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doc
9页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A . 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审批办事指南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具体条件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附股东签字或盖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
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下同)、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0、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下同) (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四)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7、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8、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9、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2、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 13、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4、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四、申请材料形式要求 1、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所有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验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五、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一)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审批的,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及公示时间除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二)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除外)完成审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六、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申报窗口: 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2号窗口联系:63672112承办机构: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联系:63671212B .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审批办事指南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工程企业勘察资质核准的具体条件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等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下同);7、有关专业在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
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9、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10、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二)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有关专业在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
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