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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贷款加惠团体定期寿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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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油条
  • 文档编号:9745140
  • 上传时间: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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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友邦贷款加惠团体定期寿险 友邦[2009]第 0279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和其他投保文件以及被保险人的加入申请表(如有)(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终止/转移申请书(如有)、批注及其他本公司与投保人(释义一)的约定书均为《友邦贷款加惠团体定期寿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对应的身故保险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身故日尚未还清的与本合同对应之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包括贷款本金及其利息),则本公司向其身故保险金第一受益人全额给付对应的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对应的身故保险金额大于该被保险人身故日尚未还清的与本合同对应之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包括贷款本金及其利息),则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尚未还清的该贷款余款先向其身故保险金第一受益人给付对应的保险金后,再向其健在的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给付对应的剩余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全残 (释义二),则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全残确认日 (释义三)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对应的全残保险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全残确认日尚未还清的与本合同对应之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包括贷款本金及其利息),则本公司向其全残保险金第一受益人全额给付对应的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对应的全残保险金额大于该被保险人全残确认日尚未还清的与本合同对应之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包括贷款本金及其利息),则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尚未还清的该贷款余款先向其全残保险金第一受益人给付对应的保险金后,再向其健在的全残保险金第二受益人给付对应的剩余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四);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六),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七)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已经发病或曾因伤害或疾病接受医生 (释义八 )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该被保险人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既往症 (释义九) 免责期( 释义十 )内以同一伤害或疾病为直接原因导致的身故。

      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十一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条款编号:GL1010-02(SH) 页号 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8)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已经发病或曾因伤害或疾病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该被保险人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既往症免责期内以同一伤害或疾病为直接原因导致的全残。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十二) 第八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 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3)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未达到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最低人数或最低比例,且本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 (4) 投保人破产、解散; (5)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条款编号:GL1010-02(SH) 页号 2 (1)在第(1)项、第(3)及第(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终止日计算并退还投保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2)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 支 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九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并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本公司行使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条 资料提供 (1) 投保人应保存本合同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投保年龄、出生日期、职业、保险金额、保险计划类别、被保险人加入本合同的生效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终止日、保险计划类别的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2) 投保人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且保证其提供给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资料的准确性投保人申报的单个被保险人个人资料不真实,并不会影响本合同中的其他合法有效部分,但在发现某被保险人个人申报资料不真实时,本公司有权作出相应的调整 (3) 本公司有权随时调阅被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的所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 (4) 本公司可收集与本合同有关的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该个人资料将由本公司持有或使用,并可为与本合同及相关服务之目的而透露给与本公司有关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一条 受益人 一、经被保险人同意,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投保人 二、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第二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第二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应付予第二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第二受益人,或者第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3)第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第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受益人身故在先 第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条款编号:GL1010-02(SH) 页号 3 三、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和质押 本合同不可转让和质押 第十三条 投保人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告知本合同项下的每一被保险人 第十五条 被保资格的获得和被保险人的增加 一、本合同所约定的团体(释义十三)中的成员,可按以下约定获得被保资格: (1) 在本合同生效日已通过本合同所定义的等候期(释义十四)的成员,且未有任何其他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则该成员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获得被保资格 (2) 新成员或在本合同生效日尚未通过本合同定义的等候期的成员,若于等候期满后的第一日未有任何其他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则该成员应于等候期满后的第一日获得被保资格 (3) 已丧失原被保资格的成员重新申请被保资格将被视为新成员处理 二、获得被保资格的成员若要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在获得被保资格后由投保人提出加入本合同的书面申请并按日数比例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后,该成员才能加入本合同从而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十六条 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及被保险人的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任一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1) 被保险人正式成为陆、海、空军人,其被保资格将丧失; (2) 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书上载明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书上载明的终止年龄的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其被保资格将自该保险单周年日起终止; (3)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其被保资格将自其身故之日起终止; (4) 若被保险人被确认为全残,并且本公司应予给付其对应的全残保险金,则其被保资格将自其全残确认日起终止; (5) 被保险人已经还清其与投保人订立的,与本合同对应的贷款合同(释义十五)项下的所有本金及其利息,其被保资格自其还清所有本金和利息之日起终止。

      (6) 被保险人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本公司已经给付对应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则不再退还其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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