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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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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2005年6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2005) 53号批准发布1.0引言1.1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1.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1. 3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2.0建筑景观2.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建筑物、构筑物 外檐再装饰的外型设计,体现建筑艺术、文化品位、外型美 观和城市特点,其主色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2.2临街设置的围墙,符合下列形式: 2. 2.1透景围墙;2.2.2半透景围墙;2. 2. 3绿篱2.3因特殊需要在临街设置实体围墙的,其墙体造型美观, 墙体高度、装饰风格、色调应与相临的主建筑物相协调2.4主干道、繁华区、商业街各商店设置的橱窗内,安装照 明设施,窗明通透,陈列物或宣传品摆放整齐橱窗玻璃上 无张贴物2.5临街建筑物安装分体式空调的,空调外机应安装在建筑物统一设置的位置上原建筑物没有统一设置空调外机位置 的,统一安装在窗台外墙或阳台侧立面距窗台10厘米以下 的中央位置2.6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门窗安装的护栏,一律为内镶式护栏;无外跨式护栏、遮阳罩、卷帘门窗。

      新建居住楼设置护栏的,在同一居住小区、同一栋楼房采用 相同的颜色和式样2.7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标志性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区和各种风貌建筑保护区内,保持原有建筑风格, 无擅自拆改或搭建2.8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体完好无损,无外墙皮脱落玻璃幕、铝塑板等新型材料的墙体无明显污迹和灰尘2.9阳台、露台、平台、外走廊无搭建的挂台、雨棚临街阳台、露台、平台、外走廊无堆物或吊挂物品2.10主要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定期整修、粉饰;各种管线入地埋设或隐蔽设置2. 11无擅自拆墙改门和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结构和色调;无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四周及顶部搭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3. 0环境秩序 3.1道路、公共场地无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 施,无违章棚亭,无擅自堆放物品3.2有关部门准予临时占路堆放的物料,堆放整齐,散体物 料有防污染措施;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造 型及色调不影响市容观瞻3.3有关部门准予占用道路设置的阅报栏、广告栏、报刊亭、 亭等设施,一律采用新型材料,外观设计新颖3.4报刊亭、售货亭外无摆放商品,无经营活动3.5沿街建筑施工工地,设有造型美观且不低于2. 5米高的实墙围挡。

      凡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设有专用的金属板材围 挡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无工程渣土堆存施工工地内 堆放的工程渣土,不超过实体围墙的高度3.6主次道路、繁华地区,无占用道路从事摆卖、生产、加 工、修理、车辆冲洗等经营活动3.7主干道路和繁华地区无占路修车摊点经有关部门准予ii在非主干道路、非繁华地区设置的修车摊点,周围干净整洁, 无油渍污迹3.8单位及其人员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在本单位院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路停放的,停放整齐有序,周围干净 整洁3.9繁华地区,商业街、医院、文化娱乐场所、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及大型商场、饭店、写字楼和机关门前划定停车 位的,车辆停放整齐3. 10主干道路和繁华地区无违章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4. 0公共设施4.1道路、桥梁的路面平坦、完好无坑凹、隆起、溢水,侧缘石无损坏;各种井盖无短缺4.2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无擅自悬挂的 标语或宣传品4.3经有关部门准予临时悬挂的标语或宣传品,到规定期限 及时清除;无残损的标语或其他宣传品4.4市容、环卫、市政、交通、电力、通讯、邮政、照明等 公共设施,符合有关设置标准,整洁、完好、无损,造型美 观、标识明显,无污迹。

      4.5公共时钟和城市雕塑无损坏、无污迹公共时钟报时准 确4.6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无张贴物,无刻划 痕迹,无吊挂物5.0环境卫生5.1道路清扫保洁达到以下标准:道路等级果皮片/1000平方米纸屑、塑膜片/1000平方米烟蒂个/1000平方米痰迹处/1000平方米 垃圾堆(处)渣土堆(处)运输撒漏(处)砖石瓦块等杂物(处)主干道路< 4 < 4 < 4 < 4无无无无次干道路< 6 < 6 < 8 < 8无无无无胡同里巷< 10 < 10 < 12 < 15无无无无 5.2居住区实行地面绿化和硬化,环境卫生质量达到6.1胡同里巷的环境质量标准5.3繁华地区、公共场所、商业街、存车场、广场、汽车始末站等,设有二类以上的水冲式公厕和适用的废物箱、垃圾 容器路面达到主干道路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各种桥梁、 涵道达到同相连接道路等级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单位门前 清扫责任区达到所在道路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5.4道路路面无积水、无土绣、无漏扫、无明显泥沙、无明 显杂物,路见本色穿越城区的公路清扫保洁达到城区环境 卫生作业标准5.5城市公厕新建、改建的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以上公厕建 筑标准5.6公厕设施完好,厕标、厕牌、厕所照明等设施齐全。

