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续二.doc
20页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续二杨华兴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原条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原条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海杨华兴律师交通法博客(中的评论]杨华兴(14:03来源:北方网)2月1日上午8时许,天津港保税区天保运业有限公司副调度员张义民(男,40岁)因与调度员李某发生争吵、纠纷,遂持匕首将李捅伤后,劫持本单位牌照号为津AB-6398黄海牌大客车,突然驶出,在开发区内的道路上连续撞击交通参与者,致9人死亡,11人受伤警方接报后,立即出动数十辆警车和数十名干警截击,3辆警车被撞,4名民警受伤,最后在开发区北海路与第九大街路口将犯罪嫌疑人张义民抓获2010-02-01 20:19肖俊你好,我是今天上午给你打的肖俊四川省什邡市造成4死4伤醉酒驾驶案的遇难者家属今天你告诉我我们有什么权利在法庭上发言?我们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还有什么权利呢?以下有我对我们案子的介绍事件简诉:2009年12月4日下午4时左右,一些奔于生计的民众在四川什邡置于城东门彩泉红绿灯近旁的公交站台上等待公车,一辆自德阳方向驶向什邡的车牌为川FF5706的车极速驶入什邡市繁华闹事区的彩泉红绿灯路口,先转向越过双实线,然后撞翻一辆老年三轮后车子冲向公交招呼站台的人群,毫无防备的无辜群众被撞翻、被压在车轮之下、被拖行十数米,地上瞬间一条血路,哀嚎一片,现场惊慌一片!该惨剧致4人死亡,4人重伤!可怜4个无辜的生命,就这样被无情剥夺,8个痛失亲人和亲人受伤的家庭从此陷入痛苦的深渊!事后,据相关部门检测,肇事者施小林血液内的酒精含量达到90.5mg/100ml,属醉酒驾驶,车速为96码左右(该路段限速30公里)。
2010-02-04 14:07肖俊这里还有我和有关人士在什邡贴吧上对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贴吧链接麻烦你帮我看看14:12杨华兴此案行为人的行为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该罪名的典型案例2010-02-04 19:49杨华兴适用法律的过程,是解释法律的过程解释法律,是为了通过合乎法律意旨的阐释,以更好地适用法律一般来说,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是文义解释在为文义解释时,还须辅之以其他解释方法这是法理学的内容本律师认为,从语言学的角度分析法律条文,有时更容易将法条的内涵解释清楚;如从此角度切入,可以透彻地将本博文中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质特征区别开来本博文前面两阶段本律师的评论,都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语言是思维的载体;准确把握语言表象下的思维方法,才是理解语言的关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思维方法与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思维方法存在明显的区别四要件说看不到这一区别;利用四要件说分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不科学的,甚至走向了荒唐2010-02-16 22:13杨华兴(最近几天,看了一些什邡12.4交通事故家属在贴吧上的帖子,有点个人看法,想要说一下,作为一个司机,我觉得,醉酒驾驶的人就是应该受到惩罚,同时我也能理解死者家属的心情,毕竟是至亲的人被撞死了。
但是我觉得,是不是喝酒后撞死了人就应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点,我觉的应该区别对待《刑法》规定得很清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个前提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最高法院的表态也很明确,"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醉酒驾车",而是"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单纯的"醉酒驾车"并不符合刑法要求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了,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驾车继续冲撞"、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是构成该罪的主要前提条件那么在这次交通事故里面,施小林确实是醉酒驾驶了,也确实一下子就撞死了4个无辜的群众,但是我们要注意,是"一下子"就撞死了四个,而不是在撞死或撞伤一个后继续驾车冲撞,危害到不特定人群的安全所以什邡12.4交通事故我觉得施小林就是个交通肇事罪,而不应该上升成什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0-02-18 09:56杨华兴受害者家属向我发送的起诉书(扫描文件)显示,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施小林2010-02-18 09:59杨华兴整体解读《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本律师认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实际上隐含着第二款内容:过失实施前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2010-02-18 10:58杨华兴为方便"四要件说"分析,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要件比较,更为促进"四要件说"推崇者思维之完整,本律师现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加两款内容,作为其第一款和第三款不要认为这是亵渎法律--实在是技术分析的需要--"四要件说"实际上就是一种技术分析方法设计内容如下:(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发生重大事故,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3)过失触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否/是)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均不构成本条所述犯罪2010-02-19 09:34杨华兴[模型]交通肇事罪:(故意/过失)GGG,因而(有/无)ggg,(是/否)构成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过失)Q,因而(有/无)q,(是/否)构成犯罪2010-02-19 09:53杨华兴每罪的模型各包括了四种情形。
