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钢铁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析.doc
5页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中国钢铁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析 摘 要:中国钢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股权过度集中、国有股所占比重过大、机构股东欠缺等不合理因素这些因素使股东治理权的行使受到阻碍,也为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设置了壁垒,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中国钢铁企业要走向国际市场,提高竞争力,应改善其不合理的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股东的权益、公司的业绩及有效的公司治理均有较大影响中国钢铁企业具有典型的国有企业特征,本文拟对其股权结构进行分析,探讨股权结构特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期为我国钢铁企业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理论支持 一、中国钢铁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 截至2001年底,中国钢铁行业在深沪两地上市的公司共12家(见表1)其股权结构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股权过度集中适度集中的股权有利于股权治理作用的发挥,而股权过于分散,每个股东的持股率比较低,其治理成本往往大于治理收益但股权过度集中,大股东居于主导地位,在股东大会上起支配作用,会抑制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也容易造成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所以,股权的集中度可直接反映出股东对公司治理作用的发挥一般说,英、美国家的股权集中度较低,德、日国家的股权集中度较高(见表2)从表2中可看到,股权集中度最高的是德国但其最大的5位股东的持股率仍低于50%,而中国钢铁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率全部超过50%,平均持股率高达69.95%,这一比率比股权集中度最高的德国最大5位股东的持股率还高出28个百分点可见,中国钢铁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明显偏高 2、国有股所占比重过大股票持有者的身份决定了其不同的持股目的—般情况下,个人持股的投机性比较大,不注重公司的经营业绩,只关心股票的价格,容易形成活跃的股票市场;机构持股和法人持股的稳定性比较大,其持股目的并不是单纯追求股票的升值,而是参与公司的治理,行使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等,注重公司的长远利益在不同的国家中,主要股东的身份并不相同美国公司中,个人股的比重较高,一直保持在50%以上由于个人股东对公司治理能力较低,仅仅依赖于股票市场来监督经营者,极少行使“用手投票”的权力,所以公司治理的效率不高机构股东近年来在美国的兴起正是对其公司治理中这一不足的弥补日本公司的主要持股者是银行,其持股比例达40%左右。
由于日本证券市场不发达,公司主要采取间接方式(通过银行的投资)进行融资另外,日本在50年代对金融机构持股规定的放宽,使银行开始大幅度增加对企业的持股,不仅主要的贷款银行持有企业的股份,其他银行也持有企业的股份银行作为股东,可通过企业账户的往来、短期信贷、与公司最高管理层的长期交往等途径获得信息,及时发现企业的问题,对企业进行有效的治理 由表1中可看到,中国钢铁上市公司中占绝对控制权的股东都是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相对个人股而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但中国钢铁上市公司中国有法人股所占比重过于偏大,而且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国有法人股不能自由流通,这样的股权结构既不便于融资,也容易导致股票市场的僵化 3、机构股东欠缺机构股东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有效进行公司治理,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机构股东持有的股票份额一般都较大,当公司经营业绩不好时,并不能很容易地将手中的股票及时卖出,一旦他们决定出售股票,仅出售行为的本身就会给股票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这就在客观上迫使机构股东长期持有股票所以,机构股东对其投资的公司不能单纯地通过股票的转让来进行治理,而是通过诸如对董事的选任、经营者的激励及监督、重大事项的表决等手段来发挥其重要的治理作用,从而强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直接控制。
在美国,机构股东正在取代个人股东成为大公司股份的主要持股者,并且对公司的治理作用日益重要日本的机构股东也呈上升趋势机构股东已成为稳定各国股票市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力量在中国钢铁上市公司中,机构股东较少,从表1中可看出,钢铁上市公司中只有二家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是机构股东,而且占总股本的比例非常低,不能发挥机构股东在公司治理和证券市场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中国钢铁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弊端 股权结构对股东权利、控制权转移、公司业绩等方面均有重大影响中国钢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性,无疑会对公司的运营产生诸多不利影响 1、阻碍股东治理权的行使股东对公司的治理常常以“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两种方式表现用手投票”主要是通过选举权、投票权进行公司治理,我国选举权和投票权实行的是“一股一票”制在不实行累积投票的条件下,中国钢铁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绝对主导地位,拥有控制地位的国有法人股自然拥有绝对的选举权和投票权;其他股东持股比重太小,根本无法实现“用手投票”的权力用手投票”的权力看似掌握在国有股股东手中,但由于钢铁企业原有制度的惯性作用,国有股股东“用手投票”的权力在现实中并不能真正兑现。
