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方正县得莫利镇转山建筑用砂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doc
11页黑龙江省方正县得莫利镇转山建筑用砂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索创评方正砂石字[2015]第001号黑龙江索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受方正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采矿权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采矿权评估方法,对“黑龙江省方正县得莫利镇转山建筑用砂矿采矿权”进行了评估本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黑龙江省方正县得莫利镇转山建筑用砂矿采矿权”进行了调查与询证,并对委托评估的该采矿权在2015年4月30日所表现的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1.评估机构机构名称:黑龙江索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8-2号软件园二期B栋1单元701B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2]004营业执照”2.评估委托人与采矿权拟受让人评估委托人及采矿权出让人:方正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拟受让人:方正县得莫利镇转山建筑用砂矿矿山名称:方正县得莫利镇转山建筑用砂矿矿山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3.评估目的方正县国土资源局拟出让“黑龙江省方正县得莫利镇转山建筑用砂矿采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该采矿权进行评估,为该矿采矿权出让提供作价参考的依据。
本评估项目即是对委托人提供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的各种条件下该采矿权公平、合理的价值咨询意见4.评估对象、范围本项目评估对象为:“黑龙江省方正县得莫利镇转山建筑用砂矿采矿权”根据矿区范围初审意见,方正县得莫利镇转山建筑用砂矿矿区面积0.0127平方千米,具体拐点坐标如下(1980年西安坐标系):点号 X Y 1 5077758.55 43502516.72 2 5077629.16 43502618.633 5077575.92 43502562.55 4 5077705.30 43502460.64开采深度:由163米至127米标高,共有4个拐点圈定本次评估范围即为上述矿区范围5.评估基准日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的规定,本项目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5年4月40日评估报告中的计量和计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的客观有效标准选取2015年4月30日作为评估基准日,一是该时点满足本次评估的经济行为,二是主要是考虑了资料收集时间与该日期较近,以及为了与估算及相关行为衔接。
6.评估原则6.1 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工作原则;6.2 遵循产权主体变动的原则;6.3 遵循持续经营原则、公开市场原则和谨慎性原则;6.4 遵循贡献性、替代性、预期性原则;6.5 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最有效利用的原则;6.6 遵循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遵守地质勘查规范的原则;6.7 遵循采矿权与有价值的地质勘查资料和矿产资源相依托的原则;6.8 遵循供求、变动、竞争、协调和均衡原则7.评估依据7.1 法规依据(1) 1996年8月29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 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3) 国务院1998年第242号令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4)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0]309号文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9年(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6)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7)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8)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8]182号文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9)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8]174号文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7.2 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1) 矿区范围初审意见(方正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5月20日);(2) 关于采矿权价款评估的委托书(方正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5月29日);(3) 《黑龙江省方正县得莫利镇转山建筑用砂矿资源储量检测核实报告》(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2014年8月19日);(4) 关于《黑龙江省方正县德善乡红星建筑用砂矿资源储量检测核实报告》等6家矿山资源储量检测核实(核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哈国土资储备字[2015]45号)(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5月26日);(5) 《黑龙江省方正县得莫利镇转山建筑用砂矿资源储量检测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矿山检测核实(核查)报告评审组2015年5月26日);(6) 评估人员收集的有关资料;(7) 其他8. 采矿权概况8.1 位置与交通黑龙江省方正县得莫利镇转山建筑用砂矿位于方正县伊汉通乡得莫利村,行政区划属方正县伊汉通乡管辖,方正县至矿区有水泥路,交通方便8.2 以往地质工作概况2002年,黑龙江省地质局区测大队对该区进行1:20万区域地质调查,提交了1:20万方正县幅区域地质调查报告2014年,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对黑龙江省方正县得莫利镇转山建筑用砂矿进行了资源储量核实检测工作,提交了《黑龙江省方正县得莫利镇转山建筑用砂矿资源储量检测核实报告》,通过了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评审备案,备案文件号为哈国土资储备字[2015]45号,提交审查的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10.3万立方米。
