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保险制度.ppt
36页国际投资保险制度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Ü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亦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Insurance Guaranty progress),是指资本 输出国对本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投资提供 保证,在投资者因特定的政治风险而导 致损失时给予事后补偿的制度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和功能Ü(一)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具有特定性Ü(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对海外投资的国家保证 Ü(三)海外投资保险是非盈利的政策性保险Ü(四)海外投资保险可以弥补双边投资协定的 局限性Ü(五)海外投资保险可以弥补多边投资担保机 构的局限性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容Ü(一)保险制度的模式Ü1. 单边模式——是指根据母国的国内法对海外 投资进行保险的制度Ü2. 双边模式——指根据母国和东道国签订的双 边投资保护协定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的制度Ü3.混合模式——对于与母国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对于和母国没有签 订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Ü(二)承保机构Ü海外投资保险主要有两种模式:Ü1. 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海外投资保险审查批 准机构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经营机构合一的模 式。
Ü2. 以德国为代表的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 构相分离的模式,审批机构是海外投资保险的 管理机构,为国家机关;经营机构是执行审批 机构准予的保险决定,具体经营海外投资保险 业务的机构Ü(三)合格投资者Ü1. 自然人,一般是根据住所或居所来确 定的本国国民;Ü2. 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Ü3. 外国公司、合伙和社团,一般对资产 控制有严格的要求Ü(四)承保范围Ü承保范围一般包括外汇险、征收险和战乱险等 传统的政治风险Ü(五)关于代位求偿权Ü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是指在海外投资发生争执 风险后,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向海外投资者( 被保险人)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金,从而代位 取得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权利国有化征收案Ü美国某公司与苏苏丹政府签订签订 关于修建主干公路的合同,后因某 历历史事件的发发生,两国中断外交联联系,参加修建主干公路的美 国某公司人员员撤离苏苏丹,修路工程中途停顿顿不久,美国某公 司向苏苏丹政府提交了要求支付各种修路款项项的发发票清单约单约 500 万美元,苏苏丹政府偿还偿还 了28万美元,余数迟迟迟迟 不予支付,也未 说说明原因于是,美国某公司向本国的投资资承保机构提出按投 资资保证证合同规规定,给给予征收风险风险 事故赔偿赔偿 。
但是投资资承保机 构认为认为 索赔赔理由不足,拒绝赔偿绝赔偿 美国某公司遂转转向苏苏丹政 府索赔赔苏苏丹政府提出反诉诉,指责该责该 公司未经东经东 道国许许可, 擅自停工扯员员,破坏原订订修路合同,理应应向苏苏丹政府支付损损害 赔偿费赔偿费 于是,苏苏丹司法部正式驳驳回该该公司的索赔赔要求案 件纠纷纠纷 又转转回美国国内,某公司再次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赔第二节节 多边边投资资担保机 构(MIGA)公约约MIGA的第一次赔付Ü1995年,一家美国跨国公司与印度尼西亚政府签订了一份合资建设电厂的合 同,并向MIGA投保了“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包括东道国政府违约时的“间接征 收”)该项目于1996年开工建设,不久印尼发生暴乱,苏哈托政府濒临倒台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下,印尼政府以在其境内的电站电价过高,建 设成本太大,需重新予以审查为由,于1997年中止了境内27家电厂的建设和 经营在中指令中,未由任何给予业主补偿和如何解决纠纷的规定和安排 作为投保人的美国公司屡次要求与印尼政府进行协商未果,只得向MIGA索赔 ÜMIGA收到索赔请求后,立即以调解人的身份与印尼当局磋商印尼当局承认 ,其没能对受中止令影响的投资者的请求及时作出充分的回应,并表示愿意 与MIGA共同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使投保人撤回向MIGA的索赔请求。
然而, 因该案所涉纠纷复杂,投保人不但要求印尼政府保护其在该项目的既得利益 ,而且要求印尼当局对其政局混乱可能带来的其他方面的问题作出保证经 过18个月的努力,仍然协商未果,2000年6月,MIGA正是向投保人作了赔付, 共1500万美金一、背景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MIGA) 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银行年会上通过,于1988年4 月12日正式生效根据该公约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 构,属于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但它同时又是独立的 国际组织 该公约共11章67条,主要内容有七个方面:(1) 宗旨: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促进资本流向发展中国 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2)机构 地位: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同时具备私法意义 上的法人资格;(3)机构的担保业务:只限于非 商业性政治风险,具体分为货币汇兑险、征收险 、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4)规定合格的投资 、合格的投资者和东道国条件;(5)东道国主权 控制的范围;(6)争端的解决:公约将争端分为 三类:有关公约的解释和施行而发生的争端,机 构与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有关被保险人或再保险 人的争端,对于不同的争端应适用不同的程序解 决;(7)法律适用。
