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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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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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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一):案情简介(一):•今年3月,石家庄的张先生准备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住房当他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时,却被告之他已在华夏银行办理了30余万元的按揭贷款,并且已有逾期9期未还的不良记录,银行对他的贷款要求给予回绝后经了解查实,某开发商通过不法手段获得了张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用伪造张先生的贷款资料,在石家庄华夏银行某支行骗取了近30万元的贷款张先生无辜背上了近30万元的债务,感到十分气愤目前,他正积极准备通过诉诸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 •案例分析:• 此案是一起明显的诈骗银行贷款案件石家庄此案是一起明显的诈骗银行贷款案件石家庄华夏银行某支行在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严重华夏银行某支行在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严重违规操作,不认真审核贷款人资料,不与贷款违规操作,不认真审核贷款人资料,不与贷款申请人本人见面,仅凭开发商提供的伪造的贷申请人本人见面,仅凭开发商提供的伪造的贷款人书面资料就发放贷款,不仅使自身受到了款人书面资料就发放贷款,不仅使自身受到了损失,而且也给张先生带来了严重伤害本案损失,而且也给张先生带来了严重伤害本案中,石家庄华夏银行某支行在为诈骗分子行骗中,石家庄华夏银行某支行在为诈骗分子行骗打开方便之门的同时,自己也成了受害者。

      打开方便之门的同时,自己也成了受害者  •几点启示:• 1、银行要精心选择合作对象当前,贷款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贷款企业良莠不齐我们在选择贷款合作对象时,应该选择那些资信好、信誉高的企业进行合作         2、违规违章操作必然要承担风险违规违章与案件是一对孪生兄弟,只要违规违章,风险就会伴随因此,不论我们办理何项业务,都要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办理业务这样,就可以远离风险,避免遭受损失3、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实际工作中,员工对每笔业务的风险环节和风险点并不是十分熟悉,也不知道如何控制业务风险,这也是风险得不到控制的重要因素  案情介绍(二):•1996年12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某市宏声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宏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约约定,由建设银行向宏声公司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伟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乐公司)愿意为宏声公司提供担保,并就上述借款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三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将购买这三处房产的公证文件交由建设银行保存,以证明其担保能力建设银行考虑到宏声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又掌握着伟乐公司的房产,便将200万元借给宏声公司。

      借款合同到期后,宏声公司与伟乐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或以抵押物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问: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及如何处理? •答:法理分析:•关于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除了合同生效的一般要见外,《担保法》还专门规定了某些抵押合同生效须以办理抵押物登记为要件《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   订立抵押合同”,“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   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此,在财产抵押时,银行必须   按《担保法》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否则抵押物合同不生效 法院审理结果:该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宏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宏声公司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宏声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伟乐公司签订的以房产作抵押的担保合同,因双方未对该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合同无效,伟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三):•贺先生是某房屋的产权人2004年4月13日,一位自称是“贺先生”的人来到银行办理借款在“贺先生”出具了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后,银行立即与这位“贺先生”签订了一份贷款额度为21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同时以贺先生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办理了相应的强制公证及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生效后,起初三个月的还贷情况尚属正常,但自8月起,借款人“贺先生”停止了还款银行在多次向“贺先生”催款但不见动静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将借款人贺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贺先生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依法处分其抵押房产,就所得款项优先偿还银行贷款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贺先生矢口否认曾经和银行签订过任何合同面对银行在法庭上提交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贺先生辫称签订合同的这个“贺先生”其实是他的弟弟阿炜,当初阿炜瞒着贺先生私自到银行办理贷款,贺先生对此毫不知情贺先生称银行自己没有认真审查却要他来还款,因此断然拒绝承担这“莫名其妙”的责任•法庭调查发现,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确实是以贺先生的名义签订,而且由公证处对合同当事人的签名、印鉴真实性进行了公证但2004年11月8日,公证处以申请公证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为由,撤销上述公证书2005年2月,司法鉴定部门对借款、抵押合同上的“贺某”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两合同中的“贺某”与产权人贺先生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对此,原告代理人又提出,虽然办理贷款不是贺先生亲自所为,但其弟拿着贺先生的所有房产资料原件前来办理,足以让银行相信其弟对借款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

