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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认定的法律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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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认定的法律指引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四)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问题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限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等情形,损害结果不是很严重的情形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费的具体数额可参照省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标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主体为残疾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其他人不能行使或继承。

      四川省高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二、关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从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一) 侵犯他人物质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1、侵权行为人侵害生命权造成他人死亡的;2、侵权行为人侵害人健康权、身体权致人残疾已达到评残等级的,或者虽未达到评残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的, .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二)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受害人自杀自伤的;2、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3、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4、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受害人的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破裂、恶化的;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传遗物、荣誉证书、功勋章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毁损不能修复的;7、非法肢解尸体,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遗骨) ,或者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造成其近亲属的社会评价降低、受到社会歧视或者不公正待遇的;8、其他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川省高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 100000 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 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伤残等级系数,1 级伤残为 1;2 级伤残为 0.9;依此类推,10 级伤残为 0.1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 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 0.5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一)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过错程度,故意与过失、恶意与善意以及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二)受害人的年龄、身份、经济状况、伤残后的生活能力、社会知名度等情况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86、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为一般性精神损害;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导致工作失误、学习成绩下降、生活无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为严重损害87、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侵害人必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侵害行为的方式、手段比较恶劣;(3)损害后果比较严重,不仅影响受害人自身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而且造成社会和他人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具体由法官酌定对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按照下列方式确定:(1)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最高为 8 万元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序减少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 3 万元2)受害人构成残疾的,区分以下四种情况确定:第一、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最高为 8 万元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减少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 3 万元。

      (一、二级伤残)第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及丧失生育或性生活功能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最高为 6 万元,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及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可以酌情减少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 2 万元 (三、四、五级伤残)第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及丧失人体器官功能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最高为 4 万元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及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可以酌情减少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 1 万元 (六、七、八级伤残)第四、虽然构成残疾,但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也没有影响其生活的其他情形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原则上在 1 万元以下 5000 元以上 (九、十级伤残)(3)故意以有悖于社会公德的方式加害他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虽然未造成受害人伤残,但受害人存在严重精神痛苦的,加害人也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请求给付 5000 元以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40、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确定在 5 万元以内。

      损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 5 万元基础上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或侵权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应承担,在判决中不应根据责任比例判决受害人承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25、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的掌握标准直辖后,本市高级法院在论证和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渝高法发 2000 号(14)号《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了根据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程度按四种情况区别对待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一般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 1000 元;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较严重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 5000元;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轻微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 10000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最高限一般为 10 万元赔偿的指导意见在没有新的具体规定时,可以运用该规定的精神分析裁量个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五)(十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问题对该问题实践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可以按以下标准:没有构成伤残、但确有精神损害的(如容貌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社会地位下降、对从事职业有不利影响等) ,按照十级残疾赔偿金的 10%赔偿;构成伤残或者死亡的,侵害人是自然人的,赔偿标准为相应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 10%,侵害人是法人的,赔偿标准为相应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 15%。

      我们认为,不宜将精神损害赔偿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直接挂钩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严重后果”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凡是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无论伤残等级如何,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严重据此可知,精神损害赔偿虽与受害人死亡或残疾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但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视个案而定,可由审判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为体现受害人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在赔偿数额上的差别,可以参照 2001 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5 条之规定:“……(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17、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限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等情形损害结果不是很严重的情形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费的具体数额,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最高一般不超过 10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主体为残疾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其他人不能行使或继承但受害人在诉讼中死亡的,其诉讼承担者可以继承或行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试行)五、关于道路交通案件的赔偿问题会议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外,结合审判实际,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精神,还应包括以下费用:1、如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伤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人应承但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根据《民法通则》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精神,除应考虑其抚慰补偿性外,还应着重考察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即事故对受害人的精神所造成的伤害程度2、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被损坏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应予以赔偿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应按其过错大小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数额应以被损车辆的现状和被损前一年的平均纯收入为标准综合计算处理受害人不能准确其纯收入依据的,参照当地运输行业同种类车辆经营状况的年平均纯收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和残疾的,均应视为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支持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但对于已获得高额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器具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对于受害人虽不构成残疾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目前仍应参照省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标准,赔偿义务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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