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大学非医科类本科生实习教学管理办法.pdf
5页中山大学非医科类本科生实习教学管理办法中山大学非医科类本科生实习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实习教学是本科阶段实践性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对实习教学的规范管理,确保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实习教学的目标是让学生接触行业、产业的实际,获得本学科或本专业初步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 在巩固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了解社会并提高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 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 培养创新技能和敬业、 创业精神第三条第三条实习教学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观摩与实训活动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第二章第二章 实习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实习教学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第四条实习教学采用学校、学院(系)二级管理的模式,各单位之间应加强分工与协作第五条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学校宏观层面的实习管理,包括按有关规定划拨实习教学的经费,制订实习管理办法和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规划;对实习教学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宏观协调;对学院(系)实习教学及管理进行检查评估,组织全校实习教学的经验交流和总结等第六条第六条 学院(系)负责执行学校实习教学的规定和实习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1。
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组织编审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确定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动员,讲明实习目的及要求,并进行安全教育;2. 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实习教学;3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实习经费,保证实习教学的需要;4. 开展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和实习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5. 对实习教学进行必要的总结和交流,并将书面报告送教务处第三章第三章 实习单位的选点原则实习单位的选点原则第七条第七条为提高实习教学质量和效率,应按以下要求选择实习场所:1 在专业基本对口、符合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就近选择实习单位.2. 鼓励与国家省部级科研基地(实验室),新兴产业及科研水平高、生产运作较正常、 技术管理手段较为先进的单位建立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形成相对稳定且教学、科研、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实习基地3. 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校内外实习基地第四章第四章 实习教学文件的编制实习教学文件的编制第八条第八条实习教学大纲是组织实习教学及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是具有规范性质的教学文件,也是专业实践教学及其组织管理水平的体现各学院(系)制订实习教学大纲应符合以下要求:1 按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要求,组织有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制实习教学大纲和进行认真审定,并于实习前发给师生,同时送教务处教学实践科备案;2. 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实习的基本内容与方法,实习的基本要求,实习的考核体系(含学分数和评分标准),主要的教学参考资料等;3。
在执行实习教学大纲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根据学科的发展需要定期修订,不断改革实习教学的内容与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第九条第九条实习计划是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的实习教学实施方案.实习指导教师应于实习前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的具体形式、时间、地点、内容、人数与考核方式等,由所在专业和学院(系)审批、存档并报教务处教学实践科备案第五章第五章实习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职责实习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职责第十条第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应由实践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 实习前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的情况,根据实习大纲要求拟订实习计划;2 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严格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学生的实习工作,并做好过程指导、监督和教育工作;3 与实习单位保持联络,掌握实习教学的开展情况;4 做好实习结束后的学生考核与总结工作,将结果报院系备案第六章第六章对学生实习活动的要求对学生实习活动的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按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各项实践任务,听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与指导,按时完成实习报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实习过程中尊重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 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学习,并协助实习单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参与生产和技术革新等)。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制度与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实习考勤参照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实习期间请假者应有相关证明并经指导教师批准,违者按旷课处理第七章第七章实习成绩的考核实习成绩的考核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实习考核须在学生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后方可进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实习考核可包括笔试、口试(含小型答辩)、现场操作、设计、实习报告等形式, 由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学生完成实习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实习成绩按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进行记分,对应的百分制记分依次为 100-90 分、89—80 分、79-70 分、69—60 分及低于 60 分,绩点亦按此进行换算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实习考核不及格者须重新实习 在实习期间请假、缺课达一周或以上者, 视具体情况令其补足实习时间或重新实习 重新实习者的实习经费自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实习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第八章第八章附附 则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是学校有关实习教学宏观管理的文件,各专业可根据此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