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七八章.ppt
70页第七章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概述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第一节 非全日制用工概述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二、非全日制用工在我国的开展 非全日制就业作为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之一,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应运而生的,它的产生与开展对于改善我国的就业环境,适应企业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均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一是,非全日制用工有利于企业降低人工本钱,推进灵活用工 二是,非全日制用工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就业环境,减少失业现象二、非全日制用工在我国的开展 当前,非全日制用工的开展呈现出以下的特点:1、社区效劳中的非全日制用工开展较快2、洋快餐企业中的非全日制用工较为普遍3、立法滞后影响非全日制用工的开展三、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综述〔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分为5局部共18条,分别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以及管理与效劳等内容,对标准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综述〔二〕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各地方规定的劳动合同地方立法中,将非全日制用工纳入进来二是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单独制定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第二节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特征1、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合同订立形式更加多样化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订立〔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订立原那么和订立形式1、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订立原那么〔1〕合法原那么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合法.〔2〕公平原那么 在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3〕平等自愿原那么 平等自愿原那么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原那么,一是自愿原那么平等原那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上下、附属之分,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自愿原那么是指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 〔4〕协商一致原那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5〕老实信用原那么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老实,讲信用2、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订立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因此,非全日用工合同的订立形式具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至于选择那种形式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至少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或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对于从事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双方还可以就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定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内容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来确定不过,规定 的内容越细致,那么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减少劳动争议越有利 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在订立会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4、非全日制用工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三〕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的生效事件,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采取口头协议订立的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无效或者局部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影响了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的,那么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局部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局部无效,不影响其它局部的效力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履行合同变更〔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和第五章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履行应遵循如下规定: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4、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6、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进行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原合同采用的是口头形式,可以在变更时也采用口头形式四、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双方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等问题发生争议时,应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目前,我国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等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争议的处理应主要依循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处理〔一〕劳动争议的处理原那么 ?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那么,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那么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非全日制用工所导致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来处理 老王多年前下岗失业,为了养活一家人,不得不四处找工作但由于年龄较大,又没有一技之长,老王一直找不到适宜的工作不久前,街道办事处给老王介绍了一个工作,到一家公司做保洁看到工资待遇都不错,老王就开始上班了 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老王,你做的保洁工是非全日制的临时工,每天工作八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不上保险,工资按月发放;你在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主管人员的指挥,好好地完成工作同时,该人力资源部要求老王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并向老王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所以签劳务合同 老王刚上班不久,却发生了意外一天,老王在擦楼梯时,一不小心踩空,从楼梯上摔了下来,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多元 伤愈后,老王回到公司上班,却被告知他与公司的劳务关系已经解除了,老王很纳闷,决定找到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理论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老王说,你可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公司是劳务关系,你没给公司做好工作,我们还没找你呢,你还来找我们要说法。
老王非常气愤,却感到公司说得似乎也很有道理,毕竟合同白纸黑字都写好的,只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请对老王与该公司建立的“非全日制临时工〞与全日制用工之间的关系,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建立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关系做分析分析见案例分析.doc例10)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监督检查概述劳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劳动者的监督工会的监督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第一节 劳动合同监督检查概述一、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概念与特征〔一〕监督检查的主体〔二〕监督检查的客体〔三〕监督检查的目的〔四〕监督检查的内容二、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体系 1、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劳动者的监督 4、工会的监督检查 5、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一、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概念与特征 劳动合同监督检查是指具有监督检查权的主体对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个体组织等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催促、处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一〕监督检查的主体 具有监督检查权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工会组织和劳动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的客体 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三〕监督检查的目的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监督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职权主体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催促其贯彻执行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法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查处违法行为,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二、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体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章的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二、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体系我国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体系:行政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的监督 社会监督检查 工会的监督检查 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二、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体系1、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最为全面和最为有力的监督手段2、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二、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体系3、劳动者的监督 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和劳动关系的参与者,其对劳动合同的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具有时效性和针对性,可以直接反映劳动者的诉求4、工会的监督检查 