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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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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dj****22
  • 文档编号:28633793
  • 上传时间: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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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46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5/ 46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5/ 46(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八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时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个人有效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由招生办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在身体健康复查中,发现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 2 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一学年新生开学时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5/ 46(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招生办负责学生录取手续及程序、学生录取资格、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考生档案等复查学工处负责学生身心健康的复查二级学院负责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的复查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5/ 46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依照《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 学生课程考核以 60 分为及格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学习成绩分别按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籍档案三年制专科学生的总学分为 150 分左右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由开课学院在下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参加学校安排的毕业补考补考及格成绩按 60 分记入补考成绩栏,并获得该课程学分;补考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毕业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申请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并按规定缴纳重新学习费具体实施细则参照《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参照《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5/ 46第十八条 学籍管理部门要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第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作业、实训、实习等)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的视为旷课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以及应完成的作业缺二分之一以上者,均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记不及格,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较严重的,如连续两学期且每学期累计达 45 学时以上或一学期累计旷课 60 学时以上者,则将视为自动退学处理对经常旷课的学生,除要进行学习补考、批评教育外,还应按《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失信行为的学生,轻微的要进行戒勉谈话;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一学期内,如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不适应现专业的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在二级学院院内转专业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院负责人签字后,交教务处备案转出本二级学院的,须经转出和转入的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提5/ 46交学校分管领导批准转入另一专业,其第一年公共课程考试成绩有效,错过所转专业课程考试必须进行补考学生在校期间须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课程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除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外,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转学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专业对口,其已考学科成绩有效,非对口专业须进行重新补考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5/ 46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 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转学规定,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准予休学每位学生在学习期间,休学最多只能办理两次,累计休学不能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一年休学期满,因故不能按期复学者,可以申请延期复学,延期复学不得超过一年;凡按程序办理了休学手续后,必须在三天内离校,不得无故滞留学校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与复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参照《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创业的学生,根据创业对社会所造成的社会效应或经营的规模,可将休学年限放宽到 2 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办理休学,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交学工处创新创业科审核,学籍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5/ 46第二十八条 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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