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环境法学习重点.docx

6页
  • 卖家[上传人]:学****
  • 文档编号:300428949
  • 上传时间:2022-05-30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8.13KB
  • / 6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环境法学习重点 环境与资源养护法 (仅供参考) 一、案例(简要概括,概括看课本) (一)环境侵权、民事侵权 1、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那么 P113 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那么应当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立的二元化归责体系 (1)过错责任原那么源于罗马法,其根本含义是,加害人对其有过错的行为承受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2)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德国法称为危害限责任,普遍法国家称为严格责任,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受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受责任 (3)我国法律对环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分别作出规定:关于过错责任原那么,主要适用于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养护,如森林资源、土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以及自然养护区、风景名胜区、城乡环境等人文环境的养护;而无过错责任原那么主要适用于各种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如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 2、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P117 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侵权致人损害时加害人可以不承受民事责任的事由。

      他通常是由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那么和构成要件所抉择的,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免 1 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不成抗拒的自然苦难 我国《环境养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成抗拒的自然苦难,并经实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制止环境污染危害的,免于承受责任”在《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海洋环境养护法》第92条等法律中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2)受害人的过错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3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有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受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3)第三人的过错 我国《海洋环境养护法》第90条规定,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有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摈弃危害,并承受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4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受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战役行为 我国《海洋环境养护法》第92条规定,战役行为是海洋污染造成损害的免责条件《海洋环境养护法》第92条还规定,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船舶的全体者不承受赔偿责任。

      3、负担的举证责任 P102、P107 我国环境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调配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侵 2 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那么;(2)环境侵权行为中的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受;(3)环境侵权行为中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受害人承受;(4)环境侵权行为中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侵权人承受 4、环境侵权诉讼时效 P107 我国《环境养护法》第66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5、确定原被告双方身份 (二)三同时制度、噪声污染、调解 1、“三同时”制度 P50 (1)“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创办工程,其环境养护设施务必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种制度在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时间依次中仅次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先于其他制度 (2)“三同时”制度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创办工程,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工程 (3)“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创办工程一般包括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三个阶段,\三同时\制度贯穿创办工程的全过程,而对不同阶段提出了特定的管理要求。

      (4)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后果 创办单位在初步设计环境养护篇章未经未经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 3 审查批准,即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中断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创办单位及其负责人可处以罚款;创办工程的环境养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成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创办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断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置款;因违反“三同时”制度而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除承受赔偿责任外,环境养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对其赋予行政处置 2、环境噪声污染 P192 (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边生活环境的声音 (2)环境噪声污染的特点:①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公害;②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③噪声污染是一种局部性和多发性公害;④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的危害;⑤噪声污染是一种其危害性不易评估的公害 (3)噪声污染的危害 A、首先,噪声污染影响人体健康主要表现:①影响人们的正常学习、工作、休息和睡眠;②损害听觉;③引起疾病和造成其他危害 B、其次,环境噪声对人类财产的危害主要表现为:①强噪声会影响生产,损害建筑物、机器设备,危害科研和国防创办等;②强噪声还可能导致自动化设备、高精度仪表失灵,等等。

      (4)我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P197-202 3、调解 P122 4 调解可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二、简答、选择或判断 (个人认为,不确定切实) 1、水资源养护根本原那么 P288 (1)国家激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害 (2)国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养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教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3)俭约用水 (4)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养护和改善水质 2、环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免责事由 (简答)P117 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侵权致人损害时加害人可以不承受民事责任的事由他通常是由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那么和构成要件所抉择的,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不成抗拒的自然苦难 我国《环境养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成抗拒的自然苦难,并经实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制止环境污染危害的,免于承受责任”在《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海洋环境养护法》第92条等法律中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2)受害人的过错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3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有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受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5 — 6 —。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