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公司僵局问题的研究综述.doc
9页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我国公司僵局问题的研究综述 姓 名: 刘晓霏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学52班 学 号: 2265207 指导教师: 付坚强 职称: 讲师 2008年 6月2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我国公司僵局问题的研究综述 法学专业学生 刘晓霏指导教师 付坚强 摘要:公司僵局是英美法上的一个概念,是闭锁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最有可能产生的现象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有客观上的也有主观上的,但其深层次原因是公司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打破公司僵局的法理基础主要有期待权落空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关系合同理论和救济先于权利理论。
解决公司僵局的途径可分为事前防范和事后化解,后者又分为司法法律途径和非司法法律途径具体方式有通过章程防范、裁判解散公司、判决公司分立、强制股权收购及其他可替代性措施关键词:公司僵局;法理基础;解决途径The Summarize on the Matter of Corporation Deadlock in China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IU XiaofeiTutor FU JianqiangAbstract: Company deadlock, the block system company in particular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is most likely to produce, is a concept exists in British and American law. There are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reasons on the company deadlock, but its deep level reason is company's system arrangement and the block system company's organization form. Legal principle theory of breaking the company deadlock is the dashed expectation rights theory, the company society responsibility theory, the company contract theory, the relational contract theory and the relief is before the right theory. The way to resolve the Company deadlock can be divide into anticipation the guard and afterwards melts, the latter divided into the judicial law way and the non-judicial law way. The concrete way is through the regulation guard, the referee dismisses the company, and the decision company establishes separately, the compulsion stockholder's rights purchase and other interchangeability measure.Key words: corporation deadlock; the elements of nomology; method of solution公司僵局是公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也是美国公司法上一项常见的处理制度。
但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也无成文法上的解决机制公司法修改后,规定了股东在此情形下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介入以解散公司的方式解决虽然填补了这上面的空白,但立法仅以寥寥数字予以规定,既缺乏操作性,有无具体程序上的保证,无疑给实践带来巨大困难针对此问题,学术界对公司僵局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展开了广泛讨论,并在借鉴国外相关处理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诸多我国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本文将从公司僵局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打破公司僵局的法理基础、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几个方面对现有的文献进行综述,总结出目前我国公司僵局问题的研究成果一、公司僵局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原因公司僵局是英美法上的一个概念我国学者在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理论上,对公司僵局的概念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并据此探究出产生公司僵局的诸多原因现从以下两方面具体阐述:(一)概念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停止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而《麦尔廉- 韦伯斯特法律词典》则认为公司僵局是指由于股票投票中, 拥有同等权利的一些股东之间或股东派别之间意见相左、毫不妥协,而产生的公司董事不能行使职能的停滞状态。
