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史考试总结.docx
5页西周时期刑法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即矝老恤幼原则 ①西周时期的刑罚原则之一②幼弱、老者、蠢愚三者可以赦免其罪③这是“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制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2.辨别故意与过错、惯犯与偶犯原则①西周辨别故意和过错犯罪的刑法原则,它是“明德慎罚”和“礼治”思想的具体化②眚,即为过错;非眚,即为故意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可以注意到罪犯的主、客观状态,故意从重,过错从轻③这一原则在当时的世界刑法史上是罕见的,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进步意义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4.“刑罚世轻世重”原则①指用刑事政策来指引司法实践②要根据时世的变化来拟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③对后世各朝的用刑用法和封建统治有深刻的影响刑罚制度1.死刑:大辟 2.肉刑:a.残损肢体的肉刑:墨、劓、剕、宫b.不残损肢体的肉刑:鞭刑,扑刑3.流刑:把犯人遣送到边远地方服劳役的刑罚,重要指政治性犯罪4.赎刑:即按规定或经容许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5.劳役刑:是限制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刑罚合用对象是尚未达到合用五刑的轻罪犯人6.拘役刑:又称嘉石拘役,是对不够合用劳役刑的轻罪犯人限制剥夺自由并逼迫从事短期劳役的刑罚。
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杀人越货罪4.群饮罪5.不孝不友罪礼与刑1.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级别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2.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3.礼的最后目的:移孝作忠(以家及国,维护统治) 4.周礼的作用:a.具有避免犯罪的作用;b.有助于维护西周宗法级别制,调节奴隶主内部的关系5.礼与刑的关系:礼和刑的一致性:a.都是法律的构成部分,互相依存,相辅相成.b.礼是刑的基本和渊源;c.礼是广义的刑,也就是法礼和刑的区别 :a.礼与刑的作用不同:“出礼则入刑 ”礼是防备于未然,刑是严禁与已然b. 礼与刑合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秦朝时期秦朝的“定罪量刑”原则1.有关责任年龄,秦以身高拟定责任年龄男子6尺5寸(1.5米);女子6尺2寸(1.38米) 2.辨别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是认定与否构成犯罪的原则3. 辨别故意与过错:故意为“端”,过错为“不端” “端”从重,“不端”从轻4.数罪并罚原则 5. 自首减刑原则 6. 诬告反坐原则刑罚制度1.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
秦朝死刑又分为车裂、弃市、腰斩、枭首、具五刑、族刑等多种2. 肉刑,又称体刑,是残人肢体的刑罚涉及黥、劓、斩左趾、宫等并与劳役刑结合使用3.劳役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劳役的刑罚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罚作、复作等4. 财产刑重要是赀刑,强令犯罪人交纳财物、金钱或免费服劳役赎刑是通过交纳一定财物或服劳役,而赎免其她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5. 身份刑涉及收刑和废刑收刑是将一般平民籍没为官奴婢,废刑是剥夺为官吏资格的刑罚6.迁刑即流放刑7.耻辱刑:有髡刑、耐刑或完刑,耻辱刑常作为徒刑的附加刑合用罪名1.不敬皇帝罪 2.诽谤与谣言罪 3.盗窃罪 4.贼杀伤罪 5.盗徙封罪 6.以古非今罪 7.妄言罪 8.非所宜言罪 9.投书罪 10.乏徭罪 11.不得兼方罪汉朝时期汉朝的刑法原则1.尊老怜幼的原则 即恤刑制度,恤刑是指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状况的人,在定罪处刑时予以特别宽宥的做法2. 亲属相隐的原则 即"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并且减免刑罚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她也不负刑事责任。
3.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 即上请原则,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机关无法审理,必须上报皇帝或廷尉,祈求减免刑罚的原则刑罚制度1.死刑:大体上与秦朝相类似,有弃市、腰斩、具五刑等,同步浮现“殊死”,即斩首2.肉刑 a.宫刑;b. 斩右趾改为弃市;c. 黥刑:后改为髡 钳 城旦舂; d.劓刑改为笞刑3. 徒刑:两汉时期的徒刑都规定了刑期髡钳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浮现“顾山”即女子犯罪,定罪后放回家,每月出三百钱雇佣她人代之服劳役4. 罚金刑,是指逼迫犯罪之人交纳一定量黄金的惩罚5.徒边刑 指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的刑罚罪名1.不敬、大不敬2. 腹诽:是指语无微词而心有异议3.欺君罔上4.禽兽行:即亲属相奸的行为5.通行饮食:是指为造反者通情报,当向导,供应饮食的犯罪6.漏泄省中语:即泄露朝中讨论的事情7.非正:指地方的诸侯王以非嫡子冒充嫡子继承爵位唐朝时期刑法原则1.辨别公罪与私罪原则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2.矝老恤幼原则3.同居相隐不为罪 唐律发展了汉律有关“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容隐范畴扩大到四代以内亲属和奴婢要为主隐,阐明礼与法的进一步融合;但谋反、谋叛、谋大逆者不用此律4.贵族官僚特权原则 a. “八议” 即八种人犯罪免刑或减刑。
b.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绩的高下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限制:十恶,杀人,监守自盗等C.减即可减罪的人d.赎 合用人:八议,请,减者可合用赎刑;九品以上的官;七品以上官的亲属;五品以上官的妾限制:五流除外e.官当原则5.唐律对涉外案件的解决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国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6.类推原则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刑罚制度1.五刑:唐朝的五刑是指封建制五刑,涉及笞、杖、徒、流、死2.刑之加减a.加刑:加到较重的等次,如杖一百加一等是徒一年,徒三年加一等是流二千里b. 减刑:减到比较轻的等次,减刑对笞、杖、徒刑来讲是按照等次来减,对流刑和死刑比较特别,是按照刑种来减,即:二死三流同为一减,如流三千里减一等,变成徒三年,流两千五百里和流二千里减一等也是徒三年,即三流同为一减;两死即斩和绞减一等都是流三千里唐朝罪名1.十恶 涉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2.六赃 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涉及:a.“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b. “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C. “受所监临”,指官吏运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d. “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e. “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f.“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体现:1.立法指引思想的儒家化:无为而治----德主刑辅 2.刑法原则的儒家化:亲亲得相首匿、上请 3.司法的儒家化:春秋决狱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入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体现:1.重罪十条的浮现;2. “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3.“存留养亲”制度的浮现;4.封建特权法的浮现:八议、官当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毕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毕,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毕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进一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重要体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拟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积极影响: 1、儒家法律指引思想的确立强调德治 2、确立了法律的某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某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重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 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增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措施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注重悲观影响 一方面,法律儒家化使审理案件、定罪量刑不可避免的走向了主观化另一方面,儒法结合重在礼法合一长期地坚定地实行礼治,纳礼入律、深刻地禁锢了人们的思想 第三,法律儒家化建立了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这秩序稳定而具有威权,然致命性在于它显失公平。
第四,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另一种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于将"天下为家"的观念深深植根于国人心中 第五,中国法律儒家化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级别,注重道德、关注礼教更注重人的作用,这一主线属性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所实行的但是是"一人之心千万人之心"的君主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