8.3 地质概况矿区位于松花江断裂北部,区内出露岩石为印支晚期正长花岗岩组,主要岩性为正长花岗岩、花岗岩等8.4 矿体特征矿体赋存于印支晚期正长花岗岩组中,根据岩体的出露形态及矿区地形地貌等特征,划定矿体长77.3米,宽度164米,垂深36米,可采标高127米(163-127米)8.5 矿石特征花岗岩矿石为浅黄-黄色、中-细粒结构,由钾长石、斜长石、石英角闪石及黑云母等组成岩石近地表部位风化较强,呈砂状或团块状8.6 水文地质条件矿区水文地质条件比较简单,露天采矿场平台标高127米,矿区附近最低侵蚀基准面标高120米,相对高差约7米,由于采矿场地势较高,地表水对矿床开采不会造成影响,但雨季注意防洪矿区附近没有较大的河流,采坑内充水主要来自大气降水,平时充水较少,不需要人工排水,但受雨季影响较大,生产时应注意防洪8.7 工程地质条件 矿区工程地质条件简单,主要分为河谷工程地质区和基岩山地工程地质区河谷工程地质区:以第四系松散沉积物,坡积、洪积物为主,地面稳定性良好;基岩山地工程地质区:主要出露岩石为花岗岩,其岩石上部虽风化呈砂状或团块状,但节理裂隙不发育,在路线调查中未见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工程地质问题,岩石稳定性好。
9.矿山企业建设开发概况方正县得莫利镇转山建筑用砂矿为新立矿山年生产建筑用砂3万立方米10.评估方法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鉴于方正县得莫利镇转山建筑用砂矿生产规模和资源储量规模均为小型,开采方法简单,财务资料不齐全等特点,故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收入权益法其计算公式为:式中:P—采矿权评估价值SI—年销售收入i—折现率t—年序号(i=1,2,3,…,n)n—评估计算年限k—采矿权权益系数11.评估指标与参数的选择本次评估的技术经济指标的选取主要依据“关于采矿权价款评估的委托书”、 关于《黑龙江省方正县德善乡红星建筑用砂矿资源储量检测核实报告》等6家矿山资源储量检测核实(核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哈国土资储备字[2015]45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及评估人员所了解掌握的资料确定12.主要评估参数的确定12.1 矿山资源储量核定12.1.1 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根据“关于采矿权价款评估的委托书”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哈国土资储备字[2015]45号)”,方正县得莫利镇转山建筑用砂矿保有资源储量为10.3万立方米。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出露矿产(建筑材料类矿产等),估算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均视为(111b)或(122b),全部参与评估计算则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10.3万立方米12.1.2 可采储量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计算公式为:可采储量=(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该矿为露天开采,开采方式简单,矿产品生产过程中有一定损失,综合确定采矿回采率为97%可采储量=10.3×97%=9.99(万立方米)12.2 开采方案根据矿体特征和开采规模,确定矿山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12.3 生产规模根据“关于采矿权价款评估的委托书”,确定其评估生产能力(A)为3.0万立方米/年12.4 矿山服务年限根据矿山可采储量,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之间的关系,确定矿山的服务年限,其计算公式为:其中:T—矿山合理服务年限Q—可采储量A—矿山生产规模可采储量(Q)为万立方米;本次评估确定的生产能力(A)为3.0立方米/年;计算得出矿山合理服务为:T=÷3=3.33年即3年4个月按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2015年4月30日计算,本项目生产期从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产品方案方正县得莫利镇转山建筑用砂矿生产的产品为建筑用砂1 销售收入依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矿业权评估中,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假设本矿每年生产的原矿产品全部销售,评估价格根据当地基准日现时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目前,本区建筑用砂市场价格在25-30元/立方米根据实地调查结果,本次评估含税价格为26元/立方米,符合当地市场价格要求本次评估原矿销售价格采用不含税价格22.22元/立方米(=26/(1+17%))依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并考虑该矿山实际,松散系数确定为1.4则:年销售收入=生产能力×松散系数×售价 =3.0万立方米×× =93.32(万元)12.7 采矿权权益系数依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中技术经济类参数确定,建筑用材料类采矿权权益系数为3.5%-4.5%(原矿)由于矿体为建筑用砂、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其他开采条件较好等特点,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采矿权权益系数取高值。
故本评估项目确定采矿权权益系数为4.4%12.8 折现率根据国土资源部2006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2006年第26号)”,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及以下的探矿权评估折现率取9%本次为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13.评估过程2015年4月29日至 2015年6月1日接受委托,收集评估资料,调查了解采矿权的相关情况;确定评估方法,选择合理的评估参数;评估人员按既定的评估方法进行具体的评定估算;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初稿并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提交正式采矿权评估报告书14.评估结论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