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培训4.ppt
146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培训训4 41)沿街长度——指单边长度,即建筑物沿街能停靠消防车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部分2)总长度——指建筑物沿街和不沿街的连续单边长度之和而非建筑物的长宽之和或是建筑物的周长封闭内院n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n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n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n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n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n1 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表7.1.6 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名称棉、麻、毛、化纤(t)秸杆、芦苇(t) 木材(m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m3)液化石油气储罐(m3)可燃气体储罐(m3)储量1000 5000 5000150050030000n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n3 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现强条n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n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n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n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n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n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n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消防车转弯半径n汽车最小转弯半径: 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n普通消防车9m;n登高车12m;n一些特种车辆16~20m参参照照合合肥肥支支队队做做法法::转转弯弯半半径径是是否否符符合合的的检检验验方方式式::假假设设消消防防车车道道宽宽度度为为a a、、转转弯弯内内径径为为b,b,如如果果a+b>14m,a+b>14m,可可视视为为 转转 弯弯 半半 径径 符符 合合 12m12m要要 求求 ;; 如如 果果a+b>11ma+b>11m,,可可认认为为转转弯弯半半径径满满足足9m9m的的要求。
如图)要求如图)消防车道7.1.10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消防车道消防车道消防车道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n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n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灭火救援难题n外围道路不畅,大量停车占据扑救场地,n大面积外墙上的窗户被封堵,外部无法救援;n大量的玻璃幕墙对消防队员也是威胁;n有些外墙上的大量广告不但影响扑救,其本身就是火灾隐患n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n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不应小于20m和15m;n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n4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上海市消防部门的做法上海市消防部门的做法 abc登高车操作面a: 5-10mb: ≥8mc: ≥15m建 筑n执行过程中容易忽略的问题执行过程中容易忽略的问题n 汽车坡道、水池对登高车操作场地的影汽车坡道、水池对登高车操作场地的影响(进深小于响(进深小于5m))n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n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n7.2.5 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2006-11-16无锡市中心无锡市中心一高楼发生大火一高楼发生大火2006年6月1日哈萨克斯坦首都一32层政府高楼着火7.3 消防电梯n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n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n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n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n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n7.3.3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n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n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n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n7.3.4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n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n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n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6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n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n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n7.3.7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n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n1 应能每层停靠;n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n3 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n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n5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n6 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n7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7.4 直升机停机坪n7.4.1 建筑高度大于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高规6.1.14n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n1 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n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n3 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n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n5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nH是Helicopter(直升机)的第一个字母 ,表示这是直升机停机坪并且字母H也做为直升机在降落时校正落点用 2010.11.15上海火灾,三架直升飞机拟救人8 消防设施的设置 火灾从发生到整个建筑物成为一片火海,是一个连续燃火灾从发生到整个建筑物成为一片火海,是一个连续燃烧的过程为减少火灾损失,第一,尽量使内部装修难燃烧的过程为减少火灾损失,第一,尽量使内部装修难燃化、不燃化、限制和处理可燃物品,控制火源,做到尽量化、不燃化、限制和处理可燃物品,控制火源,做到尽量不发生火灾第二,要尽早得到火灾发生的信号,力争初不发生火灾第二,要尽早得到火灾发生的信号,力争初期灭火成功第三,要把火灾发生的信号及时告知建筑物期灭火成功第三,要把火灾发生的信号及时告知建筑物内的人,同时告知他们妥当的逃生、避难方法,并向消防内的人,同时告知他们妥当的逃生、避难方法,并向消防队报警为此,在建筑设计阶段就要针对建筑的具体情况,队报警为此,在建筑设计阶段就要针对建筑的具体情况,做好消防设施的设置设计,为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做好做好消防设施的设置设计,为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做好应急的物质准备。
应急的物质准备8.1 一般规定n 8.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n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n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n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n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52 水灭火系统的作用水灭火系统的作用降低火灾的增长蔓延速度;降低火灾放热速率并阻止火势反弹;将燃烧的火直接扑灭;降低构件和物体的表面温度,防止变形倒塌;n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n1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n2 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n3 其他高层建筑;n4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n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
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n8.1.5 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n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n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n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8.6.4n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n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n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n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n5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11.4.4n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挡水措施;设置在地下时,还应采取防水淹措施n8.1.9 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n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n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n8.1.11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n8.1.12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n8.1.13 有关消防系统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供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有关标准的规定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n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n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n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n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n3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n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n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n8.2.2 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n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n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n3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n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n5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家用轻便消防水龙家用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n8.2.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n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8.3 自动灭火系统n 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n 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n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n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n 5 高层乙、丙、丁类厂房;n 6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5.1-1水喷淋试验n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n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n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n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n3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n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n5 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n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n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5.1-2 n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n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n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n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n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高规7.6.1-7.6.4n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统: n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n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大于大于3000m2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手术部;n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的办公建筑等;n4 藏书量超过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万册的图书馆;n5 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的老年人建筑;老年人建筑; n6 总建筑面积大于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n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泳场所外)n8.3.5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8.5.7•大空间烟控设计•大空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大空间自动灭火系统设计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水消防设施水消防设施 消防炮灭火系统消防炮灭火系统 消防水泡系统由水源、消防水泡系统由水源、消防泵组、管道、阀门、消防泵组、管道、阀门、水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水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组成 具有流量大、射程远、具有流量大、射程远、灭火能力强、可自动控制灭火能力强、可自动控制等特点,特别适合展览馆、等特点,特别适合展览馆、体育馆等大空间场合的消体育馆等大空间场合的消防保护大空间灭火装置大空间灭火装置吸顶式中悬式监控状态监控状态 扫描状态扫描状态 灭火状态灭火状态 监控状态监控状态自动扫描定位喷水灭火系列装置(炮)的工作过程:自动扫描定位喷水灭火系列装置(炮)的工作过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水消防设施水消防设施测试消防水炮的灭测试消防水炮的灭火功能时火功能时, ,水柱从屋水柱从屋顶直达火点顶直达火点n8.3.6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n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n2 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n3 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n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防火水幕防火水幕防火玻璃+喷淋保护钢化玻璃+WS窗式喷头(五)防火水幕带(五)防火水幕带 防火分区应用防火墙分隔如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加冷却水幕或闭式喷水系统,或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能起防火分隔作用的水幕,其有效宽度不应小于5m,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 L/s·m,喷头布置不应少于3排,且在其上部和下部不应有可燃构件和可燃物防火水幕带分隔示意图n8.3.7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n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n2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n3 建筑面积大于60m2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n4 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n5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n6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
8.5.3n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n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n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n3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n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水消防设施水消防设施 水喷雾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 是利用水雾喷头在较高是利用水雾喷头在较高的水压力作用下,将水流的水压力作用下,将水流分离成分离成0.2-2mm0.2-2mm甚至更小的甚至更小的细小水雾滴,喷向保护对细小水雾滴,喷向保护对象,通过表面冷却、窒息象,通过表面冷却、窒息或冲击乳化、稀释等作用,或冲击乳化、稀释等作用,达到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目达到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目的 n8.3.9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灭火系统:n1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间断电源(UPSUPS)室;)室;n2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n3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n4 4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n5 5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140m2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n6 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的音像制品库房;n7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100万册的图书馆内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n8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n注:1 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n2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n公消[2007]226号《关于贯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加强消防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n 五、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GB50045((19951995年版、年版、19971997年版、年版、20012001年版、年版、20052005年版)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特殊重要设年版)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中中火火灾危险性大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和生活、发生火灾后对生产和生活产生产生严重影响严重影响的的配电室配电室等,属于等,属于““特殊重要设特殊重要设备室备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应设气体灭火系统 8.5.5,高规7.6.7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灭火设施建筑灭火设施——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七氟丙烷二氧化碳二氧化碳混合气体混合气体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n 8.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n 1 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n 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n 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n 4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等标准的规定。
