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和验收标准指引.docx
14页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和验收标准指引 篇一: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关于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 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进一步规范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二是,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确保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安全,做好上海地区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三是,推动保险公司降低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 工作内容 (一)“见费出单”的定义见费出单”指保险公司在全额收取车险保费和代收车船税后向客户出具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的过程在车辆投保过程中,“见费出单”必须在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时管理下完成 (二) “见费出单”的适用范围 业务范围: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含批改车辆),包括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电销业务、招投标业务、大宗业务等 险种范围:交强险、商业车险(主险及附加险)。
(三) “见费出单”的实施要求 1、 经营车险业务的公司应当加入信息平台,并将车险信息上传到信息平台保险公司财务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必须依照信息平台的指令,确 认并生成保险费发票和正式保单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应增加相应查询统计功能,确保保单与保费一一对应 2、 “信息平台”与符合“见费出单”要求的银行(以下 简称“结算银行”)实现实时对接,以便及时获取保费和车船税款的到账信息 3、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在结算银行开设一般资金账户或基本账 户,使结算银行能将收到的保费和车船税信息及时传递到信息平台 (四) 保费收取方式的操作要求 1、划卡收费:保险公司可根据客户的投保要求在信息平台查询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费率(在试行期间,商业险费率由公司自行生成)后,向信息平台预约确认,待平台获取结算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保险公司可从平台取得确认码,打印保单和保费发票 2、现金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保费后,通过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帐户,其余操作和划卡收费一致 3、支票(贷记凭证)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贷记凭证)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先在信息平台进行正常的查询和预约确认,在约定的时间内确定保费是否到账,在得到信息平台指令后,可进行后续操作。
三、工作安排 (一)实施机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具体负责“见费出单”工作的实施,组织各家财产保险公司落实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在20XX年9月30日前完成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技术方案及时组织各家财产保险公司选择结算银行、组织验收等相关工作 (二) 系统改造 1、20XX年10月15日前,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根据本方案要求完成平台程序改造、升级和测试工作 2、20XX年10月15日前,各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与合作的银联完成系统对接工作,实现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能够接受银行的缴费成功信息,并完成POS机的申请安装和线路架设、程序改造及系统对接工作 3、20XX年10月20日前,各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向总公司申请系统改造,并完成系统改造和人员培训工作 (三)系统验收20XX年10月20日起,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对各公司系统改造和“见费出单”准备情况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保险公司即可试运行 (四) 正式实施20XX年11月1日起,上海保险业机动 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正式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公司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分公司总经 理负责,抓紧系统改造,完善业务流程,制定有效管理制度,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 各公司要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和人员培训工 作,督促保险中介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按要求修改并重新签订委托合作协议 (三) 各公司要抓紧清理应收保费,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向 保险中介机构提供周转资金,也不允许以收取保险中介机构预收保费的方式,人工确认保费收费信息应收保费清收工作应在20XX年10 月31日前完成,并应将清收情况上报我局,同时抄送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四) 各保险中介机构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积极配合保 险公司做好“见费出单”的各项工作,及时结算保费收入,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五)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和各公司应积极主动做好对外 宣传工作,确保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顺利实施 篇二:20XX-52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试点方案》的通知 鲁保监发[20XX]52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 管理办法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的管理,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山东保监局决定在济南地区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
现将《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车险 见费出单 方案 抄送:中国保监会、青岛保监局、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 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编录:赵静校对:毕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二OO八年七月八日印发 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 管理办法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确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XX]107号)要求,制定《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本方案自20XX年10月1日起正式在济南试点,成熟后将尽快在全省推广 一、“见费出单”的定义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有效保单并打印正式保单。
二、实施“见费出单”的意义 (一)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通知要求,做好济南市保险业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确保代收税款安全,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 (二)推动保险公司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提高保费收入透明度,有效解决目前市场存在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 三、“见费出单”的操作要求 (一)基本要求 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能够实时确认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业务系统据此生成有效保单(实施范围包括批改加保车辆)保单的保险责任起期必须在收费入账信息确认之后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不能生成有效保单,系统应自动控制不能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所有保费必须缴纳至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户 1、不同保费结算方式的具体操作标准: 划卡收费: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行(或银联公司)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行(或银联公司)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交强险、商业车险方可生成有效保单并打印保单。
各保险公司应将刷卡方式作为个人投保业务的首选保费结算方式,并应主动向投保人推荐该结算方式 现金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 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保费后,通过转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行(或银联公司)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交强险、商业车险方可生成有效保单并打印保单 支票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待支票到达保险公司指定账户,由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在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交强险、商业车险方可生成有效保单并打印保单 每笔车险业务(交强险或商业险)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一次性缴清所有保费(含车船税);不得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缴交保费,也不得在一种缴费方式下分两次或两次以上缴纳保费或车船税 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采取其它的缴费方式,也应符合以上要求,即必须确认保费收费信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2、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自投保录入并核保通过操作起10个自然日内,仍未做收费确认的,系统应自动注销该投保信息 3、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人工收费确认操作财务人员的权限管理,指定专人进行人工收费确认操作,并于20XX年8月15日前将指定专人情况报山东保监局和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如该操作人员调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保监局和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篇三: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 “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保险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 【20XX】5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业务时,只有在收取投保人应缴的全部保费后(分期业务必须先缴纳首期保费),方可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单(批单,特指增加保费批单)、发票及相关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各财产保险公司所有非车险业务,如有例外或调整,以正式通知的方式确认 报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在条款中约定付费方式的产品,以报备条款内容为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是用于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各级营业性机构,同时适用于省内经纪公司、代理公司等各专、兼业中介代理机构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非理财类产品单笔保费50万元以上大项目的保单(即单笔保单保费金额50万元以上,或单一被保险人一次性投保一揽子险种总保费金额为50万元以上,一下简称大项目),经省级分公司领导批准同意,与客户签署分期付款交费协议后,可以分期缴费,保费发票按实际缴费金额分期据实出具。
大项目首期保费不得低于50%且不得低于50万元工程险业务可按工期计算,对于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业务,首期保费不低于50%,且不低于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上的业务首期保费不低于一年平均保费且不低于50万元首期保费到帐后方可出单原则上,分期缴费业务最后一期缴费日期不得晚于保单到期前三个月 第六条 理财类产品无论金额大小,按保费金额“见费出单” 第七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校园方责任保险等政府补贴保险业务,由于其操作的特殊性,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见费出单”所有政府补贴保险业务最迟应在保险期限结束前,收回全额保费 第八条 撕票式保单业务(“撕票式保单业务”是指根据有关规定,销售时未实现电脑联网出单、保 单原始信息未能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需要人工将保单信息补录至业务系统当中的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手撕式保单、手工填写式保单及激活式保单等)实行“见费录单”,保单录入时应已挂对应预收保费,录入7个工作日内做全额收费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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