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气球商业飞行行为准则.docx
2页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热气球商业飞行行为准则(试行) CBC 2006-5-20为了加强对热气球运动的行业管理,规范热气球活动的商业运作,维护热气球市场的经 营秩序和公众利益,杜绝恶意竞争,使热气球运动安全、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通用航 空飞行管理条例》、《热气球运动管理办法》、《热气球飞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热气球 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准则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热气球飞行活动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一、 经营资质 开展热气球商业飞行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从事热气球商业活动的资质, 并已在中国航协备案二、 行业价格标准 为了更好地体现热气球的商业价值,有效遏制热气球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使热气球市场 经营逐步规范化,中国航协制定了《热气球活动收费标准》(标准附后),同时根据 2004 年国 家权威机构对全国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排名(排名附后),对收费标准进行了地区分类要求所 有组织热气球活动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运作一类地区,即排名前30 位的城市,按照《热气球活动收费标准》的100%收费; 二类地区,即排名第31-60 位的城市,按照《热气球活动收费标准》的90%收费; 三类地区,即排名第61-200 位的城市,按照《热气球活动收费标准》的80%收费。
四类地区,即排名以外的城市和地区,按照《热气球活动收费标准》的70%收费三、 商业飞行应具备的条件 组织热气球商业飞行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对空域使用的批复;(二)飞行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热气球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二) 热气球器材必须在中国航协登记注册;(四)飞行人员必须办理人身保险,且航空保额不低于20 万元人民币;(五)必须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六)在飞行活动中要遵守国家有关的航空法规、条例和行业相关规定,确保飞行安全四、 申报、备案制度(一)规模在10 具热气球以上(含10具)的飞行活动,必须预先向中国航协申报,经批 准后方可实施实施前应向中国航协交纳管理费每球 0.2 万元,届时中国航协将派督察员赴 活动现场进行督察,督察员的交通费和当地食宿费由组织单位承担二)规模在10 具热气球以内的飞行活动,应在合同签订后,于飞行前三个工作日向中 国航协书面备案三)热气球探险活动须由中国航协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探险飞行 热气球探险飞行是指驾驶热气球在不适宜正常飞行的地域进行的具有较高风险的飞行活 动,如跨越山区、江、河、湖、海、沙漠等的飞行。
四)所有申报、备案的热气球飞行活动,中国航协将在气球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布,禁止航协会员参与未在中国航协申报、备案的热气球飞行 活动,五、报告制度(一)规模在 10 具以上(含10具)的热气球活动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组织者须将活 动总结书面报告中国航协二)规模在10 具以内的热气球活动结束后,2 个工作日内组织者须将活动情况书面或 口头报告中国航协六、违规仲裁(一)如有举报或有争议产生,中国航协气球委员会将进行取证工作相关备案单位须 按照气球委员会的要求,有义务将活动的合同、活动方案等相关资料的原件提供给中国航协 气球委员会备查二)中国航协气球委员会将根据取证情况做出裁决七、违规处罚(一)对于参与未在中国航协申报、备案的热气球飞行活动者,中国航协将取消其会员 资格,并吊扣热气球《驾驶员执照》二)对于不遵守中国航协制定的《热气球活动收费标准》,低价进行热气球市场竞争的 单位或个人会员,中国航协将取消其单位或个人的会员资格,并吊扣其热气球《驾驶员执照》三)对于不具备热气球经营资质,又违反行业相关规定者,中国航协将取消其单位或 相关人员的会员资格,并吊销其飞行员的热气球《驾驶员执照》八、解释权 本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航协气球委员会。
九、试行日期本准则从2006年7月 1日起开始试行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气球委员会二 OO 六年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