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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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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 井筒检查钻孔及巷道地质预测第三节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第三章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表士施工第三节基岩掘进第四节永久支护第五节井筒注浆第六节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第七节工程验收第四章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冻结法施工第三节钻井法施工第四节沉井法施工第五节 混凝土帷幕法施工第五章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护设施第三节自上向下延深井筒第四节自下向上延深井筒第五节 井筒的恢复第六章巷道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 斜井和平硐的表土施工第三节 巷道掘进第四节巷道支护第五节探、放水第六节工程验收第七章 天井、溜井和硐室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 天井、溜井施工第三节硐室施工第四节工程验收第八章 立井井筒装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梁的安装第三节 罐道的安装第四节梯子间和管道的安装第五节工程验收第九章辅助工作第一节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第二节立井的临时提升设备第三节 水平及倾斜巷道的运输提升第四节通风第五节排水第六节压风第七节 信号与通讯第八节供电第十章工业卫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下热害的防治第三节井下粉尘的防治第四节井下嗓声的防治第五节井下照明附录一 水文地质条件分类附录二 围岩分类附录三 井壁混凝土强度超声检测法附录四 喷射混凝土试块的切割制作法附录五 混凝土、喷射混凝土强度和 锚杆抗拔力的检查与验收附录六 名词解释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三节 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2 4 h后压力在0. 0 9 0 ~ 0. 0 9 3 Mp a为合格。

      一、沉井井壁内侧四周应设测点,及时监测沉井偏斜,当井壁内预埋有测压、测偏等元件时,应定期观测并记录;二、沉井的周围应设永久水准点,距井口中心不得小于5 0m;三、沉井下沉前,在套井内应安设导向装置和纠偏设施第4. 4. 1 3条沉井的固井、壁后充填、封底与排水,应符合下列规 定:一、沉井下沉到设计深度后,应先封底、固井,通过试排水,确认井筒的内外水力联系已隔断,方可继续排水;二、壁后的注浆应由上向下进行,再由下向上复注,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应大于0.8注浆结束后,应进行检查验收;三、套井与沉井之间,应浇灌混凝土第4. 4. 14条 沉井破锅底前,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完成井筒破锅底或 延深时的有关安装工程第五节 混凝土帷幕法施工第4. 5. 1条混凝土帷幕法施工,适用于冲积层中有流砂、淤泥、卵石、砂砾等含水的不稳定岩层,深度不宜超过6 0 m0第4. 5. 2条 混凝土帷幕圈的直径应根据设计井筒的内径、套壁厚度、允许的偏斜率及帷幕的壁厚等因素确定 帷幕的强度应能承受施工期间的最大地压,安全系数不应低于2混凝土帷幕的施工深度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岩层中不应少于3 m,每个槽 孔内的第一个主孔在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岩层时,应取岩芯,以修正帷幕深度。

      第4. 5. 3条 井筒开挖前,应在井筒内布置一个水文观测孔,孔深应比帷幕深度浅3〜5 m经抽水、压水试验,确认井筒的内外无水力联系,方可开挖第4. 5. 4条 造孔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槽孔宜采用先导后扩,两钻一劈”工艺;二、护井的施工要求:1 .顶端的标高,应高于地下水位1 . 5 m;2 .深度不应小于1 . 8m;3 .内外护井之间的宽度,应比钻头直径大2 0 0 mm;4 .内护井的底部,宜铺一层厚2 0 0 - 2 5 0 mm的混凝土;5 .护井的空间,应填黄土夯实,并浇灌2 0 0 mm的混凝土三、造孔的钻场和环形轨道的基础应坚固平整,环形轨道半径的允 许偏差应为±1 5 0mm;四、帷幕的全部周长可分成若干段槽孔施工,槽内不得有残留小墙;五、孔深不得小于设计规定10 0mm,偏斜率应控制在0.3% 以内;六、每段槽孔完工后,应绘出孔底交圈图,经检查合格,方可清孔 换浆,孔底沉磴厚度不应超过10 0mm;七、泥浆参数,可按表4 . 5 . 4采用泥浆参数表4. 5.4类别参数项目造孔时碎灌注时旋转站冲击站密度(g/cm2)1.15~1.21.06 〜1.11.06 〜1 . 2粘度(s)20~2217 〜200含砂率(%)<3<3<23泥皮厚(mm)<2<2<4胶体率(%)10098<2静切力(pa)0.5 〜1.50.1 〜1.0>97PH值失水量(ml3/30min )7〜8<150.5 〜1.0<8<15八、清孔换浆合格,应在6 h内开始浇灌混凝土;九、造孔时,护井内的泥浆液面应高于施工期间的最高地下水位。

      第4. 5. 5条 泥浆中灌筑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续进行,间断时间不宜超过2 0 m i n ;二、下料导管直径直为200 ~300mm,间距宜为3 ~4 m,导 管距离槽孔端面为1 . 5m;三、下料导管的连接,应垂直、同心,接头应严密坚固,每次用完, 应冲刷干净;四、下料导管应根据槽孔实测深度预先组装,并分组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应小于工作压力的1 . 2倍,采用的导管,应按节编号;五、下料导管的下端距槽孔底部的高度宜为3 0 0 - 5 0 0 mm;六、导管内应设置隔水栓,其直径应小于管径1 5 m m;七、每根下料导管应配储料箱,容积大小应满足灌筑时封住导管底部槽内混凝土的上升速度不得小于3 m /h ;八、灌筑混凝土,应定时检测导管的埋深和混凝土的上升速度,并 应绘制图表;九、下料导管的埋深,宜为1 . 5〜2 . 5 m,导管上口高出泥浆 液面不得少于8 0 0 mm;十、混凝土应具有良好的和易性,塌落度应控制在1 6 0-200 mm,使其在泥浆下能自动摊开上升第4. 5. 6条接头孔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钻凿法施工的接头孔,应在槽孔内灌筑完混凝土4〜6 h 后开始钻凿。