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有股东大会选聘,但实际上许多公司仍延用原有的人事制度,董事由公司主要部门的领导组成,监事由公司的纪检人员组成,基本上是原有企业制度的“翻牌”,股东的选举权只规定在法律上,未落到实处 “用脚投票”主要是通过股票的自由转让对公司进行治理,股东通过自由地买进和卖出股票来影响股票价格,以此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约束经营层在我国国有股不能流通,钢铁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所占的比例又过于偏高,这样即使小股东们全部出售手中股票,对股价的影响也微乎其微退一步讲,假使因股东出售股票对股价产生了很大影响,以任命形式产生的经营层也不会面临被解雇的危险股票市场既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无法形成对经营层的约束,中国钢铁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用脚投票”对公司治理所产生的作用极低股东“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治理公司的作用因股权结构不合理而受到削弱 2、为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设置了壁垒控制权的转移是维护股东利益、约束经营层的有效手段控制权能够转移的前提是有分散或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在股权过度集中的条件下,即使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如果被收购目标的大股东不出售股票,收购就不会发生;即使大股东出售了股票,收购者也极难有购买过多股份的实力,所以过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本身就为控制权的转移设置了壁垒。
中国钢铁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平均为69.95%,整体上没有可能成为潜在收购的对象另外,由于我国的国有股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进一步降低了钢铁上市公司被收购的可能性,除行政性强迫外,控制权几乎不会发生转移因股权结构的不合理而失去了一个有效监督经营者的手段 三、中国钢铁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改进策略 钢铁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钢铁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分散风险,但由于中国钢铁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高,国有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过高,公司上市后,分散风险的力度不大,募集的资金有限;流通股所占股本过低,也严重影响公司的再融资能力改进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提高经营业绩,是中国钢铁企业走向国际面临的课题 1、国有股在保持绝对控股地位的条件下,通过回购、配售等方式,降低其持股比例中国钢铁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不仅占控股地位,而且所占的比重都偏高,由于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之间不能自由流通、转换,必然严重影响股份的流通性,冲减公司分散风险和筹集资金的作用另外,国有股的比例过高,造成总股本偏大,利润增长能力因此受到影响钢铁产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控制权有必要掌握在国家的手中,国有股可以保持控股的地位。
但为使股权结构趋于合理,应尽力降低其持股比例中国钢铁行业的一些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比例高达80%以上,国有股在保持其控股地位的条件下,还有很大的压缩空间,可通过国有股回购、配售等方式减持国有股,相对增加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使中国钢铁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合理 2、减少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控制权适当分布在几个大股东的手中为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减少第—大股东持股比例是一种必然中国钢铁上市公司在减少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改变股权过度集中的过程中,不能走向极端——股权过度分散股权过度分散,股东又无法对公司董事会和执行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必然带来企业的低效率培育几个大股东,控制权由几个大股东共同掌握,不失为防止股权过度分散的有效方法大股东由于所持股份较多,参与公司治理的收益较大,他们有动力和能力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约束同时,几个股东共同掌握控制权,在他们之间可以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 3、引入机构股和社会法人股,改善股权结构根据股权的集中度与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关系,股权相对集中、控股股东与其他大股东并存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最好为形成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中国钢铁上市公司在降低股权集中度的过程中,在引入个人股东的同时,还应引入机构股东和法人股东。
机构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以基金为投资主体的机构投资者约占股市投资者的75%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建立和培育机构股东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机构投资者的壮大,有利于缓解股权过于集中和流通股过于分散的局面,改变小股东只能“用脚投票”,对企业进行被动管理的局面,在从外部对经营者施加压力的同时,积极介入公司的治理结构,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战略管理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