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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课件15,1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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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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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章 行政处理—依职权行政行为,,第一节 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一、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更严格的法定性 (二)更多强制性 (三)积极主动性 (四)更强效率性 (五)更重视救济性,,三、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 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很多,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如前所述,某些行政奖励和行政给付中也呈现出较强的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特征至于规制性行政指导、政府采购合同的缔结等,更具有浓厚的依职权性第二节 行政规划,一、行政规划的概念 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二、行政规划的性质 行政规划具有与行政立法及准立法共通的一面,但是,行政规划不同于行政立法,它是设定具体行政目标(目标大纲)的活动必须要组织法依据、一般有根据规范和规制规范三、行政规划的种类,(一)对象事项分:经济规划、产业规划、社会规划、开发规划、土地规划、资源保护规划、城市体系规划等。

      (二)对象范围分:综合规划和特定规划 (三)区域范围分:全国规划、地方规划和区域规划 (四)时间长短分:长期规划、中期规划、短期规划 (五)内容具体性分:目标规划和实施规划 (六)有无法律上根据分:法制上的规划和事实上的规划 (七)是否有法律上拘束力分:非拘束性规划和拘束性规划 四、行政规划的作用,第三节 行政命令,一、行政命令的概念 行政命令泛指政府的一切决定或措施(包括内部命令、抽象的命令);而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具体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 二、行政命令的种类 (一)行政命令的分类 1、形式上的行政命令:指一切使用“令” 名称的命令,如授权令、执行令、禁止令、任免令、公告令、委任令等 2、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如: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概念不同:命令与处罚 2、性质和内容不同:制裁与履行义务 3、形式不同: 4、角度不同:新义务与旧义务,第四节 行政征收,一、行政征收的概念 所谓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的区别:,,二、行政征收的特征 (一)强制性 (二)无偿性 (三)法定性 三、行政征收的种类 (一)税:流转税、资源税、收益税、财产税、行为税 (二)费:提供公共服务;授予国家资源;危害公共利益第五节 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设定;处罚主体、权限,处罚行为、种类、内容、程序法定 2、处罚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基本人权、人格尊严;陈述申辩权、救济权 5、职能分离原则 设定与实施分离;调查与决定分离;决定与收缴分离;调查与听证主持分离 6、一事不再罚原则,三、行政处罚的设定,四、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五、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一事不再罚详解,一事:一个违法行为; 不再:多次; 罚:罚款和拘留 1、牵连行为:是否可以分开,独立构成违法行为。

      可分的不是一事 2、持续行为:是否可以停止,可停止的不是一事;无条件停止的是一事,六、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七、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第六节 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行政的时效性,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及人体、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没有发生,为了预防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执行:针对违法作了行政行为,为了履行,,,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的原则: 1、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行政强制适当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行政强制不得滥用原则 5、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二、行政强制的种类,三、行政强制的设定,四、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五、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六、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特别程序,七、行政自行强制执行程序,,,,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非诉执行),,,不予受理 申请复议 裁定是否受理 催告履行 申请 受理 裁定执行(形式审查) 听取意见 裁定 执行(实质审查) 不予执行 复议,,,,,,,,,,,,,第七节 政府信息公开,,一、政府信息公开体制,,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部分不公开 非普遍需要的,依申请公开 普遍需要的,主动公开,,,,,,,,三、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的公开,决定不公开:不公开 初判 同意公开:公开 决定公开 征求意见 可认:不公开 不同意公开 权衡 不认可:公开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四、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公开场所,,五、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主动) 制作或保存 保密审查 公布 使用者获得该 编制指南目录 ①自我审查 20日内公布 ②保密局审查,,,,,,,,六、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依申请) 申请:①书面提出申请(口述后代填) ②查自身个人信息的要带身份证件 答复:(15日内、经批准可延至30日,征求意见时间不计) ①应当公开:告知如何获取 ②不应公开:告知并说明理由 ③不由本机关公开:告知找其他机关 ④信息不存在:告知不存在 ⑤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补正,,,注意: ①内容上需分割的应分割提供 ②形式上需变通的可变通提供 ③收取费用(只收成本,中央定价) 费用减免(经济困难者可申请),第十六章 行政主体的其他行为,第一节 行政指导行为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 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

      在现代行政中,行政指导具有了行政职权行为无法替代的法律地位行政指导的特征 (一)行政性:基于行政职能、发生在行政领域 (二)多样性: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支持等 (三)自愿性:非职权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原则 三、行政指导的主要方法 说服、建议、协商、奖励、帮助,,四、行政指导的实施 (一)行政指导的实施依据 行政指导的依据可分为规范性依据和非规范性依据 (二)行政指导的实施条件 1、行政主体对行政指导的事务具有法定的管辖权 2、行政指导不以行政相对人同意为实施的前提条件 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明示依据,并受之约束,,五、行政指导的程序 告知;听证;行政指导程序终止;备案 六、行政指导的救济 行政指导是一种非职权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力目前不可诉但行政指导毕竟是通过一个合法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为,行政相对人基于信赖而接受行政指导,产生了不利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不服提起国家赔偿第二节 行政合同行为,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

      行政合同的特征: (一)行政性:行政机关;公共事务;行政优益权 (二)合意性: (三)法定性:内容必须与其行政管辖实务有关,,二、行政合同的原则 1、公开竞争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公益优先原则 三、行政合同缔结方式 招标;拍卖、协议 四、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程序 告知;协商;听证;签订,,五、行政合同的救济 我国对行政合同独立的法律地位没有予以确认,行政合同的救济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例如1984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庭收案范围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经济庭受理 有学者认为,行政合同纠纷法律救济不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我国目前解决行政争议的体制,行政合同纠纷有两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三节 行政事实行为,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法律约束力:一经生效即产生形式上推定的效力,当事人应遵守、做出者不得随意更改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比较: ①行政事实行为的非处分性:客观上没有产生法律后果,即没有建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分性:客观上产生了法律后果,即建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行政事实行为的主客观不一致性:行政主体主观意志与客观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一致 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客观一致性二、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 (一)行政性 (二)可致权益受损性 (三)多样性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 (二)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 (三)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四、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一)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事后) 如销毁假冒伪劣商品 (二)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事中) 例如,拖走抛锚的车辆 (三)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事前) 例如,行政指导,优质产品的推荐等 (四)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事中) 例如,交通警察在道路岔口安装交通标志等五、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 行政事实行为尽管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毕竟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为因此,它可能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法治原理,行政主体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法的标的只是具体行政行为,把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外目前的救济: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不服提起国家赔偿第十七章 行政程序,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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