      且合同生效后,贺先生的帐号里也还过款 问:贺先生是否有还款义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上的签名并非贺先生本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上的签名并非贺先生本 人所签,贺先生事后也未对合同予以追认,银行人所签,贺先生事后也未对合同予以追认,银行既没提供证据可以证明贺先生委托了他人与银行既没提供证据可以证明贺先生委托了他人与银行签订合同,也没证据证明还款行为系贺先生所为签订合同,也没证据证明还款行为系贺先生所为鉴于借款合同涉及金额大,虚假贷款风险大,房鉴于借款合同涉及金额大,虚假贷款风险大,房屋产权人对相关身份及权利凭证的控制力相对较屋产权人对相关身份及权利凭证的控制力相对较弱,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银行理应采取必要的防弱,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银行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止风险措施,且不得将该措施本身存在的失误或止风险措施,且不得将该措施本身存在的失误或风险转嫁于善意的产权人,案外人阿炜的行为不风险转嫁于善意的产权人,案外人阿炜的行为不足以构成表见代理据此法院判决,对原告的全足以构成表见代理据此法院判决,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即贺先生没有还款义务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即贺先生没有还款义务 案情介绍(四):甲居于某址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座落在市中甲居于某址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座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心的一处公寓(价值价值210万元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

      甲与乙银行万元甲与乙银行于于6月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月10日办理了抵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口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同口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只得价款150万元 问: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答:乙银行50万,丙银行100万根据《扭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在先,可首先行使抵押权,得到拍卖款的100万: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在后,得到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余下的50万  案情介绍(五):1984年12月8日和1985年2月5日,某联合企业公司业务经理李某以公司名义与农业银行某分行签订了两笔贷合同第一份合同贷款150万元,1985    年 5月2日归还;第二份合同贷款   200万元,1985年7月2日归还该联                     合企业公司按合同规定将两笔贷款作为流动资金和购销业务资金统一开支使用,并有总经理、董事长的统一签章。

       1985年3月,联合企业公司向农业银行偿还  了150万元贷款和第一季度利息4.65万     1985年4月,李某退职,公司遂以“李某贷款未经公司同意,总经理、董事长张某的章放在财务部门,系由别人代盖的,盖章未经张某同意;未加盖单位公章;李某擅自贷款,不应在公司账上”等为由,不归还贷款本息 问:李某代表联合企业公司于农业银行某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对联合企业公司有约束力 ?•答:这是一起涉及关于代理权追认的案件本案中,李某作为联合企业公司业务经理部经理,本无权代表公司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而且在两笔借款合同中均未加盖单位的公章但在合同履行时联合企业公司接受了银行的贷款,并且将其作为公司资金统一使用此外,公司还部分履行了归还贷款本金利息的义务所以,联合企业公司的行为实际上等于追认了李某的代理权,从而也就承担了李某代理行为的全部义务所以借款合同有效 本案教训:•农业银行某分行在对方代理权不明确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借款合同并且合同的形式不完善,缺乏借款人的单位公章,幸而后来得到公司的追认,否则该两项的合同均无效,将会给银行带来不应有的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讲,本案中农业银行某分行是负有责任的 案例介绍(六):•某银行安陆市支行向武汉同济药业公司发放1年期抵押贷款100万元,另一银行分别向武汉华利房地产公司、海南三亚供销公司发放1年期抵押贷款1087万元和887万元,三笔贷款均为抵押,应该说安全系数较高,但都因贷后信息监测不到位,信息反馈不及时,贷后跟踪管理没跟上,对异地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掌握不及时,导致这三笔贷款均已列入呆帐类贷款。

      后来两家银行分别在当地法院对借款企业进行了诉讼,法院的判决均为胜诉案件,但借款企业均无可执行的资产  案例分析:由于本地银行受信贷政策、授信制约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而异地贷款大幅度增长,弥补了地方经济发展资金的需求,支持了地方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促进了金融机构间的有效竞争但是,其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也应得到重视    1、加剧信贷集中致使贷款风险加大异地金融机构的融资对象一般都是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这些企业一般在本地银行已有足额授信,优质企业在当地银行贷款均已接近或达到控制比例异地银行的进入,可能导致银行对同一客户贷款集中过多,形成过度集中的不利局面信贷过于集中的结果是,企业融资环境宽松,诱使企业投资欲望膨胀,有的甚至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一旦市场出现风险或者企业经营出现问题,风险损失极易转嫁到贷款银行身上  2、管理信息诸多跟不上企业经营形势瞬息万变,异地贷款受地域、时间的限制,贷款银行往往难以及时掌握异地企业真实的经营、财务、信用信息,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造成投资风险损失的机率增大本地银行发放异地企业贷款,如果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或担保抵押某一个环节上出现失误,就很容易造成信贷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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