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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增值税减免政策最新消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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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增值税减免政策最新消息  增值税减免实惠政策   一、免税   1.法定项目免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销售的自己运用过的物品   2.不征税货物或劳务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施工现场制造预制构件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干脆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1013]154号)   (2)销售母带、软件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全部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1013]154号)   (3)供应或开采自然水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自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浇灌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1013]154号)   (4)销售进口免税商品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1014]62号)   (5)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或调拨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1015]288号)   (6)执照、牌照工本费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1015]288号)   (7)罚没物品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1015]69号)   (8)体育彩票收入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1016]77号)   (9)供电工程贴费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101]107号)   (10)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司机或其他人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1015]578号)   (11)免费防疫苗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1019]191号)   (12)销售号簿。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号簿公司销售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0]6101号)   3.军队、军工单位和军警用品免税军队武警、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包括军需工厂、军事工厂、军马场、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等生产、销售、供应的下列货物或供应的劳务,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11号)   (1)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免征增值税   (2)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平安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相互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5)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和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给军队、武警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6)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和国家平安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7)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供应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供应的专用非标准设备、模具、工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8)军工、军队系统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4.残疾人用品免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60号)   5.残疾人劳务免税个体残疾劳动者供应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4号)   6.废渣利用免税符合国家规定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1016]20号)   7.电影拷贝收入免税在2022年底前,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1016]78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8.基层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免税在2022年底前,对民族贸易县境内设定的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以及改制后全部制性质发生改变的上述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101]124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9.科研教学书刊免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101]66号)   10.军队系统内部销售货物免税军队、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101]135号)   1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101]47号)   12.销售柴油免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国经贸贸易[19101]653号)   13.购进柴油免税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核定的炼厂购进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国经贸贸易[19101]882号)   14.边销茶免税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2022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101]33号、财税[2001]73号)   15.拍卖免税货物免税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1019]40号)   16.钢材免税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1019]144号)   17.撤销企业欠税豁免对经批准撤销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办企业和中心政法机关所办企业和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森林4个专业警种所办企业以及中心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经批准撤销的,其变卖资产的收入支付有关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的余额,不足缴纳欠税的,或者撤销企业的资产不良的确无法变卖,而不能缴纳的所欠税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豁免。

      国税发[11019]161号)   18.粮食和植物油免税对担当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1019]1101号)   19.临床用血免税从11019年1月1日起,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1019]264号)   20.计算机软件免税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全部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11019]273号)   21.配售黄金免税对各级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0]3号)   22.高校后勤服务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供应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23.高校外销收入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供应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24.医疗制剂免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

      财税[2000]42号)   25.科研产品免税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92号)   26.国产棉免税对经营国产棉的公司向国内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包括新疆棉和内地棉),免征其销售环节增值税计经贸[2000]161号)   27.处置不良资产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财税[2001]10号)   28.铁路货车修理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54号)   29.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税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78号)   30.污水处理费免税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托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101号)   31.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免税1101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1]104号)   32.粕类饲料免税从2000年6月1日起,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以外的花生粕、菜籽粕等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30号)   33.农业生产资料免税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3%);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草除灵、敌一百零一灵等48种列名农业生产资料;(按财税[2003]186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国产农药免税政策停止执行)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34.部分饲料产品免税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   (1)单一大宗饲料。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限于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协作饲料;   (4)复合预混饲料;   (5)浓缩饲料   35.钻石免税从2002年2月1日起,对在上海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免征增值税对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财税[2001]176号)   36.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税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1]131号)   37.外援项目在国内选购货物免税从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38个列名国际组织无偿救济在国内选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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