nn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8.5.8n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灭火设施建筑灭火设施——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n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n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厂房;11.4.1-3n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11.4.1-2n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6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11.4.1-4 n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100)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11.4.1-5n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11.4.1-6n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11.4.1-7n7 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11.4.1-8n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n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1.4.1-11n10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4.1-1n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高规9.4,二类高层设置范围缩小了? n12 其它一类高层公共建筑;n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n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n建筑高度大于54m、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n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n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n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1.4.28.5 防烟和排烟设施n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n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n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n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n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n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n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n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n1 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n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n3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n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n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n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n2 中庭; n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n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n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n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9.1 一般规定n暖通防火设计的任务就是确保采暖设备、通风和空调设施既不能成为起火的原因,也不能成为火灾蔓延的途径 n9.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n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n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n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n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n9.1.5 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n9.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9.2 供 暖n9.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n9.2.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n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n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n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n9.2.4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n9.2.5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n2 当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n9.2.6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n1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n2 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9.3 通风和空气调节n9.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n9.3.2 厂房内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n9.3.3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n9.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n9.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n9.3.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n1 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n2 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n9.3.7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n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n1 有连续清灰设备;n2 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且其风量不大于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n9.3.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n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n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n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n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n9.3.10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n9.3.11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n1 穿越防火分区处;n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n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n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n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n9.3.12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n9.3.13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n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动作温度应为70℃;n2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n3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n4 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n5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的规定n9.3.14 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n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n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设置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n9.3.15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n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
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n9.3.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n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n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10 10 电气电气 10.1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消防电源及其配电n10.1.1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n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原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n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n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n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n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n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n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n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n10.1.3 除本规范第10.1.1和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n10.1.4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n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n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30);n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n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n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n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n10.1.7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n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1.1.5非强条n10.1.9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n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n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n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n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n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n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直埋的距离0.6)n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n10.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n10.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n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n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n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n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n10.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n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n10.2.6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n10.2.7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n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n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n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n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电流互感器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n10.3.1 除单、多层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n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n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400m2)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n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原3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n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n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n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0.5)n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1.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n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照度n照度:照射在单位面积上的光通量Lux=Lm/m2n1勒克斯大约为1只烛光在1m距离的照度n夏季阳光强烈的中午地面照度约5000 lx,n冬天晴天时地面照度约2000 lx,n晴朗的月夜地面照度约0.2 lx,n夜间路灯地面照度约0.1 lux。
n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n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n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n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n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n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n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n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n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n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n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n6、车站、码头、机场超过3000m2候车、候船、航站楼的公共部位n10.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11 木结构建筑n1、原为木结构民用建筑,现改为木结构建筑,增加了丁戊类厂(库房)n2、原5条,现改为14条,增加9条自成体系,本章可视为是一本《木结构建筑防火规范》12 城市交通隧道 n本章变化主要是将5个非强条变为强条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n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n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n3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n4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n5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n6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nA.0.2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n1 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n2 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n3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nB.0.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n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nB.0.2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n储罐与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储罐外壁至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nB.0.3 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nB.0.4 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n变压器与建筑物、储罐或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外壁至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nB.0.5 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结束结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