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串讲.docx

29页
  • 卖家[上传人]:re****.1
  • 文档编号:405531614
  • 上传时间:2023-09-12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40.65KB
  • / 29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串讲以征管法为主线,以税款征收为重点,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法律救济, 熟悉增值税、 消费税及所得税的原理及计算,了解行政法基础、税收的刑法保障、及税收基础知识第一部分:需要掌握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一、法理及行政法基础(1)法的内涵: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的本质)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执行社会职能) 法律关系:宪政、行政、民事、刑事法律关系要素: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客体(物、行为、精神财富、人身权)、内容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行为、事件法律规范结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制裁(条件假设、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分类: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法的分类: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普通法和特别法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进行的分类: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系:按照世界历史传统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立法法》: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和修改国家一般法律、 部分补充和修改基本法律程序:提出、审议(全国人大: 大会一次审议通过; 人大常委会:三读)、通过(表决制)、公布;法律保留原则:十项专属立法权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及处罚事项、有关司法制度的事项。

      法律相对保留事项: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如税收基本制度行政法规: 贯彻法律、行政管理职权、授权立法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部门规章: 如上地方法规: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事务,专属立法之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项程序:提案、审议、表决或 报批、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报批:自治区级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其他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该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规章: 不实行表决制税收规范性文件:具有执行性(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不具有创设性制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 (不包括税务所、 稽查局及其他税务行政机构)遵循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程序: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生效(原则上生效的时间应在文件公布 30 日后)管理:备案审查、文件清理、后评估、异议处理法律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不溯及既往)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行政法的特征:内容上: 研究对象的确定性(以行政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 、内容的广泛性、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行政法中往往包含着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种法律规范形式上: 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数量多。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例外:应急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3)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税收征纳权利和义务关系)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税务行政主体: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行政相对人: 具有双重身份的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自然人、外国组织和外国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有关单位)税务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为、财物税务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税务行政职权 : 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请求权、受益权等4)行政行为:特点:法律的执行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公定力\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强制性税务行政行为的分类 :依照行政行为是否可能反复适用(对象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行为适用的范围不同: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行为是否可以由行政主体进行选择: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依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实施行政行为为标准: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对相对人有利为标准: 有利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税务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二、税收相关法律应用(一)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原则: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督制约原则。

      1.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三种: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 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及税务局的稽查局 其中,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是由《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特别授权的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力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罚款额在 2000 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税务代理人、其它税务当事人;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税务行政处罚有四种:一是罚款;二是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三是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四是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税务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 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 3 倍,同时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 万元;超过限额的, 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管辖:税务行政处罚能常由税收征管关系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发票:违法行为发生地注意:“一事不二罚”原则的运用(1)“一事不二罚”中的处罚仅指罚款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 3)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 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 不得再予以罚款4)纳税人的数个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合并执行如某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分别触犯了《税收征管法》的两个条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分别罚款,合并执行2.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 条件: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程序:表明、告知、听取、填写、送达、备案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包括立案(稽查部门为选案) 、调查、拟定处理意见、 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一般情况下,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是: 对违法事实比较清楚,情节轻微,数额较小,不需要组织调查即可定性的税务案件, 可不立案,由主办人员查清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按规定的程序处理。

      对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情节恶劣,案情复杂,数额较大,涉及面广,影响较大,需要组织调查处理的案件, 应当立案,由办案税务机关组成调查组进行查证对涉嫌犯罪的,由税务机关填写税务案件移送书,连同案件有关材料,书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注意: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听证程序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 3 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 15 日之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将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二)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 (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①听证会开始后,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故缺席不到场; 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未经主持人许可,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擅自退出听证会场的, 应视为放弃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②听证过程中,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本案调查人员、 证人及其他人员不遵守听证会纪律、 违反听证秩序, 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③听证过程中, 主持人认为控方证据有疑问无法辩明事实, 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正确、 公正的,应当宣布中止听证, 并指示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作补充调查后再行听证决定:给予、免除、不得、移送执行:罚款包括当场收缴( 2 日、 2 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收( 15 日、 3%)强制执行二)税务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监督原则2. 行政许可的设定:设定事项、设定权限 3.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发票准印证):征管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4.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临时性许可)外,不得以其他文件形式规定行政许可5. 行政许可的实施:公示、申请、受理、审查(书面审查原则、也可实地核实,听证)、决定(当场、 20 日、延长 10 日。

      便民措施45 日,延长 15 日)、变更与延续6. 便民措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7. 行政许可的检查:书面审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实在检查、自检等三)税务行政复议:(1)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审查对象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税务行政复议前置 (《征管法》 88条、《实施细则》 100 条)纳税争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