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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硕辅导:继承官司中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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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碎****木
  • 文档编号:284791288
  • 上传时间: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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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法硕:继承官司中,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局部,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局部,继承人自愿归还的不受限定继承原则的限制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均负有限责任,任何人都不能强迫继承人归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遗产债务即使共同继承人中的某个继承人愿担当无限责任,亦不对其他继承人发生效力  2.保存必留份原则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人应为缺乏劳动力量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贯彻养老育幼原则的一个详细表达在清偿遗产债务时,也应当坚持这一原则对此,《人民法院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指出,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缺乏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存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因此,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缺乏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别照看的缺乏劳动力量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适当的遗产,以满意其根本生活需要  3.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遗赠是遗嘱人利用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于其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为防止遗赠人通过遗赠躲避对其债权人的债务,爱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阻碍清偿债务的挨次上,清偿债务优先于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之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假如遗产已缺乏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能执行  4.连带责任原则  共同继承遗产时,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负何种责任,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因继承共同继承的遗产属共同共有,所以,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担当连带责任根据连带责任原则,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权向共同继承人全体或者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恳求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全部遗产债务,任何继承人不得拒绝同时,在遗产分割后,各共同继承人仍旧要对被继承人债权人负连带责任当共同继承人全体或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清偿了全部遗产债务时,在共同继承人内部,就应当根据和各自遗产份额的比例分担遗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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