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在学位撤销案件中如何进行审查——基于司法审查强度的裁判反思.docx
16页摘要:通过对1998年至2020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学位撤销案件进行爬梳可以发现,高校撤销学位的事由主要集中在学历证明伪造和科研论文造假,兼有学术性和非学术性;法院对高校撤销学位决定的司法审查强度基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程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的界分为了维系学术自由与司法审查之间的平衡,并实质性地解决教育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应根据学术性事由和非学术性事由、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的区分来建构二元化的事实认定审查标准,强化对学位撤销构成要件审查的释法说理,并审慎对待学位撤销决定的程序违法、审慎适用撤销判决,避免“程序空转”和“虚置诉讼”关键词:学位;学位撤销;司法审查强度;学术自由 一、问题的提出与样本的说明 自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以下简称:“田永案”)以来,通过学术研究和实务裁判的共同协力,在行政诉讼制度文本不变的同时,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规范意旨已实现了无形变迁,以高校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案件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的重要类型,学位争议案件又是教育行政案件中的最主要样态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作为行政案件的案由之一,在其发布的26个行政诉讼指导性案例中,有2个属于学位争议案件。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衬出学位争议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消弭裁判分歧的必要性根据争议发生时间的不同和行为程序的演进,学位争议可依次区分为学位授权争议、学位授予争议和学位撤销争议随着互联网时代学术不端检测技术的发展以及、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的兴起,基于技术驱动、监督推动、利益联动的学位撤销事件不断涌现,并逐渐成为教育法治领域的焦点与学位授予案件相比,由于学位撤销事由的法律条款相对明确、学术不端行为发现的偶然性以及法院判决结果的反向指引,进入司法途径的学位撤销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然而考虑到近年来学位撤销日趋普遍,学位撤销案件中利益关系交织、社会影响深远、法律风险高企,全面梳理学位撤销的案件类型、系统揭示法院的司法逻辑、深入解释法院的裁判思路与偏好应成为教育界、法学界亟待回应的课题,这也是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使命 当前学位法研究存在明显的“双重失衡”格局:一是在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关系层面的研究失衡,偏重于学位授予制度及其案例的分析,对学位撤销法律问题的研究较少;二是在有限的学位撤销研究文献中,又存在学位撤销制度解读与学位撤销案例分析关系层面的研究失衡,偏重于对学位撤销制度的解读,对学位撤销案例的分析进路明显不足。
在由“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迈进的学术范式转型下,一些学者开始使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针对学位撤销的典型个案进行深入解读,也有基于学位撤销事例(高校作出撤销决定,但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样本分析,但学界对法院裁判学位撤销案件的整体逻辑和体系方法仍然缺少检视和解释只有方法适当的裁判才是理性论证的裁判司法审查强度是影响法院裁判结果的核心要素,从案例分析视角出发需要追问以下一些问题在学位撤销案件中,法院的司法审查强度存在何种差异?司法过程中存在哪些困境?基于对裁判案例的反思,学位撤销案件的司法审查强度与方法应如何重塑? 笔者以“学位”为关键词并限定“行政案件”对1998年以来所有公开的学位撤销案件进行检索,截至2020年1月22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1110个案例,在“北大法宝”检索到1042个案例,同时又对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立场和观点的教育案例进行整理,剔除重复检索以及与学位争议不相关的案例,我国目前共公开发布学位争议案件199个,其中学位授予案件191个,学位撤销案件8个(共16份裁判文书)本文拟对裁判文书中涉及司法审查强度的观点进行梳理,尝试揭示法院在学位撤销案件中是如何进行审查的。
二、学位撤销案件的司法审查强度类型 虽然样本数量有限,但是这些已公开案件的司法审查强度已呈现出多元化的图景,涵盖了司法审查强度的不同类型,也揭示出法院在处理学位撤销争议时的典型司法立场司法审查权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裁量空间,到底要作出何种强度的审查,法院可能有不同的选择这些样本案件的裁判文书反映出不同法院基于不同的司法立场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采取了差异性、竞争性的司法审查强度与方法 (一)学位撤销事实认定的审查强度 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对事实认定的标准是一元化的“证据确凿”,但是学界普遍认为我国行政诉讼事实审查的标准是多元的根据我国《学位条例》的规定,舞弊作伪行为是学位撤销的事实基础在对舞弊作伪进行审查的案件中,法院一般采取两种不同的司法审查强度第一种是“实质性证据标准”,即只要高校提交的证据对舞弊作伪事实的认定和判断在实质上是合理的,法院就予以尊重第二种是“重新审理标准”,即只有高校提交的证据对事实的认定和判断是正确的,法院才予以认定合理的判断和正确的判断不同,正确的判断可能只有一个,而合理的判断可能同时存在几个因此,第一种审查强度较为宽松,法院对高校的事实认定给予高度尊重(在多种合理判断的范围内即可),这是最低限度的司法审查,第二种审查强度较为严苛,高校的事实认定需要符合法院的判断才会得到尊重(唯一的正确判断才可以),这属于严格司法审查。
在大多数学位撤销案件中,法院都采取审查强度较弱的“实质性证据标准”,在证据认定方面综合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舞弊作伪事实的,法院就予以尊重和认可,不以自己的事实判断代替高校的事实判断比如在“李涛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经被告的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学位委员调查核实,并经被告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以及经校外专家组评审,原告系列论文的核心内容都是翻译或者抄袭自其它文献,且原告在申诉书及向法院起诉时也承认其存在一定的抄袭行为,因此认定原告存在舞弊行为在这里,法院认为高校认定李涛存在舞弊作伪的理由是合理的,就对高校提交证据证明舞弊事实的判断给予高度尊重 然而,也有个别案件,法院对高校提交证据认定的事实不予认可,而是根据自己对事实的判断标准进行重新审理比如在“栗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仅向法院提交期刊一份,用以证明该期刊为假期刊,而未提交期刊主办方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或通过正规渠道获取的同期期刊的目录,属于事实不清,而对被告提交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栗婷舞弊的调查报告,也以程序违法为由不予认可在该案中,法院就对事实认定采取审查强度较高的“重新审理标准”,用法院自己的“正确”判断替代高校的“不正确”判断。
