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doc
5页液化土和软土地基定义:液化是指饱水的粉细砂或轻亚粘土在地震力的作用下瞬时失掉强度,由固态变成液体状态的力学过程砂土液化主要是在静力或动力作用下,砂上中孔隙水压力上 升,抗剪强度或剪切刚度降低并趋于消失所引起的 4.3.1 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6 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 7 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 度时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 6 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4.3.3 饱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1 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8 度时可判为不液化 2 粉土的黏粒(粒径小于 0.005mm 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 度、8 度和 9 度分别不小于 10、13 和 16 时,可判为不液化土 注:用于液化判别的粘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他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
3 浅埋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du>d0+db-2 (4.3.3-1)dw>d0+db-3 (4.3.3-2)du+dw>1.5d0+2db-4.5 (4.3.3-3) 式中 dw——地下水位深度(m),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 du——上覆盖非液化土层厚度(m),计算时宜将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扣除; db——基础埋置深度(m),不超过 2m 时应采用 2m; d0——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 4.3.3 采用 表 4.3.3 液化土特征深度(m) 饱和土类别7 度8 度9 度粉土678砂土789注:当区域内的地下水位处于变动状态时,应按不利的情况考虑4.3.4 当饱和砂土、粉土的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 20m 深度范围内的液化;但对本规范第 4.2.1 条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各类建筑,可只判别地面下 15m 范围内土的液化当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未经杆长修正)小于 或等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
当有成熟经验时,尚可采用其他判别方法 在地面下 20m 深度范围内,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4.3.4) 式中 Ncr——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N0——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应按表 4.3.4 采用; ds——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m); dw——地下水位(m); ρc——黏粒含量百分率,当小于 3 或为砂土时,应采用 3 β——调整系数,设计地震第一组取 0.80,第二组取 0.95,第三组取 1.05 表 4.3.4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度锤击数基准值 N0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0.100.150.200.300.40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7101216194.3.5 对存在液化砂土层、粉土层的地基,应探明各液化土层的深度和厚度,按下式计算每个钻孔的液化指数,并按表 4.3.5 综合划分地基的液化等级: (4.3.5) 式中 IlE——液化指数; n——在判别深度范围内每一个钻孔标准贯入试验点的总数; Ni、Ncri——分别为 i 点标准贯入锤击数的实测值和临界值,当实测值大于临界值时应取临界值的数值; 但只需要判别 15m 范围以内的液化时,15m 以下的实测值也可按临界值采用; di——i 点所代表的土层厚度(m),可采用与该标准贯入试验点相邻的上、下两标准贯入试验点深度差的一半,但上界不高于地下水位深度,下界不深于液化深度; Wi——i 土层单位土层厚度的层位影响权函数值(单位为 m-1)。
当该层中点深度不大于 5m 时应采用 10,等于 20m 时应采用零值,5~20m 时应按线性内插法取值 表 4.3.5 液化等级与液化指数的对应关系 液化等级轻 微中 等严 重液化指数 IlE0<IlE≤66<IlE≤18IlE>184.3.6 当液化砂土层、粉土层较平坦且均匀时,宜按表 4.3.6 选用地基抗液化措施;尚可计入上部结构重力荷载对液化危害的影响 ,根据液化震陷量的估计适当调整抗液化措施 不宜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 表 4.3.6 抗液化措施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轻 微中 等严 重乙 类 部分消除液化沉陷,或对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 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或部分消除液化沉陷且对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 全部消除液化沉陷丙 类 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亦可不采取措施 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或更高要求的措施 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或部分消除液化沉陷且对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丁 类 可不采取措施 可不采取措施 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或其他经济的措施注:甲类建筑的地基抗液化措施应进行专门研究,但不宜低于乙类建筑的相应要求4.3.7 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桩基时,桩端伸入液化深度以下稳定土层中的长度(不包括桩尖部分),应按计算确定,且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坚硬 黏性土和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 0.8m,对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于 1.5m。
2 采用深基础时,基础底面应埋入液化深度以下的稳定土层中,其深度不应小 0.5m 3 采用加密法(如振冲、振动加密、挤密碎石桩、强夯等)加固时,应处理至液化深度下界;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本节第 4.3.4 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4 用非液化土替换全部液化土层,或增加上覆非液化土层的厚度 5 采用加密法或换土法处理时,在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超过基础底面下处理深度的 1/2 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 1/5 4.3.8 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处理深度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减少, 其值不宜大于 5;大面积筏基、箱基的中心区域,处理后的液化指数可比上述规定降低 1;对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尚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下液化土特征深度和基础宽度的较大值 注:中心区域指位于基础外边界以内沿长度方向距外边界大于相应方向 1/4 长度的区域 2 采用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按本节第 4.3.4 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3 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符合本节第 4.3.7 条 5 款的要求。
4 采取减小液化震陷的其他方法,如增厚上覆非液化土层的厚度和改善周边的排水条件等 4.3.9 减轻液化影响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可综合采用下列各项措施: 1 选择合适的基础埋置深度 2 调整基础底面积,减少基础偏心 3 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如采用箱基、筏基或钢筋混凝土交叉条形基础,加设基础圈梁等 4 减轻荷载,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和均匀对称性,合理设置沉降缝,避免采用对不均匀沉降敏感的结构形式等 5 管道穿过建筑处应预留足够尺寸或采用柔性接头等 4.3.10 在故河道 以及临近河岸、海岸和边坡等有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可能的地段内不宜修建永久性建筑,否则应进行抗滑动验算、采取防土体滑动措施或结构抗裂措施 4.3.11 地基中软弱 黏性土的震陷判别,可采用下列方法饱和粉质黏土震陷的危害性和抗震陷措施应根据沉降和横向变形大小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8 度(0.30g)和 9 度时,当塑性指数小于 15 且符合下式规定的饱和粉质黏土可判为震陷性软土Ws≥0.9WL (4.3.11-1)IL≥0.75 (4.3.11-2) 式中 Ws——天然含水量; WL——液限含水量,采用液、塑限联合测定法测定; IL——液性指数。
4.3.12 地基土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黏性土层和高含水量的可塑性黄土时,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采用桩基、地基加固处理或本节第 4.3.9 条的各项措施,也可根据软土震陷量的估计,采取相应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