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2015...doc
25页精心整理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中国海员建立工会代表中国船员、中国船东协会代表中国船东,双方经同等协商就如下事宜达本钱协议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促进航运事业开展,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中国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船员风光 劳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有关公约,签订本协议其次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籍船员、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及其所拥有和〔或〕管理的中国籍船舶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拥有和〔或〕管理的便利旗 便利旗国家或地区参考以下名录:1. 安提瓜和巴布达;2. 巴哈马;3. 百慕大;4. 开曼群岛;5. 塞浦路斯;6. 直布罗陀;7. 洪都拉斯;8. 黎巴嫩;9. 利比里亚;10. 马耳他;11. 马绍尔群岛;12. 荷属安第列斯;13. 巴拿马;14.圣 文森特;15斯里兰卡;16瓦努阿图,等船舶,雇佣中国船员的,可以选择运用本协议如选择运用本协议的,需遵守船旗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第三条 船东应当敬重船员依法参与、组织工会和开展工会活动的权利在企业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船员工会组织。
工会应按《工会法》规定开展工会活动,履行工会义务第四条 船东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方法》〔以下简称《管理方法》〕和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和上船协议船员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规定船东雇佣劳务派遣船员的,应确保该船员与有资质的效劳机构或相关单位签订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劳动合同第五条 本协议所称船东是指船舶全部人或者其他已从船舶全部人处依法取得船舶营运权利,并担当相关责任和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本协议所称船舶是指国际航行海船,不包括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本协议所称船员是指受雇于从事商业活动的船舶上工作、实习和见习的任何人员本协议所称基薪,是指正常工作时间的酬报,它不包括加班酬报、奖金、津贴、带薪休假或任何其他额外酬报其次章 劳动合同及管理第六条 船东聘请船员,应当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相同、诚恳守信的原那么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当在充分听取工会和船员看法的根底上制定,并提前交给船员,确保船员有足够的时间进展询问和探究 船东和船员约定的试用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八条 船东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解除船员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船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工会有权代表船员就涉及船员利益方面的事宜向船东提出看法〔或进展交涉〕,依法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船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劳动管理,建立劳动用工制度第十条 船员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鉴定丢失或者局部丢失劳动实力的,船东不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船员在船连续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8个月因船舶停靠港口或者航行的航线不便利更换船员的,工作期限可适当提前或延后2个月船员在船工作满10个月后未能下船的视为逾期船员在船超期效劳的,船东从第11个月起应向船员支付额外的超期补贴超期补贴额度不应低于船员基薪的10%船员在船连续效劳最长不超过12个月第三章 劳动酬报、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二条 船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 船员的劳动酬报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船员的基薪不得低于本协议附件1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船东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船员支付劳动酬报,包括在船领取和家汇工资局部合同约定时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一个月 船上支付的劳动酬报采纳的货币兑换率,应当遵照有利于船员的标精确定 船东应定期向船员供应月劳动酬报清单,该清单应包括劳动酬报构造和代缴费用的内容双方可自行约定清单签收方式船员须要查询工资实际支付状况的,船东有责任帮助船员获得相关信息并不得收取额外效劳费第十五条 船东或船员用人单位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船员带薪年休假和公休假期的权益待派船员指船员遵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休息时间有关规定以及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关于休息时间有关约定全面行使休息权后,非因船员缘由短暂无法上船工作的船员待派船员的工资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 船东或船员用人单位应当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招募的船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商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其应当缴纳的各项费用船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船东或船员用人单位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船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实施监视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八条 