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精选.doc
16页精选资料 xx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xx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劳动纪律,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良好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资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严肃劳动纪律的根本保障;考勤结果是支付薪酬、年度和聘期考核、推荐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及学校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其他人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作息时间第四条 学校校历和日程安排的工作时间为教职工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安排以学校相关通知为准第五条 受聘学校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工和员实行坐班制;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第六条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要按照学校规定时间上班、下班,并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考勤;对于员和实验室、图书馆、校医院、后勤、保卫等有特殊需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可由各相关单位(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上班、下班时间并考勤,其月出勤天数累计不得少于正常出勤天数;不实行坐班制的专任教师按下列到校时间考勤,具体办法由各学院(部)制定:(一)课表规定的授课(含、答疑、实验)时间。
二)学校或学院(部)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三)学校、学院(部)、系(教研室)临时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公益活动时间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第七条教职工因私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需按程序请假;因公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需按程序备案,备案程序同请假程序请假1天以内的,可以口头形式向单位(部门)领导提出;请假1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西安科技大学请销假审批表、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备案表”),附上应缴的佐证材料,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紧急事故(事件),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请假,并于事后补办相关手续第八条原则上教职工请假1周以内(含1周)的,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请假的要报主管校级领导批准,下同);1周以上、2周以内(含2周)的,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2周以上的,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交人事处备案第九条教职工准假期满,须立即回岗工作并到原请假批准单位(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教职工上班后不履行销假手续的,视同仍在请假期间或请假超期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休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十条专任教师到校外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或进修、学习、访问、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均需履行请假手续其请假时限及审批程序与第八条相同,需要调课的,还需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第四章 病 假第十一条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校医院或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提供的包括主要病情、诊断结论以及建议休息天数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可休病假第十二条病假待遇(一)工资待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6个月的,转为劳保,劳保期从第7个月起算,并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4.获得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且仍然保持荣誉者,其本人病假期间的工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工资标准二)绩效工资待遇请病假人员,缺勤一天扣发月基础绩效的1/22,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4天(不含14天)者不发基础绩效。
三)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学校的生活福利待遇四)因病假而扣发工资和绩效工资后,个人月收入低于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人员管理(一)劳保人员必须每年定期到指定医院复查身体,并持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经校医院确认、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继续休假和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劳保三年以上人员,符合病退条件的,经上级相关部门鉴定其丧失劳动能力后,办理病退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二)劳保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者,凭三级甲等医院有关检查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核实后,可申请复工,由所在单位(部门)及人事处同意后应先试工3个月试工期间再次病休的,复工前后的病假连续计算;试工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所在单位(部门)将试工合格的书面意见及拟聘岗位、工作职责等材料交人事处,恢复其原工资待遇三)教职工半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病休人员应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病休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应该了解其身体状况及生活、思想等情况对于利用拿病假工资私自在外从事有偿服务或持虚假证明骗取假期病休的,调查落实后,停发工资,并追回在病假期间已发的工资、绩效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按旷工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事 假第十四条 事假类别(一)国内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在工作日期间离岗处理的,在不影响工作情况下,经审批批准后可请事假二)因私出国出境: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和学校的寒暑假之外,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申请事假,假期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台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第十五条 事假待遇(一)国内事假请事假人员,缺勤一天扣发月基础绩效的1/11,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者不发基础绩效全年事假累计15天以内的(不含15)工资照发,超过15天(含15天),扣发超假期间的工资,超一天扣一天的工资,扣发的标准按日平均工资核定二)因私出境教职工因私出境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内事假规定处理,超过假期(包括续假)的,停发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六章探亲假第十六条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规定可享受探亲假第十七条 国内探亲(一)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教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给假期45天。
三)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第十八条 出国(境)探亲(一)归侨、侨眷、港澳台胞及眷属教职工出境探亲规定:1.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台胞及眷属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及以上探望1次的,准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准假1个月计算2.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台胞及眷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准假1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3.未婚归侨、侨眷、港澳台胞及眷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及以上探望1次,准假4个月;三年1次的,准假70天;两年1次的,准假45天;一年1次的,准假20天4.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教职工,可以出国(境)探望亲兄弟姐妹,每四年准假1次,假期40天如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准假1次,假期20天二)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及子女,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第十九条 探亲管理(一)教职工探亲假必须安排在寒暑假,如果寒暑假时间较短,相关单位(部门)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二)探亲地点以所探亲属户口所在地为准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三)博士毕业生报到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硕士毕业生报到后工作满一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满一年当年享受,下半年满一年,下年度享受;学徒期、见习期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转正后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转正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下年度享受。
四)教职工办理结婚手续当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待遇,必须在结婚满一年以后,在下一年度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配偶五)配偶双方均实行探亲制度的教职工,在报销探望配偶(包括配偶是军人的)的路费时,需持对方单位出具的探亲对象当年未享受探亲路费的证明,并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第二十条 探亲假待遇(一)在学校寒暑假期间及补足的探亲假天数内(含路程假)探亲的,工资照发,但对于补足的探亲假天数按事假规定扣发绩效工资遇特殊情况不能安排在寒暑假,按事假规定执行二)归侨、侨眷、港澳台胞及眷属教职工,如不出境探亲而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其假期和路费享受国内探亲同等待遇三)探亲路费的报销,由学校财务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婚、丧假第二十一条 范围及期限(一)教职工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可休3天婚假二)教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婚假期间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三)教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准假3-5天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第二十二条审批及待遇(一)教职工的婚、丧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二)教职工在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绩效工资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第八章 生育假第二十三条 范围及期限(一)产前检查及孕期休息假: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可有1小时工间休息二)产假: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产假不能提前和推后使用三)女教职工怀孕流产休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42天四)男教职工护理假:女教职工实行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五)哺乳时间假: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六)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单位又无哺婴设施的女教职工,若其工作能离开,可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哺乳假七)保胎休息:女教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
第二十四条 审批及待遇(一)教职工休生育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分级审批:1.产前检查、孕期休息假、哺乳时间假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2.产假、怀孕流产休假、护理假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确认,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3.哺乳假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确认,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4.保胎休息按病假程序审批二)待遇1.产前检查、孕期休息假、哺乳时间假期间工资、基础绩效工资正常发放,业绩绩效工资由单位(部门)考核后发放2.产假、怀孕流产休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基础绩效正常发放,业绩绩效按年实际出勤天数核拨到单位(部门)3.保胎休息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4.哺乳假期内,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绩效工资停发,工龄可以连续计算,调资不受影响,其它劳动保险待遇不变三)女教职工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