本质的结合的举例: 我国古代的荀子曰:“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 而彼不能群也 给尔克曰:“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人与人之结合 父母子女之结合关系,非常牢固 同为本质的结合关系,结合程度有强弱之差如夫妻关系 (三)亲属的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的表现形式 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和法律拟制而产生亲属的产生途径 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的范围 4、亲属具有特定组织形式或者共同体结构家庭已经是唯一的实体性的亲属团体,家庭是典型的普遍的亲属共同体 亲属按其形成的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生物学和法律学上的亲属 二、亲属的分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1、宗亲 ⑴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九族为断 ⑵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即所谓的“来归之妇” ⑶在室女——同一祖先未嫁的女性 “大归” 2、外亲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母族、妻族、女族又称外姻、外族、女亲 3、妻亲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
包括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二)现代各国对亲属的分类 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1、血亲,凡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 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准血亲) 2、姻亲,(配偶本身除外),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① 血亲的配偶 ② 配偶的血亲 ③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④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⑤ 姻亲一般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外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 3、配偶夫与妻的对称 形成基础、承上启下 现代国家对亲属分类的争议 1. 现代亲属法依据亲属发生原因的分类 一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墨西哥、秘鲁等国民法典; 二是将它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民法典 2. 关于配偶应否作为亲属的组成部分 法理主义 实效主义 三、亲属的范围 (一)亲属关系以夫妻或者父母子女为连接中心,上下各代连绵不断、左右血缘关系无穷若不划分一定界限,其范围将极其广泛 (二)关于亲属范围的限定的两种立法例: 1.总体概括性限定法 2.分别实用性限定法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就是采用了个别实用性限定法 资料《尔雅·释亲》—中国最早的亲属称谓词系统 父为考,母为妣,父之考为王父,父之妣为王母。
王父之考为曾祖王父,王父之妣为曾祖王母曾祖王父之考称为高祖王父,曾祖王父之妣为高祖王母 男子先生为兄,后生为弟谓女子,先生为姊,后生为妹父之姊妹为姑 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昆孙,昆孙之子为仍孙,仍孙之子为云孙 何谓“九族” ? 九族就是以自己为本位,上推四代(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推四世(子、孙、曾孙、玄孙),加上自己彝族,一共九族 四、亲属的法律事实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二)亲属身份行为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其效力 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注意: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P89 注意: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 1)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①死亡 ②解除收养关系 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子女未成年,则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时,拟制血亲关系终止; 如继子女已经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与继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不因他们离婚而终止 3、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亲属关系在民法上的效力 第二节 亲系与亲等 一、亲系 1、亲系的概念(注意:亲属网络系统中的交叉点) 3、父系亲与母系亲 4、男系亲与女系亲 5、按照世代来划分,分为长、同、晚辈亲(意义?) 二、亲等(亲属关系远近的计算方法) (一)罗马法的计算法(P81)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P82) 二者的比较: ① 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相同 ② 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不同:罗马法为两边亲等数相加,寺院法为两边相等取其相等数,两边不等取其大数; 科学性? (三)我国古代的丧服制丧 服制源于《周礼》,到明清时形成了丧服图。
丧服分为五等服重则亲属关系近,丧期长;服轻则亲属关系疏远,丧期短 丧服共分为五等: 1.斩衰 2.齐衰 3.大功 4.小功 5.缌麻 (四)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代份计算法 1980年婚姻法第6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使用了“代份”的概念,代即世辈,从己身算起,一世辈为一代 1.直系血亲 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二代,依此类推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代份计算法 其实寺院法亲等制计算法加一,即我国的代份计算法 思考: 1、亲等的法律意义? 2、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当采取哪种计算方法? 案例 李大平的祖父母与张小芳的外祖父母是同胞兄弟姐妹,李张已达结婚年龄,亦无结婚禁止的疾病二人青梅竹马,家长也希望他们能够早日完婚现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问:二人能否取得结婚证,为什么? 第五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制度的概念 (一)概念 1、结婚,又称为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2、以是否包括订婚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3、特征: ⑴主体是男女两性 ⑵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⑶确立夫妻身份关系 (二)沿革 结婚是个体婚制的产物,大体经历了如下的形式: 1.掠夺婚。
2.有偿婚依代价的不同形式,又可以分为如下三种: ?买卖婚 3.聘娶婚聘财 六礼 “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纳彩、问名、纳吉、纳征(中心环节)、请期、亲迎 4.宗教婚是西方国家结婚的传统形式 5.合意婚 二、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 (二)婚约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法律和政策对待婚约的态度 因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纠纷引起的财产关系的处理: 1、婚约期间,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婚约期间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三、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一)结婚的条件 1)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双方自愿、本人自愿、完全自愿 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2) 隐瞒对婚姻合意真实意思表示的影响 3) 附有条件的自愿结婚 取消扶养义务的协议无效 取消一夫一妻的协议无效 2、达到法定婚龄 1) 法定婚龄的概念 2) 我国确定高婚龄的因素 3) 国家法规关于婚龄的特殊规定 3、符合一夫一妻 4、禁婚亲 1) 禁婚亲的立法原因 2) 禁婚亲的范围: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 关于拟制血亲、姻亲的通婚问题 5、禁婚疾病 1) 患法定暂缓结婚疾病的不准结婚 2) 患遗传病绝育术后要求结婚的准许 3) 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或限生育性别 4) 精神病人分情况对待 (二)结婚的程序 1.结婚程序的历史沿革 2.结婚登记的意义和目的 3.结婚等级的机关和程序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申请 ----------审查 -----------登记 四、事实婚姻问题 (一)概念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其构成要件有四: 其一,事实婚姻的主体为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视为事实重婚,而非事实婚姻 其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以夫妻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的主要区别 其三,事实婚姻的双方都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又为群众所公认这种公开性与公认性是事实婚姻重要的外部特征 其四,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篇二:第二章 第二章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种类和范围 (二)现代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特征: 1.亲属关系的法律性 2.亲属关系的产生有一定的原因 3.法亲属关系的身份性 二、亲属的种类 现代各国根据男女平等原则,最基本的分类方法就是根据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不同,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 2.血亲: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 3.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三、亲属的范围 (一)各国法律调整亲属范围的立法例 1.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2.总体限定的立法模式 (二)我国法律对近亲属的界定范围 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不同的法律部门(刑事、民事法律)、不同的法律事项(禁婚亲、法定继承等)对亲属范围都有不同的规定。
刑法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民法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 可分为三步计算: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得出两个亲等数;第三步,将第二步计算出的两个亲等数相加即为己身与旁系血亲的的亲等数 (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丧服制是我国古代以祭祀死者时所穿丧服的等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