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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山林契约文书与徽州山林契约文书比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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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山林契约文书与徽州山林契约文书比较研究 张微译等摘要:由杨有赓教授推动研究进程的贵州省锦屏山林契约文书,与学术成果诸多的徽州林契文书齐名,是研究中国清代林业经济状况的珍贵文献资料徽州地区木材生产历史悠久,而贵州的林业经济兴起于苗族聚居地,兴盛于清代中期,年代相距较远,其经营形式必然不同但二者都以栽种杉木为主,且都因当时木材市场的需求而生,必然又有共同之处对贵州苗族山林契约文书与徽州山林契约文书进行比较研究,必有重要学术收获关键词:山林契约文书;贵州;徽州;苗族:K29:A:1674-621X(2014)02-0071-09一、绪言由杨有赓教授推动研究进程的贵州省锦屏山林契约文书与学术成果诸多的徽州林契文书齐名,是研究中国清代林业经济状况的珍贵文献资料徽州地区木材生产历史悠久,而贵州的林业经济兴起于苗族聚居地,兴盛于清代中期,年代相距较远,其经营形式必然不同但二者都是栽种杉木为主,且都因当时木材市场需求而生,必然又有共同之处林业经济实况调查必须要立足于实地考察等多角度研究,但本文重点在于考证文书,将徽州文书中的林业契约文书与贵州地区的相比较,针对契约文书中能展现出的异同之处进行初步考察。

      本文中出现的贵州文书出自《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05年)》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后简称《汇编》一、二、三)本文参考的主要著作及文章如下:杨有赓的《清代清水江林区林业租佃关系概述》,刊于《贵州文史丛刊》1990年第2期,《清代苗族山林买卖契约反映的苗汉等族间的关系》,刊于《贵州民族研究》1990年第3期;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黔东南州志林业志》,中国林业出版社1990年出版;武内房司的《清代贵州东南部苗族中所见“汉化”情形的一个侧面:以林业经营为中心的研究》,载竹村卓二编《仪礼民族境界——华南诸民族的“汉化”形态》,风响社1994年出版;相原佳之《清代后期贵州东南部基于村寨的林业经营:以契约文书的分析为中心》(东京大学文学部1996年毕业论文)以及寺田浩明的《解说》(见《汇编》第一卷)等徽州文书的相关内容主要出自王钰欣、周绍泉主编的《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篇、清民国篇,各二十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2年(以下简称《千年文书》前篇、后篇);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以下简称《丛编》)徽州文书研究成果丰富,本文参考的其中的林业相关文献,主要有:陈柯云的《明清徽州地区山林经营中的“力分”问题》,刊于《中国史研究》1987年1期,《明清山林苗木经营初探》,刊于《平准学刊》第四辑下册,1989年,《从〈李氏山林置产簿〉看明清徽州山林经营》,刊于《江淮论坛》1992年1期;张雪慧的《徽州历史上的木材经营初探》,刊于《中国史研究》1987年1期;杨国祯《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章,人民出版社,1988年;上田信《山林、宗族与乡约——从华中山区的事例说起》,载木村靖二、上田信编《地域的世界史之卷10:人与人的地域史》,山川出版社,1997年;涉谷裕子《安徽省休宁县龙山乡浯山岭村山林经营方式的特征》,刊于《史学》2002年第71卷4期。

      本论文衷心感谢杨教授为首的各位参与东京外国语大学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的“中国西南地区非汉族历史综合研究”项目第一、二、三次研究会(1995年6月16日、7月14日、12月8日)的同仁们,感谢大家的不吝赐教,同时也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徽学研究中心周绍泉教授(已故)、栾成显教授、陈柯云教授(已故)的指导此外,本稿的成文还有赖于在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东亚公私文书”研究班期间参与的研究讨论最后,对不遗余力的整理出版贵州契约文书的各位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二、山林植造相关文书——“栽主”与“力分”《汇编》按照顺序,对“从山地买卖开始到租赁土地”等一系列契约进行了系统的整理,而本文将按照林业经济周期来考证相关文书贵州和徽州两地的林业经营周期是基本一致的经营林业的山场多为个人或多人共有有的山主自己植木造林,但更多山主会选择将山场租赁给林农在收益分成上,有的山主会收取租金,但更多的是林木成材砍伐出售后按股分利山主和林农持有的股份在不同地区称谓不同,贵州名为“山主股”和“栽主股”,徽州名为“主分”和“力分”① ①注:林农持有 “力分”,“分”往往被称为“坌”,文中略称“分”杉木速生,种植三五年后便可成林,之后工作以管护为主。

