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二).doc
3页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二) 法律文书作业 2 答案: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教材 P96—104 页,参考资料 P44——49 页):×××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检刑诉[2007]第××号被告人孙××,男,28 岁,1979 年 2 月 25 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 年3 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 年2005 年 8 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7年 9 月 13 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7 年 9 月 13 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 9 月 17 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2000 年 9 月 13 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 2007 年 9 月 20 日以第 20 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 3 卷 10 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 2007 年 9 月 4 日下午 6 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 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 月 5 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 月 6 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 日早晨、8 日、9 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 “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 “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
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 月 6 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市人民法院检察员:×××书记员:××× 2007 年 10 月 5 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2、证据目录一份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2008] ×刑初字第 37 号公诉机关×××人民检查院被告人刘××,男,××省××县人,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 3 排 13 号2008 年 5 月 15 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16 日被逮捕现押于××看守所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字(2008)42 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因打人、偷窃等违法行为两次受到公司的行政处分,加之没未得到 2007 年度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徐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杀人报复。
2008 年 5 月 10 日,被告人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 12 时许,刘××混进办公搂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 时许,许××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 室),1 时 30 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 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正在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 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案发后刘××逃离现场,企图逃回老家,于案发当日 8 时许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刘××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侯××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刘××的供述等被告人刘××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王××其行为 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系××市××公司当勤杂工工作期间因打人、偷窃等违法行为两次受到公司的行政处分,加之没未得到 1997 年度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徐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杀人报复2008 年 5 月 10 日,被告人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 12 时许,刘××混进办公搂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 时许,许××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 室),1 时 30 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 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正在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走后,刘××进入 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经理当即死亡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的供述,及现场勘查笔录、法医 鉴定结论、朱××侯××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印证了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本院认为根据刘××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告人刘××的辩 护人王××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 2 日起 10 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2008 年 7 月 10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