事实上, 英美法系下的公司僵局有着丰富内涵和外延如美国公司法学者汉密尔顿认为, 所谓“僵局”是指能有效阻止公司采取行动的控制安排休斯顿大学法学教授T. S.柯文顿把公司僵局定义为“在公司运营中无法获得必要的表决以对关键性的业务做出决定”综上可以得出,公司僵局的产生是基于管理层、决策层之间无法调和的矛盾我国公司法上没有公司僵局的规定,学界较早比较系统地论述公司僵局问题的学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教授,他将其定义为:“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1]501 我国学者基本上都赞同赵旭东教授的解释,表述如下:公司僵局是指因股东之间或董事之间或者他们之间出现自身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运作机制失灵,股东会、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或虽能如期举行会议,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也无法形成任何决议,公司运营陷于瘫痪,已经不能够为股东和债权人的最佳利益行事的一种僵持状态公司僵局的出现是和公司的目标相违背的,并且对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危害:因经营决策无法做出,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因管理的瘫痪和混乱,公司的财产在持续的耗损和流失;因相互之间的争斗,股东和董事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被无谓地耗费,各方之间已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
[1] 因此深入分析公司僵局的原因,探究打破僵局的法理基础,从而提出预防和化解之道成为必要二)产生原因李泫永、官欣荣在《公司僵局与司法救济》中指出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是:(1)有限责任公司封闭的特性,(2)法定资本制和资本不变原则,(3)现行的法制缺陷[2]清华大学法学博士鲍为民通过研究美国公司僵局制度得出:“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来自于公司法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3]首先,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公司决策原则,即体现资本民主的“股份多数决”给公司僵局的形成提供了制度土壤其次,体现资本维持和充实的“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则和闭锁公司的组织模式导致了在公司僵局形成前,股东难以避免僵局的产生;在僵局形成后,股东又难以靠自身力量打破僵局;最后,尽管法律赋予股东自愿解散公司的权利,但股东往往未在章程中一一罗列未来可能的各种情形,从而在形成僵局时无法援引章程解散公司来打破僵局上述两种观点虽然研究的出发点不同,表述的侧重点也有区别,但实质的结论却是不谋而合的,即:公司法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范黎红则独辟蹊径,从公司管理层入手,认为公司僵局根源于公司内部存在的尖锐矛盾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
公司人合性的丧失,是造成公司僵局的本质因素[4]温玉娟在总结了诸多学者的观点之后认为,公司僵局产生的一般原因是:(1)资本多数决原则 (2)法定资本制度 (3)封闭公司的封闭性和人合性;我国的特殊原因是:(1)公司章程缺乏对僵局的预先防范规定,(2)股东素质的现实状况[5]二、打破公司僵局的法理基础为了打破公司僵局,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学者们提出了许多理论来予以论证,有些理论还为司法的介入提供了学理上的支持各国学者所提出的相关理论主要有期待权落空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关系合同理论及救济先于权利理论,具体阐述如下:(一)期待权落空理论该理论是借鉴了英美法系中股东的“期待利益”,从美国公司法中发展而来该理论认为, 公司是以章程这一契约化载体为中介而形成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契约, 对于该契约的全面、实际履行, 每一位股东均有期待的权利和利益该理论的支持者李泫永、官欣荣进一步主张,“股东可以基于一定的缔约环境或情势而成立公司,也可以因缔约环境或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而解散公司,但只能在特定的事由发生导致其期待利益落空时,才可以请求解散公司”等司法救济[6]公司陷入僵局,股东应有的参加公司决策和管理的权利以及获得股利等利益之期待落空,因此,应当赋予其请求救济以至申请司法解散公司的权利。
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肇始于20 世纪初美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对传统公司法理论产生冲击美国知名财产法学者约瑟夫·W·欣格( JosephW. Singer)教授提出,公司应当被看作一个“公共企业”( common enterp rise) ,并且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对公共事务拥有发言权,而财产所有人对社会以及那些他们与之建立了持续的相互依赖关系的人们负有社会责任,其核心的观点是保护对于构成“公共企业”的所有关系的信赖[7]611-751它主张现代社会中的公司不仅仅是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工具,而应是最大限度地顾及和实践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组织体系或制度安排,并通过强化董事对相关利益者的义务、改革公司的经营管理结构,将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落实到公司治理之中基于此,我国著名法学家刘俊海指出,作为公司权力配置和决策机制共同作用的一种结果,公司僵局实质上就是公司治理中出现的极端情况在公司僵局中,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公司中股东的利益,而且包括所有与公司的兴衰存亡存在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为促进公司与外界的和谐相处,并最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某方面的公共利益,应当打破公司僵局,将其不利的影响降到最低。
[8]6-7(三)公司契约理论公司契约理论源于罗马法,经过现近代两大法系国家法律的认可,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的通说该理论认为:公司实际上是股东之间所缔结的契约,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际上取决于他们之间所缔结的契约我国学说大多采取公司实在说而否认公司契约理论为了解决公司内部所存在的问题,张民安教授指出,“我国公司法应当像两大法系国家那样将公司也看作是一种契约,该种契约同一般契约并没有什么区别”[9]该理论强调契约自由的精神,即公司的交易者是自愿参与到公司中来并在互利的期望和承诺的基础上合作,参与公司的股东在塑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