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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甲供材是否缴建筑服务增值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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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改增后,甲供材是否缴建筑服务增值税营改增后,甲供材是否缴建筑效劳增值税(一)之“甲供材”财税实操落地 之“甲供材”财税实操落地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局部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选购,供应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即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局部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选购的建筑工程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依据财税[2022]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凹凸,为了节约税负,必需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需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那么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一、“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供应的建筑效劳,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殊重要的词“可以”,详细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必须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22〕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供应建筑劳务效劳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依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表达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状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状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选购主材2000万元,那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 (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依据“财税[2022]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供应的建筑效劳,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方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遵照财税〔2022〕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的规定,建立效劳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可以也许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置的材料和设备〕为A,那么“甲供材”中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算税方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选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91%×A-建筑企业选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2、简易方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3、两种方法下税负一样的临界点: 9.91%×A-建筑企业选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选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7%×A 4、由于一般状况下,建筑企业选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选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选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 A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选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 A 6、结论 “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选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详细是: 〔1〕建筑企业选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那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2〕建筑企业选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那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选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三、案例分析 案例1:建筑企业选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托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1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局部400万元。

      中国京冶将其中101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置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10-200〕×11%÷〔1+11%〕- =79.27-〔61.26+9.9〕 =8.11〔万元〕 2、简易方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10-200-101〕×3%÷〔1+3%〕=20.38〔万元〕 因此,建筑企业选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22[400万元÷〔1+11%〕×〔1+17%〕]>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700万元=385.44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27万元增值税(20.38-8.11). 案例2:建筑企业选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分析 江苏省某企业托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1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500万元;安装局部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1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

      〔假设购置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10-500〕×11%÷〔1+11%〕- =49.55-〔15.31+9.9〕 =24.33〔万元〕 2、简易方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10-500-101〕×3%÷〔1+3%〕=11.65万元〕 因此,当建筑企业选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05.4万元[101万元÷〔1+11%〕×〔1+17%〕]<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500万元=234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68万元增值税(24.33-11.65). 四、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限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限制多缴纳税收的合同签订签订技巧是: 1、当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需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选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2、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需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选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营改增后,甲供材是否缴建筑效劳增值税(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限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限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局部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选购,供应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即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局部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选购的建筑工程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依据财税[2022]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凹凸,为了节约税负,必需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需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那么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01一、“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22]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供应的建筑效劳,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殊重要的词“可以”,详细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必须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22〕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供应建筑劳务效劳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依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表达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状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状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选购主材2000万元,那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 02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依据“财税[2022]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供应的建筑效劳,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方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遵照财税〔2022〕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的规定,建立效劳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可以也许计算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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