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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律案例分析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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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论文1.刑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刑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刑法案例分析题本案中,甲在两个故意下实施了两个基本犯罪行为,一个为盗窃,另一个为强奸在盗窃者以行为中,因其属于入室盗窃,根据刑法规定,入室盗窃不论数额多少,均成立盗窃罪,且盗窃为转移占有型的犯罪,因此甲将放入口袋后,犯罪已经既遂虽然在理论上,有观点认为扒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成立犯罪不要求数额,但既遂仍要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在本案中,即使按照此观点考量,该价值2500,也符合既遂标准,因此盗窃为既遂另外,甲基于强奸的故意,对该女子实施暴力,意图奸淫,因认为该女子有性病,故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强奸罪的犯罪中止因此,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与强奸罪(中止),应数罪并罚因甲应数罪并罚,因此根据刑法规定,对甲的盗窃罪与强奸罪根据刑法第69条之规定赎罪并罚,又因甲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因此,应当撤销缓刑,将窝赃罪与并罚的新罪再次根据69条之规定并罚且甲不符合缓刑中“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这一条件,因此,对甲不能再次适用缓刑2.刑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叶赫那拉闻多解答;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3、区别;(一)盗窃罪,秘密窃取;(二)诈骗罪,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公开骗取;二、本案应认定诈骗罪;1、乙对甲说:“我在车里休息一下,把车钥匙给我以上是编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是真实在“车内休息”,是以虚构事实“车内休息”,诱使甲交出车钥匙,达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2、构成盗窃,不采用“我在车里休息一下,把车钥匙给我”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而是利用甲不备或大意,秘密窃取车钥匙,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也可能直接撬车非法点有财物综上所述,本案应当以诈骗罪论处3.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如下: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得的是胃病,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孙某因犯贪污罪被二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交付执行后,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即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再审结果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1、本案的再审程序该如何提起?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能否上诉?回答:1、本案的再审程序应由二审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因此,本案中,院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再审,而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不能上诉《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本案原是二审终审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孙某对再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

      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5.刑法学案例分析第一题:(1)李某不属于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2)应将李某盗窃他人财物判处一个刑期,然后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第二题:(1)法院判决不正确.王某犯有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应以抢劫罪判处王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6.《刑事诉讼法》案例(1)诉讼程序的错误1.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顾某、姜某交付执行错误应该在一审的上诉期满即十日后,再对被告交付执行2.胡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错误因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3.已能够确认胡某无罪在此种情况下,市中级法院只好对全案宣告终止审理错误二审对死亡的被告不构成犯罪的,应宣告无罪,对其他同案被告仍应作出判决(2)做出什么处理结果,刑诉解释257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刑法案例分析题(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陈某在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8.求一份关于刑法案例及分析也谈许霆案木林森发表于2008年10月13日23:22阅读(28)评论(0)事件起因:许霆,2006年4月21日晚10时,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狂喜之下,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争论焦点:许霆案之所以受到如此大的社会反响,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三个,一是,在犯罪的定性问题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分二是,在量刑方面的问题基于银行存在过错,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主管恶意相对较轻,一审广州中院判为无期,是否存在量刑过重三是,改判的法律依据问题2008年3月31日案件重审,许霆被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一,犯罪定性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两个罪名的法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还可以判处死刑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首先,指明一个问题,关于盗窃罪侵犯的客体问题,以前,我们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刚刚在百度上搜素了一下盗窃罪的客体还没有更改)现在,根据陈兴良老师的最新观点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务的“占有权”关于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区别,我用一个案例来说明(理论东西与本案结合不大不做分析,有兴趣朋友可以查阅陈兴良老师最新的著作)案例为:某甲借某乙摩托车使用,使用完毕拒不归还,某乙多次索要为果,某日晚,某乙秘密潜入某甲住宅偷偷的将自己的摩托车骑回家如果按以前盗窃罪侵犯的客体为"所有权",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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