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日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比较(共9页).doc
9页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日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比较班级:建筑与土木工程 学号: 姓名:李晓贝【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日本城市规划简史、以及规划法规、行政、运作体系,总结日本综合规划的优点与中国规划工作的不足,从而得到日本规划对于中国规划的启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关键词】 规划法规 行政 运作 优点 不足 启示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brief history of Japanese urban planning, and planning regulations,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al systems, summarizes the advantages of integrated planning in Japan and China's lack of planning, planning for the Chinese to the Japanese plan of revelation, has a certain significance.Keyword: Planning regulations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 advantage Inadequate revelation一. 日本城市规划体系概述1. 规划立法简史在日本近现代城市规划立法的历史上,曾经有3次重要的立法活动。
1.1 1888年《东京市区改正条例》 背景:在历史上,日本曾经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7~10世纪的日本京城依照了中国都城的方格网和里坊制明治维新(1868年)以后,日本越来越多地受到其他西方国家的影响,引入了资本主义制度与西方国家一样,工业化进程导致城市人口激增,产生了一系列城市问题(如住房紧缺、交通拥挤、疾病蔓延和火灾频繁)内容:重点是保障作为城市骨架的道路桥梁、公园、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意义:它的颁布是日本城市规划立法的一个里程碑,代表着日本的城市规划与建设从此走上法制化道路1.2 1919年《城市规划法》 背景:《东京市区改正条例》 颁布后的30年中,日本的城市有了较大的发展,城市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和对城市规划立法的需求日趋表面化而《东京市区改正条例》已不能满足这种需求内容:在城市规划编制审定程序、机构、城市规划实施项目的实施体系等方面继承了《东京市区改正条例》,但在对城市规划的理解、城市规划技术法律化等方面有所突破意义:标志着日本近现代城市规划理念的初步形成和城市规划立法体系的初步建立1.3 1968 年《城市规划法》 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进入了经济高速增长和城市集聚扩张时期,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与土地使用之间的关系失调日益明显。
内容:对1919年的《城市规划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城市及区域规划相关专项立法活动较为活跃,城市规划法规体系趋于完善意义:是日本城市规划由开发建设型规划真正向控制引导型规划过渡的转折点2. 规划法规体系除了城市规划法作为主干法,日本的规划法规体系还包括其它三类有关法律 2.1 更高层面的法律:包括国土发展综合法、国土利用规划法和国家主干高速公路建设法等;2.2 相关法:包括促进农业地区发展法、森林法和土地征用法等;2.3 专项法:可以分为与土地使用区划有关的(如建筑标准法、港口法、城市化促进地域内的保留农田法),与城市开发计划有关的(如土地调整法、新居住区发展法、城市更新法、大都会地区住宅用地供给的特别措施法)和与城市设施有关的(如道路法、有轨电车法、河道法、城市公园法、污水设施法、停车泊位法)3.规划行政体系日本的政府行政体系包括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和区市町村三级政府3.1中央政府的规划职能根据日本的政府行政体制,从国土规划到城市规划是一个至上而下的过程国家土地署负责编制国土利用规划,并与中央政府的有关部门(包括建设省、运输省、农渔业省和内务省)和地方政府进行磋商和协调国土利用总体规划将日本国土划分为五种区域类型,分别是城市区域、农业区域、森林区域、自然公园和保护区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与国土利用规划的城市区域大体相同,城市规划法只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与行政辖区并不一致,有时会涉及到多个行政辖区在中央政府中,建设省的都市局是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能是协调全国层面和区域层面的土地资源配置和基础设施建设除了编制国土利用规划和审批城市规划,中央政府还通过财政拨款(国家财政收入的再分配),促进各个地区之间的均衡发展同时,中央政府还设置了各种公共开发公司(如大都会地区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城市住房开发公司和区域开发公司等),直接参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大规模的城市开发计划3.2 地方政府的规划职能根据城市规划法(1968年)的规划权限下放原则,地方政府的规划职能得到加强都道府县政府负责具有区域影响的规划事务,包括城市规划区中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的划分、25万或25万以上人口城市的土地使用区划等;区市町村政府负责与市利益直接相关的规划事务,包括25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土地使用区划和各个城市的地区规划,跨越行政范围的规划事务则由上级政府进行协调3.3 城市规划的行政程序中央和地方议会是通过立法和财政来影响城市规划的,规划审议则由规划委员会主持,议会并不直接参与,尽管有些议员可能会成为规划委员会的成员。
