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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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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 言很长时间以来,民间文学艺术被人们认为是人类共同的遗产它们大多年代久远,找不到明确具体的作者,被人们认为是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人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而无需取得许可,无需支付使用费一些发达国家把他国的民间文学艺术当作公共领域的东西开发利用、牟取暴利,歪曲民间文学艺术的原貌,不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极大地伤害了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的感情近年来,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呼声越来越高但由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范围、主体、客体等还没有达成一致的共识,加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利益不同,所站的角度不同,因此他们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态度也大相径庭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个世界性的课题,很多国家都有许多积极的探索,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但大多是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范围内寻求保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文化全球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各种文化之间交流融合,竞争、碰撞越来越激烈,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有被滥用的趋势我国是一个拥有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有着极其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各个民族都拥有其极为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创造并传承着特色鲜明的民间文学艺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大量的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流失或遭到人为的破坏,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等,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工作做得很不够。

      随着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逝去,有些民间文学艺术正在慢慢的消失因而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已经刻不容缓目 录摘 要 11.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及缺陷 11.1.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 11.1.1国家立法 21.1.2地方性法规 31.2.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缺陷 32. 国外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42.1.国外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 42.1.1发展中国家 42.1.2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 52.1.3发达国家 62.2.国外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63.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中的具体障碍 73.1.概念 73.2.权利主体 83.3.权利客体 93.4.权利内容 103.4.1精神权利 103.4.2经济权利 103.5.保护期限 114.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 114.1.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主体提供保护 114.2.利用现有的公法进行保护 124.3.制定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进行保护 12结 语 13注 释 14参考文献 17致 谢 19i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摘 要: 近年来,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引起了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热点。

      尽管发展中国家积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但是这种努力并没有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认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体系尚未形成本文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和缺陷入手,结合国外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通过分析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中的具体障碍,进而提出我国应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体系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我国是一个拥有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有着极其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各个民族都拥有其极为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创造并传承着特色鲜明的民间文学艺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大量的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流失或遭到人为的破坏,权利人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等,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工作做得很不够随着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逝去,有些民间文学艺术正在慢慢的消失因而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已经刻不容缓!1.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及缺陷1.1.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最早是从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进行的,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抢救、挖掘、整理和汇编工作,改革开放后,进一部加快了步伐。

      [1] 1979年以来,我国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等部门组织开展了《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民间谚语集成》等包括各民族文学、音乐、舞蹈诸门类的10大文艺集成,共计整理出版310卷,全部出齐约450卷,总计约4.5亿字[2]文化部于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已正式启动这次抢救工程将历时10年,将用文字、录音、摄影、摄像等现代技术立体地记录中国民间文化,还将大批搜集和收藏中国民俗代表性实物,这次对民间文化进行国家级抢救、普查和整理的巨大工程,填补了历史空白在保存和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目前,许多省市已经开启了这项工程,例如陕西、山西、河南、宁波等[3]但是,在法治国家里要想使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与配合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国家从法律层面上认可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原创群体与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使国家的政策和措施获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真正实现民间文学艺术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逐渐认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性,并逐步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1.1.1国家立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就是针对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1990年9月7日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由此可知,我国目前立法是采取著作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1994年至1995年,国家版权局、文化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单位组成课题组、研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于1995年11月15日草拟了《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讨论》(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出台1998年以来,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工作进入新的阶段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研,文化部也将民族民间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2001年10月27修改的《著作权法》保留了原来的第6条,作为与新的《著作权法》配套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重新启动2001年12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在北京召开了“民族民间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国际研讨会”2002年8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向全国人大递交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于2003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又把法律草案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4]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较早加入公约的国家之一2005年7月4日至8日,我国在苏州举行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 2007年,国务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列为年度立法计划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2008年1月文化部已向国务院报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送审稿)[5]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抓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这部法律在保护和弘扬民间文学艺术方面将发挥重大作用 1.1.2地方性法规相对于国家层面的立法进程而言,我国地方政府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是走在前面的云南省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法规,条例共七章四十条,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内容、范围、工作方针、各级政府的职责、保护与抢救、推荐与认定、交易与出境、保障措施,奖励与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6]此后,贵州省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福建省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江苏省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为我国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

      [7]此外,2001年3月10日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制定的《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2001年6月28日安徽省淮南市制定的《安徽省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2004年5月18日苏州市制定的《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形成有利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8]1.2.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缺陷我国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存在以下缺陷:第一,法律保护模式的不合理:一直以来,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都是靠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来提供保护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无法给予民间文学艺术充分的保护即便是我们还可以通过其他法律进行保护,如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地方性法规、文物保护法等甚至我们还可以引进政府的干预,充分发挥政府这一公共资源但都是权宜之计,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归根结底,现行的法律保护模式不合理第二,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尽管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有公力和私力方面的保护,可是目前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完善、不健全很多看似可以套用众多法律法规的保护,却因为边缘效应,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处于保护的边缘、保护的真空状态。

      如一些民间文学艺术的侵权我们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又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可是由于二者保护体系不完善使得民间文学艺术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第三,立法保护内容单一:如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只对部分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对诸如社会风俗、宗教仪式等无形物质文化遗产无法进行保护有些地方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是个开放的体系,采用列举保护名录的办法进行保护,但这些法律对列举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只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冰山之一角,存在立法保护内容单一的缺陷第四,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规定过于原则、简单:虽然《著作权法》已经实施10多年,但是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条例仍然未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侵权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由于法律保护不利,侵权现象仍大量存在滥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侵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群体或民族感情的事件频频发生如美国卡通片《花木兰》就取材于我国古代民间文学《木兰辞》,我国《三国演义》的故事被日本滥用等上述事实表明,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第五,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提供保护的法律法规效力层次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毕竟不能代替全国性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条例或者法律,而且这些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层次比较低。

      进一步讲,即便是1997年国务院制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已,还没有上升到法律这一层面,且保护的对象有限,只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某一部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将大打折扣2. 国外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2.1.国外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最早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非洲、南美洲等地的一些发展中国家首先提出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主张,要求建立一种特殊制度,以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不正当利用,尤其是针对外国利用本国民间文学艺术获利却不给予其发源地人民任何回报的利用这些举措逐渐引起国际方面的关注,在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中亦有所反映然而,这些立法成果并没有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认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体系尚未形成2.1.1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一些发展中国家先后通过国内立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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