其中,交通肇事罪模型中只有一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意GGG,因而ggg;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模型中只有一种情形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Q,未导致q在此,本博文创新思维的又一成果顺便提前揭晓:交通肇事罪是故意犯罪这是本博文思维发展下去的必然结论,现在已现端倪,本律师性急,提前奉献2010-03-09 20:08杨华兴什邡12.4交通事故案进入审判阶段,已经超过一个半月了,法院仍没有判决案件受害者家属肖俊告诉我,他已经把本博文(含本律师评论)打印出来(所有评论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分别递交给主审法官和主诉检察官,并递交给有关人大机构;但似乎未能影响到法官的思维肖俊发给我的署名为"什邡市12.4醉酒驾驶案受伤与遇难者家属"(2010年3月9日)的"写给欧可能法官的信"有内容如下:"本案肇事者在回答事发时自己的状态,却用在事发时自己突然很困,睡了几秒来狡辩,一个对自己事发前连车速都能清晰的记得的人,在车辆行人众多的闹事区能游刃有余的高速行驶一公里后,会对突然的转向没意识?睡觉的人还能转动方向盘?如此低级的狡辩行为明显是肇事者在为自己事发时的行为编造借口它恰恰表明了肇事者在事发后任然百般抵赖,拒不悔改的态度。
"百度贴吧()"sbs500"的留言,本律师估计,是什邡检察院或者法院代言人的留言,表达了什邡市当时法院和检察院的观点本律师的观点非常明确而肯定:施小林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案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的典型案例2010-03-23 20:02杨华兴驾车的醉酒状态,有两个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客观标准,是指驾驶人血液中含有的酒精浓度标准;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普遍采用的标准,刑法、行政法(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范)都应适用这一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判断,施小林驾驶车辆撞击候车人群时,正处于醉酒状态主观标准,是指血液中有酒精的驾驶人是否实际处于神志不清状态;根据这一标准,酒量好的驾驶人不容易达到醉酒状态;我国现行法律不采用这一标准施小林供述,"在事发时自己突然很困,睡了几秒",这显然符合醉酒驾车的主观标准所以,不管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施小林的行为均构成醉酒驾车醉酒驾车,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质特征2010-03-23 23:22杨华兴本律师以前和以后所有的评论均受著作权法保护欢迎您在本博文留言;您的留言可能构成本博文的一部分,本律师有优先使用权、无偿使用权;您的离题的留言、违法的留言,将被本律师删除。
2010-03-23 23:31杨华兴(红网-潇湘晨报周华平北京报道)"我主张设立酒后驾车罪"作为法学专家,谢勇对此问题,一直在关注和思考"醉驾行为裁判之争,难就难在如何判断主观罪与客观危害之间的关系""明知开车不能喝酒、喝酒不能开车,否则可能酿成大祸,仍然执意为之--果然导致惨祸,对这后果,行为人虽不是直接故意,但毫无疑问已构成间接故意""将醉驾行为从交通肇事罪中移出来,单独创设刑事责任"谢勇主张醉酒驾车为《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但现实中这种现象司空见惯他分析,原来之所以把醉驾列为过失犯罪,是因为当时车子很少,一般是机关和少数人拥有,并配有专职司机,醉驾引发的车祸也少,人们没强烈意识到醉驾危害的严重程度和紧迫感"醉驾不像其他刑事犯罪,没出事前,行为人并没有罪恶感,一旦出事也只认为是偶然发生的惨剧"2010-03-25 13:59杨华兴本律师思忖,谢勇先生对于以前发生的各醉酒驾车案的定性(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肯定而明确的观点,所以提出设立"酒后驾车罪"谢勇先生的思维,与前述案件的审判员一样停留在"四要件说"的框架内无法挣脱,他同样看不到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质特征区别,所以出此下策。
但谢勇对于此类案件行为人故意心态的认定,无疑是明确的,也是正确的;然而其中仍有相当多问题2010-03-25 15:02杨华兴2009年4月13日,一个叫王建强的南京公交车司机开着114路公交车,撞向公交站台的多位市民,撞倒两人后又撞向骑助力车的孙国富,并将其碾在车轮下拖行数条马路致死事后,王建强在公安机关做笔录时称:"我就是要杀人,报复社会"王建强被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死,不服上诉上诉审公开审理,王建强当庭翻供了!侦查阶段和第一次审判中多次供述开车出去就是为了杀人报复社会,昨天却说没这种想法对此,王建强是这么解释的:事情发生后,整个蒙了,做笔录时心态很不好,信口胡说,把自己说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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