中央和地方都设有城市规划委员会,由议会成员、政府官员和专业人十组成 城市规划是一个公众参与的过程,在地方政府批准一项规划之前,要公开告示并使公众有机会参与评议,公众意见以书面形式呈交给地方政府根据日本的行政听证程序,公众意见由上一级政府的仲裁机构来审理 城市规划又是一个多方协调的过程在进行各种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规划中,要与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磋商和协调如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的界线发生变化时,需要与农业和其它有关部门进行磋商和协调4. 规划运作体系日本城市规划的运作过程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和城市开发计划4.1 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分为地域划分、分区制度和街区规划三个基本层面每个层面的土地使用规划都包括发展政策和土地使用管制规定二个部分发展政策制定发展目标及其实施策略,不具有直接管制开发活动的法律效力,但作为制定管制规定的依据4.1.1 地域划分城市规划区的发展政策制定未来10~20年的发展目标以及实施策略,包括人口和产业的分布、土地使用配置、城市开发、交通体系、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等方面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建成区以及周边的农业和森林区域。
因此,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往往是城市建成区的4~5倍根据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区划分为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地域划分的依据是未来10年的城市化趋势和人口分布预测都道府县政府每隔5年进行城市规划区的基本状况调查,涉及到人口、产业、土地和交通等方面 地域划分与城市规划区的交通网络规划、公共设施规划和土地调整计划相结合,目的是防止城市无序蔓延、控制城市形态和土地配置、提高公共设施的投资效益、确保城市的协调发展城市化促进地域包括现状的建成区未来10年内将要优先发展的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政府投资将会集中在这类地区,区内农田可以转变为城市用地,开发活动受到土地使用区划的管制在城市化控制地域,一般不允许与农业无关的开发活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政府投资也不会集中在这类地域4.1.2 区划制度土地使用区划是日本城市土地使用规划体系的核心部分城市化促进地域划分为12类土地使用分区,包括7类居住地区、2类商业地区和3类工业地区(见表1)在不同的土地使用分区,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标准法,对于建筑物的用途、容量、高度和形态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管制土地使用分区是为了避免用地混杂所造成的相互干扰、维护地区形态特征和确保城市环境质量。
土地使用分区的法定依据是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标准法城市规划法规定土地用途、地块面积、基地覆盖率和容积率,建筑标准法则涉及到建筑物的具体规定(如斜面限制和阴影限制)尽管如此,土地使用分区制度作为对于私人产权的有限控制,只是确保城市环境质量的最低限度,但不能达到城市发展的理想状态 除了土地使用分区作为基本区划以外,还有各种特别区划这些补充性的特别区划是以有关的专项法而不是城市规划法为依据的特别区划并不覆盖整个城市化促进地域,只是根据特定目的而选择其中的部分地区,包括高度控制区、火灾设防区和历史保护区等4.1.3 街区规划在7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城市环境质量,公众参与的意识也日益增强如前所述,土地使用区划只是确保城市环境质量的最低限度,并不能达到城市发展的理想状态在1979年,中央政府的规划委员会和建筑委员会提出了地区规划的建议;在1980年,对于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以采纳街区规划 日本的街区规划作为促进地区发展的整体性和独特性的一种规划措施,参照了德国的建造规划(BPlan)街区规划范围为数公顷,针对街区的特定情况,对于土地使用区划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并对建筑和设施的实际建造进行详细布置。
因此,街区规划是比土地使用分区更为为精细化的管制方式,有助于增强街区发展的整体性和独特性近年来,街区规划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已经不仅是对于土地使用区划的细化,往往还可以修改和取代土地使用区划的有些规定土地使用分区是定期修编的,而街区规划可以根据需要而随时编制街区规划逐渐被作为一种且有灵活性的规划措施来促进私人部门参与城市开发项目,同时也使当地社区享有更多的参与机会街区规划的实施依赖于开发商和土地业主的各项建造活动,因此要促使所有的权益者都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对于街区发展前景达成广泛的共识4.2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城市公共设施包括交通设施、公共开放空间、教育、文化、医疗和社会福利设施这些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涉及到建设省和其它部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机构和私有机构,都要纳入城市规划的统筹考虑4.3 城市开发计划较大规模的城市开发计划无法完全依赖土地业主的开发意愿,因为日本的土地产权较为零散,地块规模较小,使开发商难以实施较大规模的开发计划,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运用各种法定措施(如划定土地有效利用地区和城市再开发地区),确保城市开发的整体性和避免城市无序扩展根据城市更新法,人口规模较大的城市都要编制城市更新计划作为城市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
土地有效利用地区一般是交通节点(如火车站)附近的木结构房屋集中地区这类地区不仅容易发生火灾,区位优势也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为此,采取了各种土地使用管制措施,以促进土地有效利用,同时确保城市环境质量,包括降低基地覆盖率和设置建筑后退要求,以较高的容积率来鼓励开敞空间和人行步道在土地有效利用地区中实施城市开发项目,可以对于私有产权进行三种方式的公共干预1)土地调整是在地块面积基本不变的条件下,根据街区规划进行地块界线的重新划分,广泛应用于各类地区的大规模开发项目;(2)产权置换是将土地产权置换成为建筑产权(见图3),因为再开发增加了建筑容量,使有些土地业主有可能置换到新增加的楼层,而空置出来的土地可以用于公共设施和开放空间,适用于城市中心地区的再开发;(3)强制征地方式适用于城市外围的大规模开发(如60年代和70年建设的居住区和工业区)以及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二.总结日本综合规划的优点1.十分重视规划的立法工作为了制订综合规划,日本早在1950年就制定了《国土综合开发法》,以后又陆续制定有几十部配套法律,然后根据相关法律编制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