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0001.docx
23页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 目(以下简称“人工鱼礁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确保人工鱼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财政部 关于印发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 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 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支持方向) 人工鱼礁项目原则上应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内实施第三条(创建项目) 项目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当年未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可申请 使用油补调整资金支持创建 1个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创建项目应优先安排有一定建设基础、项目实施后 可以建成符合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要求的海洋牧场建设 单位,并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具体保障措施第四条(补助内容) 人工鱼礁项目补助内容包括:人工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配套的船艇、管理维护平台等日常管护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购买;海藻场和海草床的种植修 复;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海洋牧场标识 标志和宣传展示;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期间的本底调 查、项目论证、招投标、监理、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估等相关 内容。
第五条(补助金额) 人工鱼礁项目补助标准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年 度实施方案执行原则上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人工鱼礁项 目每个补助金额不超过 2500万元,创建项目每个补助金额不 超过2000万元第六条(资金比例) 用于人工鱼礁的补助资金不低于项目补助资金的70%海藻场和海草床种植修复补助资金不 高于15%其他补助内容白^总额不高于 15%不适宜开展海藻 场和海草床建设的区域,经专家论证后可以不予建设,相应 补助资金应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第七条(补助标准) 人工鱼礁的补助标准(仅包括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为:构件礁每空方中央补助不超过 500元,投石礁每空方中央补助不超过 200元支持船长大于12米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旧渔船改造建设人工鱼礁海藻场 和海草床种植修复补助标准(仅包括海藻海草购买和种植费 用)为:中央补助不超过 20万元/公顷第八条(补助时限) 补助资金仅对人工鱼礁项目申报后新增建设内容予以补助,申报前建设的内容不予支持,也 不得计入完成的项目任务量第二章项目申报评审第九条(储备项目申报) 人工鱼礁项目申报采取提前审查、储备申报的方式农业部在每年年底前下发通知,组 织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 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人工鱼礁项目申报意向及实施 方案。
第十条(方案编制要求) 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照《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附件 1)和《人 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模板》(附件 2)进行编制,深度要求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形式审查) 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对申报单位、项目实施方案和前期手续等 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具体要求见附件 3) o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评审程序,由审查单位提由补充 完善意见反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第十二条(方案评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农业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由 5名专家组成,其中3名专家由 农业部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抽取,另外 2名专家由申报项目所属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第十三条(评审回避) 项目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凡属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单位的专家或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第十四条(评审结果运用) 评审要形成具体审查意见(内容包括详细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作为人工鱼礁项目的安排依据评审意见应及时反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第十五条(省级项目申报) 按照项目资金申报要求,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由年度项目资金中 请,同时附农业部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 施方案”),于每年 3月20日前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抄送 同级审计部门。
项目上报前应向社会公示 7天以上第十六条(农业部审核) 农业部对资金申请和实施方案审核后,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项目执行和绩效考评情况 提由年度资金补助建议,报财政部审核,同时抄送审计署第十七条(资金下达) 财政部确定各省(区、市)项目 数量和补助资金,并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下达沿 海各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八条(总体实施方案) 项目资金拨付后,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本省(区、市)人工鱼礁项目总体 实施方案,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总体实施方案(不同 于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实施管理、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重要环节工作措施第十九条(项目实施)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并要求其定期报送资 金使用和建设工程量等实施进展情况第二十条(工程监理) 人工鱼礁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和行政监督相结合,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人工鱼礁礁体 制作、安装和投放全过程进行监理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设计、论证、实施等重点领域和环 节的监督检查,严把招投标、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等关键环 节,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督管理)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人工鱼礁项目的组织管理、任务落实和监督考核工作,重 点做好项目实施单位确定、任务量核定、项目验收和公示等 关键环节管理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强化项目档案管理在人工鱼礁投放施 工时,应当留存全部影像资料、技术资料及投礁前后海区海 底多波束侧扫资料项目所有的批复文件、技术资料、设计 施工及规章制度等资料要全部归档,永久保存第二十四条(项目变更) 人工鱼礁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施工,有下列情形的,应经省级 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农业部批准:(一)变更建设主体;(二)改变建设地点;(三)改变人工鱼礁类型;(四)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超过 10%勺;(五)批准开工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有下列情况的,应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一)改变建设期限的;(二)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不超过 10%勺;(三)不改变鱼礁类型仅改变鱼礁单体结构的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准备)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资金正式下达的两年内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 3个月内准备好验收材料主要包括: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由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由项目实施单位和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由具的四方验收报告;由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单 位由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第二十六条(验收材料报送) 验收材料准备齐全后,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标准为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验收专 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3名专家由农业部从海洋牧场建设 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随机抽取, 2名专家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第二十八条(验收回避制度) 项目验收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凡与项目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不得作为专 家组成员第二十九条(验收结果)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召开验收会议验收会议设置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论结 论为不合格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 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经专家组同意后,方能确认为验收 合格第三十条(验收文件及公示)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收到专家组由具的项目验收合格意见后,应向社会公示 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及时由具验收合格文件,并报农业部备案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项目资金管理) 人工鱼礁项目实施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套取国家资金第三十二条(项目资金监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人工鱼礁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监督 机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挤占 挪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三条(项目绩效评价) 农业部制定《人工鱼礁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组织各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省 级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省绩效评价工作第三十四条(评价结果运用) 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各省 人工鱼礁项目安排相桂钩第三十五条(信息报送)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3月、6月、9月、12月31日前向农业部报送项目工作进展情 况,每年年初向农业部报送上年度人工鱼礁项目总结报告第三十六条(项目督查) 农业部会同财政部适时对各地人工鱼礁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 级渔业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项目补助 资金使用情况第三十七条(处罚措施) 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的行为,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财务 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对截留或挪用项目补助资金、不按实施方案建 设内容进行建设、未能完成项目配套保障措施的, 一经发现,农业部将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次年项目,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2.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模板3.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形式审查基本要求附件1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及编制要求一、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要求1、申报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企 业。
2、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方案文本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工程概算 和设计图纸三项内容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1、编制单位资质编制单位应熟悉海洋牧场建设相关工作,有海洋牧场建 设经历,其中礁体建设部分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渔港 /渔业 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人员完成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规定(1)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 策和法律法规,符合人工鱼礁建设相关规范、规定和有关技 术标准等,编制依据的基础资料真实、准确、齐全2)工程建设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并从技术、经 济、资源、环境和社会等多方面进行论证,有明确的结论和 意见工程建设方案的设计、工程概算的编制和相关设计图纸的内容及深度应达到基本建设初步设计阶段的要求3)对于自然条件比较复杂的人工鱼礁项目,需要对 相关内容进行专题论证,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3、项目实施方案文本组成项目实施方案文本由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工程概算和 设计图纸三个部分组成项目实施方案说明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 建设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方案设计、项目工程总概算说明 和项目实施与建设管理及相关附件等内容附件主要包括项 目建设单位法人证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有关批文或意见(如海域使用权属证明、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和渔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文件)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证明材料等。
工程概算主要包括概算编制说明、项目总概 算表、单项(单位)工程概算表和其他费用概算表等设计图纸主要包括建设海域地理位置图、礁区规划布局 示意图、礁体单体选型及组合示意图、 礁体投放布局示意图、 海藻场(海草床)建设布局示意图、增殖放流投放示意图、 信息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