船员在船期间,以每日工作8小时为依据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第十九条 船员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局部,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船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其次十条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上每工作1个月不少于2.5天的带薪年休假其次十一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应当遵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在船船员不低于其基薪300%的酬报其次十二条 船员在船连续工作8个月以上的,船东应当保证船员连续休息休假时间不少于40天船员超期效劳的,连续休息休假时间相应延长其次十三条 支配船员超时加班的时间和休息时间的限制:〔一〕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船员最短休息时间不应少于10小时;且在任何七天时间内不应少于77小时〔二〕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其次十四条 船东应当依据《管理方法》的要求记录船员每天在船作息时间,并由船长或其指定人员和船员本人签字认可。
船员应每月持有1份该作息时间记录表的复印件其次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其次十三条限制:消防,救生训练,平安演习〔以对船员的休息时间影响最小和不会造成疲惫的时间和方式进展〕,以及出于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的紧急平安须要,或者出于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人员的须要一旦复原正常,船长应尽快确保全部在打算支配的休息时间内从事工作的海员获得足够的休息时间第五章 船舶配员及值班其次十六条 船舶应当保证处于适航状态〔符合IMO、ILO公约标准〕和配备有足够的、具有适任资格的船员,以保证船舶平安操作,维持必要的值班制度在任何状况下,配员不应低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规规定的最低配员标准确保在各种状况下船舶及其人员的平安和保安 其次十七条 当船上发生缺员时,顶替其工作的船员应当得到补偿原那么上,缺员应当尽快在下一个便利港口补足第六章 职业平安和医疗其次十八条 船舶应建立职业平安和安康爱护管理制度,并且应当配备常用药品、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以及经过特地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的船员其次十九条 船东应当确保为其效劳的船员得到职业安康爱护,并且在一个平安和卫生的环境下生活、工作和培训,船员应当承受过职业平安和安康爱护及防止事故的培训。
第三十条 船舶应当成立平安委员会,负责督查平安问题,选举平安代表参与船舶平安委员会,有效实施并促进职业平安和安康爱护及防止事故的培训第三十一条 船东应当为船员供应足够的品质良好的劳动爱护用品和必要的季节防护用品第三十二条 船东应当向船员供应安康爱护,应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体检标准为船员供应安康体检,建立船员安康档案第三十三条 船员在船期间发生伤病,船东应当依法刚好支配必要的治疗〔包括住院治疗〕,直至痊愈或者医院治疗期完毕,并支付船员医疗费和食宿费第三十四条 船舶驶经战区船东应当为船员办理人身保险;船舶驶经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船东应当为船员办理安康保险,并供应相应的防护措施第三十五条 船东雇佣女船员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爱护法》和《女职工劳动爱护特殊规定》的要求,做好女船员的劳动平安卫生设施配备和劳动平安卫生学问培训工作船东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女船员经、孕、产、哺“四期”爱护工作,并按国家生育保险规定报销相关检查费用第七章 食品、居室、寝具和消遣第三十六条 船舶应当为在船船员供应:〔一〕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及其他ILO有关公约要求的饮用水和食物,敬重船员的宗教信仰、社会习惯,并按公约要求供应餐厅、餐具及其他与船员饮食有关的必备设施或人员;〔二〕标准的卧房及用具;〔三〕洗衣设备;〔四〕符合国际公约要求的舱室面积和消遣设施;〔五〕取温煦通风设备;〔六〕卫生设施;〔七〕照明设备;〔八〕医务室;〔九〕必要的降噪和防振动措施,其他船员日常生活和工作必需的设施。
第三十七条 船东在可行时,应为船员在船通讯供应便利条件第三十八条 船员的伙食费标准不低于附件2中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九条 当食品和居处不是在本船供应时,船东应当负责供应品质良好的食品和居处第八章 效劳于战区、疫区、海盗活动区域等危急区域第四十条 假如船员所效劳的船舶需驶往战区、可能紧要威逼生命的传染疾病疫区或者海盗活动区域,船东应当刚好向船员供应当地区的全面情报信息、本轮的航线和抵达港口,以及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学问第四十一条 船舶须要驶往战区、疫区须要征得船员的同意,假如船员拒绝前往,船东应当支配该船员遣返并支付遣返费用第四十二条 船舶进入战区、疫区,船东应当每天向船员支付不少于一倍基薪的特殊津贴缺乏五天的,至少按五天计算第四十三条 船舶驶经海盗活动区域,船东应参照国际规定,赐予船员补偿船员因海盗攻击受伤或死亡,应比照相关战区赔偿标准进展赔偿 第九章 伤亡保赔第四十四条 船员在船期间发生或者源于这期间工作而发生疾病或者受伤的,船东应当刚好为船员支配治疗治疗期为:直至痊愈;确诊为永久性疾病或者永久性残疾;约定的治疗期届满〔双方约定的治疗期不应少于16周〕生病或受伤船员在船期间,船东应向其支付全部医疗费和全额在船工资。
船员离船治疗的,受伤船员在治疗期内船东应当负责支付船员的全部医疗费和全额在船工资;在船生病的船员在治疗期内,船东应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全部医疗费和不低于公休工资或待派工资的工资,两者以较高者为标准第四十五条 船员在被雇佣期间,包括上船或者遣返途中,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遭遇永久残疾的,船东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船员劳动合同的约定予以刚好赔偿第四十六条 船东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后,可以为在船船员的疾病、伤残、死亡向声誉良好的船东互保协会或者保险公司投保出险后船东应当负责追索保险赔偿金,并刚好、全额转交船员或者死亡船员的继承人第四十七条 船员在船期间,包括上船或者遣返途中,发生死亡的,船东除应当支付赔偿外,还需付清该船员全部应得的收入,妥当保管并返还遗物,妥当安置骨灰或遗体船员在船期间因生病或受伤丢失工作实力须要离船治疗的,船东应妥当保管并返还船员财物第四十八条 船东可参照附件5《船员在船伤病亡处理行业建议标准》执行本章条款第十章 遣返第四十九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