签署该公约与设立该机构的目的,是鼓励成 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融通 生产性投资,并致力于促进东道国和外国投 资者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为发达国家在向 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私人投资提供担保,以加 强国际合作公约生效以后,通过多边投资 担保机构对非商业性风险担保,对于补充国 家及区域性和私人担保的不足,以鼓励会员 国之间、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 产性资金,起了一定作用中国于1988年4月30日向世界银行递交了对该公 约的核准书,从而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创 始会员国二、MIGA的业务 Ø 政治风险的担保 Ø 投资促进业务由于MIGA具有担保和政策协调的双重作用,故其业务也分为两 类:担保业务和非担保业务 Ø 前者即指对国际投资所遇到的政治风险予以担保制度 Ø 后者的非担保业务包括: (1)服务于担保业务的政策磋商、技术咨询和协助的研究 (2)资料的收集和准备 (3)技术咨询和协助,即应成员国的要求,机构可以帮助该国判断 并改正广泛影响外资流入的政策或机制上的缺陷 (4)政策磋商:机构可以协助改善投资条件,特别是引导两类国家 就资本流动的规模和开发质量的政策进行磋商 (5)其它活动,如推动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条约,促成东道国 与投资者争端的和解,通过帮助发展中成员国组织外国投资促进 会议,促成成员国与外国投资者的直接接触与对话,以创造现实 的投资机会;帮助发展中国家工商企业界经理更好地制定业务发展 规划,选择合适的外国合作伙伴,采用现代国际商业惯例,并就 具体投资进行评估;举办由发展中国家及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经理 参加的旨在推广有关外国投资的成功经验的外国投资政策圆桌会 议、政策和咨询服务等。
三、政治风险的类别(一)货币汇兑险(risk of currency transfer) 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 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接受的 另一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 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担保权人提出的此 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二)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risk of expropriation and similar measures) 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行为或者行政上的作为 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 制权征收险包括但不限于可归咎于东道国政府的措施 ,如对资产的征收、国有化、没收、查封、夺取、扣押 和冻结 Ø 征用险所涉及的范围,既包括剥夺投保人对其投资及其 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措施,即直接征收,也包括阻 碍投保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措施,即间接征用 Ø 政府通常采取的管理其经济活动的非岐视性措施,如税 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方面的立法及维护公共安全所 采取的措施,均不包括在内三)违约险(risk of breach of contract) 是指东道国政府对投保权人的毁 约或违约,并且(1)使投保人 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毁 约或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 2)该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根 据机构的条例在担保合同上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3 )有这样的裁决而无法执行。
MIGA所承保的违约险包括两个构成要件: (1)东道国政府必须具有违约行为; (2)东道国政府违约后有“拒绝司法”行为 这里的“拒绝司法”行为,可分为三种情况: ①投保人无法求助于东道国的司法或仲裁机关对违约作出仲裁 ②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最终裁决;该合理 期限自投保人提起诉讼之日起到作出最终裁决之日止,不应少 于两年 ③虽有终局裁决却无法得到执行这是指投保人为使该裁决生 效已经采取了所有可行的措施,但在90天后仍然不能使该裁决 得到执行 Ø 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就可以被认为是东道国的拒绝司 法行为Ü但是,如果东道国的司法或仲裁机关对投保人 的索赔及时做出了裁决,那么即使该裁决对投 保人明显不公平,投保人也不能再向MIGA提 出任何索赔要求这主要是因为不管东道国的 司法机关做出什么样的裁决,投保人一般都不 可能完全满意,它都会向MIGA进行索赔四)是战争和内乱险(risk of war and civil disturbance) 是指因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军事行动或内乱而给投资 者造成的损失 Ø 军事行动指不同国家的政府武装力量之间的战争行动 ,或者同一国家内相互对抗的武装力量之间的战争行动 ,包括经宣战或未经宣战的战争。
Ø 内乱是指直接针对政府的以推翻政府或将该政府驱逐 出某个特定地区为目的的有组织的暴力行动,包括革命 、暴乱、军事政变、骚乱和民众骚乱等但工人和学生 运动以及针对某投保人的恐怖行为、绑架或类似行为, MIGA将不作为战乱险对待Ø机构承保的战争和内乱险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在某 种情况下,对于发生在东道国境外的军事行动或内乱, 若对境内投资财产或业务有损害或妨害,也可视作是发 生在境内而予以承保 (五)其它非商业风险(other specific non- commercial risks) 公约第11条(b)规定:应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董 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本公约的担保范围扩大 到上述四种风险以外的其它特定的非商业风险但在 任何情况下不包括货币的贬值或降低定值机构除对上述列明的风险承保外,对以下列明的 风险不予承保:(1)投保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 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2)担保合同缔结之前发生 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其它任何事件四、合格的投资(一)合格的投资者 公约第13条从投资者的国籍、类型及经营性质几方 面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应满足的条件 Ø 投资者的国籍: 自然人,包括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任何一个成员国 的国民,均可成为合格的投资者。
法人有两个标准: (1)在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登记并在该国设有主 要事务所的公司 (2)在东道国注册登记,但多数资本为东道国以 外的一个成员或多个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拥有 此外,公约还规定,如果投资者是东道国国民或法 人,其投资来源于东道国境外,即所投资产从东道 国境外移入,那么经投资者和东道国联合申请,机 构董事会特别多数通过,也可以成为机构的合格投 资者一)合格的投资者(续) Ø 投资者的所有权类型:MIGA所指的合格投资者只限于自然人和法人合 伙、非法人社团和分支机构,不能以实体的身份向 机构申请担保但合伙中的合伙者,非法人团体的 成员,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所有者,可以分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