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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页被夸大的“情法冲突”:法理和情理相冲突时 7月16日,私刻医院收费章、为妻子骗取透析诊疗400余次的廖丹,将万元透析费全部退赔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法官称,廖丹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无法对其作出过轻的判决;廖丹退赃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能够在三年到十年的量刑区间,最多降低30%刑期这和之前检察官求刑的三年至十年保持了一致 法院一审判决虽未作出,舆论评判早已全方位从这个被称为“北京最凄美爱情小说”的“诈骗救妻案”被媒体披露开始,它就一直牵动着众多围观者的心同情者谓之“悲情英雄”,呼吁无罪;冷静旁观者叹之“其情可悯,其罪不可恕” 以司法的视角看这宗公案,廖丹为救妻不惜以身试法,其行为涉嫌犯罪并无疑议司法并不因目标正确而抵消手段的不正确 去年发生在东莞的“慈母溺儿案”,以“情”来论,它带给舆论的冲击并不亚于廖丹案以爱之名实施的“慈母溺儿”被指控为“有意杀人”,而民间呼吁涉案的母亲应无罪或从轻的百分比,甚至远超廖丹案最终,法院综合了法定从轻情节和酌情从轻情节,判处有意杀害两人的韩群凤五年有期徒刑和一边倒的要求无罪或从轻比,对判决结果表示支持的百分比超出了六成 类似的案例实则不胜枚举,它首先应促进法律人的反思。
在部分影响性诉讼中,总有部分法律人以自己的“理性”,来推导网民的不理性——包含指责网民的“嗜血”、“狂欢杀人”、“多数人暴政”等 其实,只要以一点点“理性”的眼光来观察网络舆情会发觉,网民并不是一个只会喊杀的暴民群体在多数网民心中,全部有一个“宽严相济”的标准 她们曾在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中呼吁从重,但也在“慈母溺儿案”和“诈骗救妻案”中呼吁从轻趋使她们作出选择的,就是自然理性从期待而言,多数网民想要的,不过是法院的依法裁判和最终的司法公正司法当然不能被民意所左右,但民意中的价值追求和民众基于生活体验而产生的对司法不公的忧心,必需珍视 回到廖丹案此案最令人纠结之处,是涉案金额高达万余元,在刑事司法中属“数额巨大”在“数字司法”的藩蓠中,它的量刑起点就是三年,最高可达十年,这超出了不少关注者所能接收的底限但要据此早早下个“情法冲突”的判词,未免还是有些武断 因为在本案中,廖丹还有很多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的情节比如她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对社会没有造成较大危害这全部意味着,廖丹最少能够在量刑幅度的法定范围内从轻 至于退赃,当然是量刑应考虑的一个原因向廖丹捐赠了17万余元的珠海政协委员陈利浩,也基于“退赃从轻”的考量才一次性捐出这个数额。
之前法官对廖丹也有“退赃从轻”的提醒其实,不应认同这种司法规则理由很简单,假如廖丹没有能力退赃,莫非就只能被重判? 廖丹是不幸的,但她又是幸运的,最少她得到了舆论的关注我们不得不认可,像廖丹这么的悲情其实天天全部在上演除了少数个案因机缘巧合为公众所熟知之外,更多的苦难只存在于当事人的心里舆论救得了一家,救不了全部廖丹常有,而陈利浩不常有这才是我们经常要面正确现实 能救助更多廖丹的,还是法律和司法本身对廖丹而言,就算无法退赃也一样应从轻从轻不是拼钱,也不是拼悲情,而是讲证据依法律 法本容情,“宽严相济”、“罪刑相适应”,本就是量刑标准故而,“判三缓五”将是既合乎法度又不失情理的选择一是三年有期徒刑并未超出法定量刑标准;二是廖丹已具有缓刑的其它条件,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小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缺的,就是一个“三年徒刑” 实际上,围绕此案的“情法冲突”有被夸大的倾向法不外乎人情量刑标准的细化,就有情理在司法机关对廖丹采取的强制方法是取保候审,这让廖丹在接收庭审、乃至判决最终作出之前,仍能够继续照料她的妻儿许可廖丹取保候审,并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害。
既然合乎取保候审的全部条件,为何不取保呢? 对一个大家全部满意的司法决定,已无需监督群情呼吁,实是为了确保法官们不“选择性适法”倒是有些媒体和评论家,将此案过分解读成“情法对决”,甚至将法推到了情的对立面廖丹一案并不需要“法外开恩”,对廖丹取保候审,本属正当;若法院对廖丹适用缓刑,一样有着正当的路径一言以蔽之,廖丹一案依法从轻足矣 不少论者全部引用了上世纪3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一个案例一位老妇为给挨饿的三个孩子食物,而偷窃了面包法庭上,州长带头为老妇捐款,包含法官在内纷纷响应了州长的呼吁部分评论家们从中看到了“情”其实,它本是在法律之内判处老妇有罪在先,而州长是在法律之外“判处”社会有罪在后 法院判决保障了法律的实施,法外的“判决”促进了制度的改进,抚慰了当事人因社会保障缺乏所造成的伤害这一样是一个“情法交融” 作者为海南大学副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