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程序.doc
7页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程序一、注册公司1、核名到当地工商局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然后由工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确定办公场所如果租房,应签订租房合同, 并让出租方提供产权证明 【房产证】3、编写公司章程到河北工商网下载公司章程, 经股东商议略加变动后, 由全体股东签字4、领取银行询证函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证函》 5、去银行开立验资账户6、办理验资报告股东把出资额缴存到验资账户, 根据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 银行盖章后的询证函、公司章程、工商局核发的核名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7、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表,连同核名通知书、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验资报告一起交到工商局, 数日后领取营业执照8、办理公司印鉴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字社,去刻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及合同专用章9、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10、开立基本账户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办理基本账户11、办理税务登记证领取营业执照后, 应在 30 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12、申请领购发票,接受当地税务机关专管员的纳税,办理网上申报纳税。
二、去所属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暂定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年以上;3.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 累计竣工 3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 年建筑工程质量 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 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 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4 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商品住宅 销售中实行了 《住宅质量保证 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 》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3 年以上;3.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 3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3 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 质量保证体系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 《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 800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万元;2 年以上;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 2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四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 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合条件的企业核发30 日内向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1 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 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 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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