      二、采用接头孔管预留接头孔:1 .接头孔管要求结构简单,拆装方便,外径圆滑规整;2 .每节接头孔管的长度,宜为4〜6 m;3 .开始提拔接头管的时间,应在混凝土初凝时进行;4 .接头管的直径直趋近于主孔直径,并比钻头直径小3 0〜5 0mm第4. 5. 7条 井筒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混凝土帷幕井壁的厚度, 应符合设计规定;二、掘进段高应根据帷幕井壁的质量确定,当帷幕井壁接茬不严、开裂漏水时,应先套内壁,再继续向下掘进;三、套内壁前,应将帷幕井壁与接头部位的泥皮刷净第4. 5. 8条 套内壁后的井筒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 . 7. 3条、 第3 . 7 . 4条的规定第五章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5. 1. 1条井筒延深前,应取得下列资料:一、井筒原有的纵、横断面图、井壁结构图、井筒装备图和井底车场平面、剖面及坡度图;二、矿井的提升、排水、压风、通风等设备的能力及可供利用的原有设备;三、井筒延深部分的地质、水文资料和有关设计图纸第5. 1. 2条井筒延深应采用自上向下的施工方式,当延深水平有巷道可以利用,且岩层稳定时,宜采用自下向上的施工方式第5. 1. 3条 延深井筒宜利用生产矿原有设施,并应符合操作安全的要求。

      第5. 1. 4条 延深井筒中心和十字中线的标定,应符合下列规 定:一、保护设施采用保护岩柱时,向延深井筒的岩柱下方转设井筒中心和十字中线2次测量导线测得的井筒中心的互差不得超过2 0mm,标定值应取其平均值,2次标出的十字中线方位互差不得超过2;与设计方位的允许偏差应为±1 ;二、保护设施采用人工保护盘时,在保护盘施工前应将井筒中心与十字中线向下移设到保护盘下方,井筒中心偏差不得超过1 0mm,十字中线方位偏差不得超过1 '第5. 1. 5条 凡属与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相同的工序及质量标准,应 按本规范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第5. 1. 6条延深工程完成后,需废弃的临时巷道、碉室,均应封砌 或填堵第二节 保护设施第5. 2. 1条 井筒延深时必须设置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的保护设施, 保护设施采用人工保护盘,也可采用保护岩柱但在松软岩层或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宜采用保护岩柱第5. 2. 2条人工保护盘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保护盘的结构及其强度,应能承受坠落物的冲击力,并有严密的封水和导水设施;二、钢梁插入井壁的深度不得小于2 5 0 mm,并应用混凝土灌筑严 实;三、水平保护盘采用2层以上的钢梁时,各层间应交错布置,缓冲层 厚度不宜小于1 m ;四、楔形保护盘,其漏斗夹角宜为1 8。

      〜2 5漏斗中应采用弹性物作缓冲层;五、斜保护盘盘面的倾角不宜小于5 0 o第5. 2. 3条 采用保护岩柱,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岩柱的厚度,应根据围岩性质确定,并不宜小于井筒外径;二、岩柱的下方应设护顶盘,并应背严背牢第5. 2. 4条 保护设施,必须在封口盘以下的井筒装备和井底操车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拆除时,上部生产水平的提升必须停止,并应在生产水平设置临时防护设施拆除人工保护盘,应自上向下进行拆除保护岩柱宜采用自下向上掘反井与井窝贯通,再自上向下刷大,矸石宜充填不用的临时巷道或硐室第三节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第5. 3. 1条自上向下延深井筒,宜采用在原生产水平开凿延深辅助小井,利用辅助水平向下延深当条件允许时,亦可利用原生产井筒内的延深间或可能腾出的空间进行延深第5. 3. 2条当利用辅助水平延深时,辅助水平的标高和小井位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一、从生产水平到辅助水平的高度h 0应按下式计算:h0=hl+h2+h3+h4式中h 1 ——延深辅助水平到凿井提升天轮的中心高度(包括过卷与纯卡等高度)(m);h 2 ——天轮中心到保护盖底部的距离(m);h 3——保护盖的厚度(m);h 4 ——保护盖顶部到原生产水平的距离 (m)。

      二、当利用延深辅助小井并用矿车提升时,斜井方向不得正对延深井筒,其中心线与延深井筒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 5 m第5. 3. 3条 延深辅助巷道与碉室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一、 井窝不深的井筒, 延深绞车房宜布置在生产水平的巷道或硐室内 ;二、井上、井下应综合布置,充分利用地面和井筒内的空间;三、巷道的断面大小及弯道的曲率半径应符合井筒安装时罐道、罐梁或其它大型设备运输的要求第5. 3. 4条 当利用辅助水平延深时,提升间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宜采用反井与绳道贯通,反井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二、提升间的刷大与支护,应在保护设施完成后进行;三、提升间内凿井设施的施工:1 .天轮梁的安装,宜与提升间的支护同时进行;2 .倒什台的梁窝,宜在提升间支护时将各梁窝准确留出第5. 3. 5条 利用延深间或井筒内可能腾出的空间延深井筒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一、延深的提升及运输,宜为独立的系统;二、延深间穿过保护设施段,应安设梯子第四节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第5. 4. 1条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反井的断面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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