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doc
4页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一、基本规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注意:(1)强调“自用的”,如果是出租、出借,则不免税;(2)强调“本身的办公用地或公务用地”,如果单位用于生产经营,也不免税★(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场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10 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注意选择)(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二、特殊规定1、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衔接征用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2、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3、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免予征税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4、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5、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6、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7、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8、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9、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1、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2、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3、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的仓库库房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以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储运业务的生产、经营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相关原则处理14、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15、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坐落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土地,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征收土地使用税16、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17、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18、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19、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的土地2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
21、铁路行业自用的土地22、国家直属储备粮、棉、糖、肉、盐库自用土地23、核电站和廉租住房用地新增)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提示:减免税项目中,有法定减免的,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