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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税制构想分析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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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税制构想分析论文城乡税制构想分析论文【关键字】统—城乡税制;二元经济结构;公平税负;税收征管【摘要】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严重畸形的二元城乡形态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大突出障碍 随着市场经济步伐和中国城市化的加快,城乡经济融合,客观上要求统一城乡税制,统,税收征管,使农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税收待遇, 这也是改革城乡二元经济格局,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前提因此,中国应当取消农业税,统一城乡税制,统一税收征管,规范农村税收征管方式随着中国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 特别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二三产业互动、 城乡经济相融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客观上要求尽快统一城乡税制,实现税收征收方式统一和执法主体统一, 加快创新农业税制一、统一城乡税制的必要性 (一)统一城乡税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城乡二元社会形态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 是政治驱动、经济分化下历史的自然选择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严重畸形的城乡二元形态已成为发展中的一大突出障碍因此,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城乡经济融合、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转移农民、富裕农民,客观上都要求尽快改革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社会管理制度, 这当中当然包括作为国家重要第 1 页 共 6 页 政策工具的税收制度。

      (二)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要求统一城乡税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经济步伐加快,国内市场更加开放,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 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市场竞争规则,保证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在诸多的市场竞争规则中,公平税负是一项重要规则然而, 作为中国市场主体的农民,至今仍未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税收待遇, 作为中国基础产业的农业, 也未得到与工商业同等的税收待遇因此,尽快改变这一状况,加快统一城乡税制,已成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三)税收征管统一的必然性要求统一城乡税制长期以来, 由于农业税收在制度要素设计上相对独立于工商税收,所以农业税征管方式也随之自成体系 在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标准的最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以专门条款明确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足见农业税收征管的特殊性 但是税收实体法的统一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 而实体法的统一,必然要求程序法的统一,即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税收征管模式二、统一中国城乡税制的几点构想 (一)统一认识,明确改革方向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不可能一步到位。

      农民负担虽然在逐渐减轻, 但远没有彻底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构想 为实现这一战略构想,党的第 2 页 共 6 页 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创造条件, 逐步统一城乡税制”的新思路,要求取消农业特产税, 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最近中央又进一步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 由此可见,面对新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对农业税制改革指明了方向,阐明了基本政策, 并明确了实施步骤但是当前还有一些同志在农业税制改革方向这一问题上存在模糊认识, 对于降低农业税税率之后是否彻底废除农业税犹豫不决, 有的同志甚至提出,在农业税税率降低到一定水平之后(比如 2%左右),或保留农业税这一税种,或将其改为其他类似性质的税种等笔者认为,彻底废除农业税、改变城乡二元税制格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是经济发展阶段性规律的内在要求, 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背景下国际农产品贸易竞争形势的必然要求, 是建立城乡统一的、现代化的涉农税制的基本要义, 也是改革城乡二元经济格局、 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前提,因此,必须彻底废除农业税,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二)取消农业税、统一城乡税制的具体设想 1.对农业初级产品征收增值税 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将农产品和农林特产品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实行优惠税率,自用部分免税,只对销售部分征收这对农民有三点好处:一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对农业初级产品征增值税, 意味着只有当农产品进人流通领域,实现了销售收入才需纳税,增强了计税依据的确定性、客观性二是农产品增值税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即一切农业投入如机械第 3 页 共 6 页 设备、 种子、 肥料、 农药、 灌溉用水等所包含的增值税都应允许扣除,这样既可使农业生产者避免因投入物已纳税款不能抵扣而导致的重复征税,又可理顺农产品的市场流通渠道, 使农产品的采购能够正常地扣除农产品已纳增值税,还可使出口农产品实现零税负, 增强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同时,还能补偿农业生产者因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而被迫取消的农产品出口价格补贴损失 三是借助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可使绝大多数销售农产品金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农民得到免税待遇(现行税法规定,个人纳税人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2000--5000元,折合年销售额24000--60000 元),直接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因加入世贸组织给农业带来的冲击,还可减少税收征管成本。

      2.将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人资源税对农村土地根据目前核定的每亩常年产量分档确定每亩资源税定额, 按年征收,平原地区每亩一般不宜超过30元, 山区一般不宜超过20元, “老少边穷”地区可减免土地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入资源税后, 根据经济发展情况, 可适当调高定额税率,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可继续按原规定标准改征资源税 3.对农业企业和个人征收所得税 对农业企业以生产经营所得为依据征收企业所得税考虑到农业企业承受的自然风险比工商业大,所以扣除的范围应更宽、税率应更低、减免税的优惠项目应更多,减税幅度应更大一些对农民(户)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适用税率上, 种植、 养殖大户可按个体工商户适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扣除范围也应宽一些,减免税的优惠项目应多一些对一般农户则与第 4 页 共 6 页 城市居民一样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每月扣除费用也应适当提高近两年中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仅有 2000 多元,每月平均不到 200 元,因此,一般农民达不到起征点,只是少部分种植养殖大户和部分副业收入较高的农产交纳个人所得税, 这也是合情合理的,也可使农民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

      4.征收城乡社会保障税, 让农民进入统一的社会安全網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 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 因此,我们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使社会保障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开征社会保障税,应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特点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进行整体设计,然后分步实施,逐步完善要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合理负担原则和公平原则,专门管理,科学地设计,以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也有利于农村推行计划生育政策, 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康, 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统一税收征管,规范农村税收征收方式 1.统一税收征管,降低征收成本将来城乡税制统一后,必然要求统一税收征管第一,统一税收征管,符合社会管理分工要求,财政与税收应分居收支“两条线”,职责不应混淆;第二,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农村税收,可有效避免以支定收,加码加价,有利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第三,深化税收改革要求均衡城乡负担,将征收主体统一到地方税务部门,有利于税负公平,避免各地因财力不同而引第 5 页 共 6 页 发税负不公问题;第四,从效率原则来看,统一机构设置比多个机构征税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第五,按照国际惯例,税务机关征税执法名正言顺,纳税人容易接受,有利于减少征纳矛盾。

      2.规范农村税收征收方式农村地域广阔,经济发展层次明显,税源状况不一,一味追求征收方式的高度统一是不现实的, 但基本方式必须规范、统一,否则征收方式的差异必将带来事实上的税收负担差异,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因此,首先在农村税收征收方式的统一过程中应考虑与工商税征收的衔接问题, 积极谋求与工商税收征管模式的统一 第二, 坚持以税务部门独立执法、 直接征收为主的征收方式;第三,努力推行农民自行申报、税款集中征收的管理方式税务机关应当抓住农村税费改革、农民负担减轻的有利机遇,因势利导,加强政策宣传,激励自觉申报纳税热情,规范征收行为,提高服务水平,通过设立多种形式的办税服务网点等方式, 引导农民群众自觉主动申报纳税第 6 页 共 6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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