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3.26益阳条例 - 2.docx

24页
  • 卖家[上传人]:碎****木
  • 文档编号:244140718
  • 上传时间:2022-01-22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41.90KB
  • / 24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26 第 4 稿)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第三章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保 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禽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 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水产养殖 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1本条例所称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是指畜禽水产养殖产生 的粪便、污水、尾水、染疫和病死畜禽水产尸体、恶臭气体 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畜禽包括猪、鸡、鸭、鹅、兔、羊、牛等水产包括鱼、虾、蟹、龟、鳖、贝、螺等第三条[原则] 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政府 主导、部门监管、养殖者自律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发展绿色 健康养殖,促进养殖业发展和养殖污染防治协同推进第四条[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水 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养殖 污染防治投入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扶持养殖污染防治以及 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基层养殖污染防治执法队伍和执 法机制建设,并建立养殖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 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部门分工]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水 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依照职责做好畜禽水 产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 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自然资源和规划、 财政、司法行政、公安、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 责,做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畜禽 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养殖者责任] 畜禽水产养殖者应当遵守养殖 污染防治规定,自觉履行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对保持养殖周 边环境干净卫生、防治养殖污染承担主体责任养殖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水质改良剂等养殖投入 品生产经营者和养殖污染防治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诚信经 营,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养殖投入品和养殖污染防治服务第七条[村民自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畜禽 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 法规规定的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 治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二章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第八条[规划]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 禽养殖业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畜禽养殖业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统筹考 虑畜禽养殖业发展和环境承载能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 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合理划定畜禽禁止养殖区、限制3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规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布 局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禁止养 殖区、限制养殖区等情况告知当地村(居)民第九条[禁养] 在禁止养殖区内,任何个人和组织不 得从事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的畜禽养殖活动在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区域内禁止养殖畜禽,因教学、 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第十条[限养] 在限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内从事畜 禽养殖的品种、 规模、 总量和布局等事项, 由市、 区县(市) 人民政府规定在限制养殖区,一般不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 小区第十一条[养殖要求 1] 从事存栏 10 头以下(不含本 数,下同)猪(其他畜禽养殖量的计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 定执行,下同)的养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栏舍;(二)配备养殖粪污收集池,不向环境直接排放养殖粪 污;(三)将收集的养殖粪污发酵腐熟后还山还田还土消纳, 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利用;4(四)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染疫、病死畜禽及其他 废弃物;(五) 法律、 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养殖要求 2] 从事存栏 10 头以上(含本数, 下同)猪的养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养殖品种、 规模、方式与养殖污染防治能力和废 弃物消纳能力相匹配,养殖废弃物的排放、利用不超出规定 标准和环境承载能力;(二)选址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三)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栏舍;(四)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 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不向环境直接排放 养殖粪污;(五)建有并正常运行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集、 厌氧发酵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 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 施,确保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符合要求, 或者委 托有资质的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 处理;(六)依法申请备案、畜禽标识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5(七)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染疫、病死畜禽及其他 废弃物;(八)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与村(居)民委 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养殖污染防治协议, 接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养殖污染防 治检查;(九) 法律、 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三同时] 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当与畜禽养 殖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 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 禽养殖者不得投入生产畜禽养殖者或者受委托的他人应当确保污染防治配套 设施正常运行并建立运行台帐,准确载明设施运行、维护以 及污染物处理和综合利用等情况第十四条[鼓励] 鼓励相对集中的畜禽养殖者统一建 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采取公司与农户合作模式从事养殖活动的,鼓励公司对 农户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统一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第十五条[减量] 畜禽养殖者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 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 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6禁止养殖者通过私设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 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畜禽养 殖污染物第十六条[及时处置] 畜禽养殖者和从事畜禽养殖废 弃物处理的他人,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染疫和病死 畜禽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及处理,防止恶臭气体和养殖 废弃物渗出、泄漏第三章 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第十七条[规划]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水产养殖业发展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水产养殖业发展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统筹考 虑水产养殖业发展和环境承载能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要求, 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合理划定水产禁止养殖区、限制 养殖区、适合养殖区,规定水产养殖品种、规模、总量、布 局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第十八条[禁养] 在禁止养殖区内,任何个人和组织 不得从事人工养殖活动第十九条[限养] 在限制养殖区内从事水产养殖,应 当以鲢、鳙鱼等虑食性品种为主,并不得使用水产养殖投入 品7第二十条[养殖要求]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一)养殖品种、密度、 规模、方式与养殖污染防治能 力和废弃物消纳能力相匹配,养殖废弃物的排放、利用不超 出规定标准和环境承载能力;(二)选址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水域、 滩涂承包使用权;(三)依法申请养殖证 ;(四)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养殖设施 ;(五) 不使用禁用和不合格投入品, 不过度使用投入品, 建立投入品使用台账,记录投入品使用时间、品种、数量和 水质等情况;(六)采取搭养一定数量的滤食性鱼类、贝类,建设电 力、增氧、沉淀设施,定期清理淤泥等措施,淤泥用于还山 还田还土消纳, 确保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符合要 求;(七)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染疫、病死水产及其他 废弃物;(八)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与村(居)民委 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养殖污染防治协议, 接受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 员会的养殖污染防治检查;(九) 法律、 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8第二十一条[健康养殖] 鼓励和引导养殖者采取渔菜 共生、稻渔综合种养、多营养层次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 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多级人工湿地养殖等绿色健康养 殖模式,减少养殖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第二十二条[修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产禁止养 殖区、限制养殖区水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活动, 促进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的水环境持续修复和改善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三条[落实国家激励措施] 市、区县(市)人 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办法落实国家规定的下列 激励措施:(一)对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 造的示范奖励;(二)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的包括污染治理贷 款贴息在内的环境保护等资金支持;(三)对利用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 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四)对使用养殖废弃物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的补贴等 优惠政策;9(五)对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运行用电的价格优惠 政策;(六)对利用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制取天然气的 优恵政策;(七)对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的费用补助 ;(八)对染疫和病死畜禽水产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 费用补助;(九)对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奖励 ;(十)对在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的表彰、奖励;(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制定优惠措施] 市、区县(市)人民政 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养殖 污染防治下列事项:(一)采取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养殖废弃 物进行综合利用;(二)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养殖废弃 物,促进养殖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三)养殖废弃物产生量少的养殖新枝术 ;(四)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五)养殖污染防治服务提供者10第二十五条[普法培训]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司 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列为普 法内容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对养殖者免费进行畜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养殖污染防 治技术的培训、指导第二十六条[良好氛围]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媒体应当向社会宣传 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法规政策、基本常识和先进事迹,曝 光畜禽水产养殖污染典型案例,营造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良好氛围第二十七条[重点整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对养殖污染严重地区和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治理,并防止出现 新的养殖污染严重地区和突出问题对养殖废弃物消纳超出环境承载能力的区域,当地人民 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引导、扶持养殖者调整产业结构, 适当调减畜禽水产养殖在产业中的比重。

      第二十八条[审查]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 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养殖污。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