(二)学位撤销法律适用的审查强度 在学位撤销案件中,法院针对高校作出学位撤销决定的法律适用审查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是对相关法律条款援引适用的审查,二是对是否满足学位撤销构成要件的审查在所有样本案件中,法院对法律条款适用的审查都仅仅涉及高校的决定引用了相关法律但未明确相关条款,构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审查技术相对简单,也没有体现法院之间的裁判差异,因此,本文对法律条款援引适用的司法审查强度不做深入分析严格而言,对某一事实是否属于“舞弊作伪”,进而符合我国《学位条例》第17条规定的学位撤销构成要件,关乎对“舞弊作伪”这一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解释,它本质上属于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涵摄”, 是一个法律问题,法院对该问题的审查方法属于“过程性审查”,是“对行政行为推理过程的审查”在学位撤销案件中,所谓高校认定的舞弊作伪事实是否符合学位撤销构成要件也是高校与学生之间争议的最核心的实体问题目前,法院存在三种不同的审查进路:“尊重型审查标准”、“严格型审查标准”和“回避型审查标准” 第一,一些法院遵循的是“尊重型审查标准”,对高校将相关违法行为纳入学位撤销构成要件的判断给予高度尊重,简单引用相关法律规范就得出了学位撤销决定合法的结论,而对该行为是否属于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舞弊作伪行为,高校是否滥用学位撤销权则没有任何提及。
比如在“翟建宏案”中,法院引用我国《学位条例》第6条和第17条,就认定“被上诉人郑州大学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是以获得硕士学位的身份报考博士,并且涉案硕士学位证书是不真实的事实,因此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撤销上诉人的博士学位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一些法院采取了“严格型审查标准”,对高校将相关违法行为纳入学位撤销构成要件的决定进行严格审查,如果高校仅仅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舞弊作伪行为,但是对该行为与学位撤销构成要件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说理论证的,则不予支持比如在“李涛案”中,法院就认为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学术不端行为与学位撤销之间的关联,从而认定不予支持法院认为:“上诉人的涉案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通过了查重检测、通过了论文答辩、通过了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记名投票并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现有证据仅能够证明上诉人有学术不端行为,至于这种学术不端行为对其博士学位论文关联程度多大、是否应当撤销已授予的博士学位,尚属事实不清 第三,还有一些法院则采取“回避型审查标准”,只对学位撤销决定的法律程序、明显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引用了相关法律但未明确相关条款)等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对学生是否存在舞弊作伪行为、该行为是否属于学位撤销构成要件等实体问题完全回避。
比如在“于艳茹案”中,法院仅对北大学位撤销决定的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对争议巨大的实体问题都予以回避,不做审查 (三)学位撤销法律程序的审查强度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程序是法院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学位撤销的法律程序,不同法院也有差异化的审查基准,综合而言存在三种审查方法,从弱到强分别是“指正型审查标准”、“确认违法型审查标准”和“撤销型审查标准” 其一,“指正型审查标准”是法院仅仅对学位撤销行为的程序违法情形加以指正,既没有确认其违法,也没有撤销,这是审查强度最弱的方式程序违法的指正体现在裁判理由中,而不是在裁判结果里,对行政行为的效力没有影响比如在“翟建宏案”中,针对高校在与学生联系不上的情况下直接将撤销学位的决定邮寄至学生所在单位的行为,法院指出该送达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但并未影响上诉人行使救济权利,于是加以指正,而对行为的法律效力没有任何影响 其二,一些法院对程序违法情形采取“确认违法型审查标准”,通过确认学位撤销行为违法的判决方式对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并加以否定性判断,但不影响被诉行政行为的存续效力比如在“李涛案”的一审判决中,针对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撤销原告李涛的博士学位前,没有通知原告,没有说明理由,也未听取原告陈述申辩的情形,一审法院以“被告在原告申诉后,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再次进行核实,学位评定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审议相关情况,维持了原处理决定,判决被告撤销重做已无实际意义”的理由,判决确认学位撤销决定违法。
其三,一些法院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撤销型审查标准”,通过撤销判决的方式对学位撤销行为的程序违法情形进行审查,并否定该被诉行政行为的存续效力在“李涛案”的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一审被告的学位撤销程序违法属于重大程序违法行为,不是申诉程序就可以弥补的,原审法院仅确认一审被告撤销学位的程序违法,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和高校的学位撤销决定 三、基于法院裁判逻辑的反思 通过对学位撤销案件审查强度的梳理,不难发现,法院裁判呈现出几个特点:一是不同法院对事实认定的审查强度相异,二是大多数法院对学位撤销构成要件审查做了回避,三是法院对法律程序审查标准飘忽不定法院的司法逻辑不一、司法立场各异,甚至充满矛盾与对立,无疑会给高校的学位管理工作和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带来困惑,这就需要我们深入反思并寻求未来的统合进路 (一)学位撤销事实认定的裁判反思 从现有学位撤销案件看,一些高校在作出学位撤销决定时一般都经过专家调查小组调查、外聘专家评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等程序,从而认定舞弊作伪的事实,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合议性和专业性然而,当前法院对舞弊作伪事实认定的审查标准不一且相互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