      5.7设置的废物箱、垃圾容器符合标准,美观、耐用,无破损5.8废物箱、垃圾容器保持本色,无蛆蝇,无痰迹,无垃圾满冒外溢5.9沿街单位、物业管理小区和双气居住区,实行垃圾袋装, 密闭收运5.10未实行垃圾袋装的居住区,垃圾定时收运、日产日清, 5.11运载垃圾、渣土、泥浆、砂石料、煤炭及其他流散体的, 使用全密闭运输车辆,车体整洁,无污迹无垃圾裸:和积存5.12商店门前干净整洁,无摆放的货物,无其他堆物;在街 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备有垃圾容器,且周围整洁5.13集贸市场设有固定的摊位和适用的垃圾容器,经营水产品的摊位,设有上、下水设施,货架整齐一致,货物摆放有 序,地面干净整洁,垃圾日产日清5.14道路上无车体破损或车身不洁的机动车辆行驶5.15市区内无饲养的家禽家畜与城区接壤地区的农业户饲 养禽畜的,在规定的区域内圈养5-16外环线以内和外环线以外200米范围内,无露天废品 收购点6. 0园林绿化6.1各类绿地内,种植适应自然条件的树木和花草,因地制 宜地设置泉、石、雕塑、植物造景等园林小品6.2城市闲置建设用地,按规定实行临时绿化6.3无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和破坏绿地、地貌、水体和植6.4造型植物、攀缘植物、花坛、绿篱保持造型美观,树木、 花、草枝叶繁茂;无枯树、枯枝、枯草,无吊挂物。

      6.5绿地、绿篱、花坛内,无垃圾堆、渣土堆,无塑料包装物,无违章搭建6.6绿地内的各种设施完好,无设施损坏和毁绿现象6.7古树、名木及珍贵树种,无损坏形成带状景观浇水作业无路面污染6.8公园、游乐场采用透绿围墙;立交桥附近、外环线周边、 铁路沿线、河道两侧全部实施绿化,6.9道路上剪枝作业,无堆放树枝, 树穴采取防黄土外溢措施7.0户外广告设施高度适宜、形式新颖,新材料、新光源,体现7.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有序、 与建筑物、街景、环境协调7.2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采用新技术、时代特征,展示科技水平户外广告上使用规范文字7.3下列范围无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7.3.1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保护性建筑及风景名胜区的控制地带; 7.3.2各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7.3.3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7.3.4占压绿地、遮挡标志性建筑物和绿化景观的地域;7.3.5异形楼顶、坡形楼顶、居民住宅楼顶和透视围墙;3 it*7.3.6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损害建筑物形象的;7. 3. 7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7.4下列区域内无户外广告设施:7.4.1主干道路、繁华地区、车站、广场及新拓宽道路隔离 带无大型占地广告设施; 中心广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各类广告设施;7.4.2河道两岸、绿化带内、占地开放式公、大型绿地,7.4.3外环线以内,无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7.4.4经行政许可设置的各种临时占路棚亭,无经营性广告设施。

      7.5设置的户外广告符合下列标准:7.5.1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面积18米x 6米,间距> 1000 米;7.5.2小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面积< 5平方米,间距> 100 米;7.5.3实墙围挡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超过4米,下沿距地面高度 在0.5米至1.8米之间;7.5.4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支架采取安全、隐蔽措施,无裸露并符合下列标准:建筑物高度户外广告设施高度6米以下< 2米 6米一12米< 3米12米一18米《4米 18米以上< 6米 7.5.5依附建筑物墙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下沿距地面2米以 上,不遮挡建筑物外观,不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景观7.5.6设置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影响行人通行7.5.7底商门楣上设置的牌匾,相邻底商门楣上设置的牌 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规范要求其高度、厚 度及使用的材料相统一7.6重要节日、迎宾活动、经贸活动、庆典活动,经批准临 时设置的布标式、气球式、门庭式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节日 和活动结束时及时清除7.7无空白广告和破损广告,霓虹灯广告字体无残损7.8户外广告设施支架包装隐蔽,大小、色调与建筑物相协调。

      8.0景观灯光 8.1景观灯光设置,符合本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和景观灯光设置规划 8.2下列范围设有符合规划要求的景观灯光设施: 8.2.1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 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一一 ■ 1 k8.2.2机场、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市口、商业 街(区)、会展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 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8. 2. 3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8.2.4主要景观河道、湖泊及沿岸地带;8.2.5户外广告设施及商业性牌匾、字号、标识8. 3设置的景观灯光设施,达到装饰城市街道、建筑物和商 业街夜间景观的效果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设置的临时景观 灯光设施,达到烘托喜庆、祥和气氛的效果8. 4设置景观灯光,无光污染,无碍城市容貌8. 5景观灯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无残损,无破旧8. 6经营性灯光设施、户外广告的灯光设施、游乐场所的灯 光设施、繁华地区和商业街的各种灯光设施,每日定时启闭; 其他灯光设施,每周六、日定时启闭遇有特殊情况,按市 容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启闭L,,8.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外檐再装修工程,将夜景灯光 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 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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