根据法律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二、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体系5、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二节 劳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一、劳动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概念和特征二、监督检查的主体三、监督检查的对象与内容四、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手段五、监督检查的程序六、监督检查的决定七、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一、劳动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法条规定,劳动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行为进行纠举、处分的活动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专门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劳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制度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 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2、内容的全面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以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3、手段的行政性 劳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属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和劳动监察程序的特殊规定4、决定的强制性 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检查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关系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监督检查的主体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国务院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对全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直接监督,并且要起到统筹的作用,制定劳动合同监督检查标准,监督地方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有监督的权力并且为了保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法性、有效性,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包括: 〔1〕听取工会的意见;〔2〕听取企业方面代表的意见;〔3〕听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监督检查的对象与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以下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四、监督检查的方式与手段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假设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监督检查主要有日常巡视检查、根据书面报送材料的审查、根据举报投诉的专查、应急预警系统建设以及推行用人单位劳动诚信制度等方式五、监督检查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劳动行政部门在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名为主办人员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合同监督员检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2〕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人员今昔调查、检查时,承担以下义务: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3、为举报人保密〔3〕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劳动合同监督检查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力度合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调查、检查措施: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4、采取纪律、录像、录音、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多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5〕劳动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消灭行为的;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清晰的 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劳动保障检察机构根据规定,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2〕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人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人员注明情况;〔3〕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劳动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内完成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六、监督检查的决定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分依据的,可以当场做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分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根本领实、拟做出的行政处分、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填写预定格式的处分决定书;〔4〕当场处分决定书应当由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将处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合同监督检查人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律的行为做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劳动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处分或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劳动行政处理或处分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七、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 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该期限自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节 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一、相关主管部门的范围及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这一规定与建设、卫生、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主管部门的指责密切相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规定了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象与内容 建设部门主要监督建设行业内,尤其是建筑行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另外,对涉及平安生产的工厂的建设有一定的监督权 卫生部门主要监督各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卫生条件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监督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平安生产条件,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平安防护设施和用具三、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的实现 建设、卫生、平安生产监督等部门对其职权范围内有关劳动合同执行情况,主要通过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举报监督等方式开展其监督工作各部门在监督工作中对所发现的问题可以分别通过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方式来实现监督第四节 劳动者的监督一、劳动者监督的意义二、劳动者监督的内容三、劳动者监督的手段一、劳动者监督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
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赋予劳动者劳动合同监督权,反映了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同时,劳动者的监督是最为及时且有针对性的监督形式因为,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内容的理解及实现情况有着最直接的感受,这为劳动者的有力监督奠定了坚实的根底,使得劳动者的监督成为劳动合同的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局部二、劳动者监督的内容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环节劳动者都有行使其监督权的权利,参照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监督权的内容包括:〔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五〕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三、劳动者监督的手段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结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监督的手段包括:〔一〕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也包括建设、卫生、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二〕申请调解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 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三〕申请仲裁 ?劳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提起的诉讼形式为民事诉讼,被告是与其发生劳动争议的相对方--用人单位 劳动者起诉时需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要求的〔1〕原告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节 工会的监督一、工会监督概述二、工会监督的内容三、工会监督的手段一、工会监督概述 工会劳动合同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目前,我国工会组织的劳动合同监督职责主要体系在?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中,?工会法?第三章也对工会的权利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另外,还公布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二、工会监督的内容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工会对涉及劳动合同的以下内容有监督的权利:〔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2〕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情况〔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工会监督的手段〔1〕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3〕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4〕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六节 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一、其他组织和个人监督的意义 其他组织和个人监督表达出非利害关系人对社会现象的关注和对社会正义的追求赋予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权,鼓励这些主体对用人单位的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使用人单位处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能够催促其依法、依约从事相关活动二、其他组织和个人监督的方式和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所以,法律赋予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方式是进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