      历时二三十年后便可砍伐,一般由木材商承包砍伐工作,山主和林农按先前所立合同分成,至此林业经营的一个周期便宣告完结山主再将山场另租他人,新任林农将旧木掘根栽种新苗,如此往复两地契约中都出现过山主自营林场的事例,一般会在契约中特别注明,贵州文书中会注明“此山自己亲手所栽,今将地主栽手并地出卖”,徽州文书中也有“其山係本家用工栽坌杉苗成林”,由此可以推断山主与林农分成租赁的情况更为常见本文将针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首先来比较一下两地的佃山造林契有何异同在贵州,林农所立契约称为“佃栽杉木字”“佃字”或“租帖”,山主所立契约称为“招字”或“准字”等抑或双方共同立契,称为“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手执一份下面是一份由林农所立的“租帖”(出自《汇编》二、C-0023、1814年,括号内容为本文著者标注)A 立租帖字人(1)湖广省岑杨 ( 黔阳) 县蒋玉山 景春弟兄二人,今因佃到文斗下寨主家姜朝瑾、朝坤弟兄等之山,土名坐落鸠坏,此山上凭姜朝琦,下凭路,左凭朝瑾本山,右凭冲,四至分明,佃与蒋姓(2)种粟栽杉,言定(3)五股均分,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4)限定五年木植一起成林,如若不成,栽主毫不係分,(5)玉山景春自愿将先年佃栽姜光前污救畧之山栽手作抵,倘有不成,任凭朝瑾弟兄仰当管业,而蒋姓弟兄不得异言。

      今恐人姓性难凭,特立佃当字为据 凭笔中: 姜士光嘉庆十九年七月十六日立在徽州,林农所立契约称为“承揽”“佃约”等收集到的徽州林契中,有几份是山主所立(详见《汇编》一、P455),有几份是一式双份的合同(详见《千年文书》后编第二卷、P332)徽州文书横跨明清两代,涉及1府6县,自然有其年代和地域特点,这一问题留待日后考证,本文仅以明末清初时期代表性文书为例(出自《汇编》一、P457、1645年)B 立承揽(6)火佃朱成龙成孙成志记胜等,今承到房东谢名下山一备,坐落本保土名刀鞘坞,四至字号悉照拼约为证,前去拨作(7)锄种麻粟,头年粟以准栽苗工食,次年麻请主到山看倪,三七抽分,主得三分,力得七分其栽苗无问平栈,五尺一株,不致攔残荒废,(8)三年之后请主到山点青9)日后待期成林,主得三分,力得七分如违,听主理论今恐无凭,立此承约存照弘光元年二月初四日立承约火佃朱法弟(中略)代笔房东谢正宗(下略)此文书内容与前述贵州文书有几处异同,具体分析如下文一) 林农身份特征差异2份文书开头即写明立契人,即林农姓名地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尽管都为林农,却不可笼统对比,我们仅分析其中体现出的地域特征贵州文书中林农大多为本地姜姓或如A(1)处所示的外乡异姓人氏。

      常见的异姓有湖南省沅州府黔阳县的蒋姓和周姓,同属沅州府芷江县的杨姓,同属湖南省靖州府会同县的林姓以及贵州省镇远府天柱县的龙姓锦屏县地处贵州东缘,距湖南最近处不足百里,且有清水江往来通行,因此很多外乡林农或单独或结伴到锦屏佃山造林如(5)处所示,林农在山场辛勤劳作几年后,等幼苗成林即按照先前所立契约与山主瓜分林木,随后以分得的杉木股份做抵押租赁山主或其他人的另一片山场,签订新的契约,如此往复并非所有契约都要求林农以货币或杉木股份作抵押,这一规定大多针对外乡林农林农虽以佃山造林为专业,但稍有积蓄后也会购买山场契约A中的林农蒋玉山、景春2人便于次年,即嘉庆二十年(1815年)分2次购买了文斗寨的山地严湾寨的范氏虽是林农,却也是本地姜氏的姻亲可见林农并非都是生活困顿流落他乡,也有人技术精湛并以此为业因此从贵州的林契文书中难以判断出山主与林农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的差距徽州林契中几乎没有出现过本族同姓或外乡异姓以傅衣凌为代表的很多徽学专家指出徽州林契中的林农大多为本族世仆6)处“火佃”一词以及“庄人”“仆人”“庄仆”等词均为世仆自称,这一点在叶显恩的书中也早有论证之所以在这一点上与贵州山林有所区别,大概是由于徽州山林不仅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还关乎风水祖墓,影响宗族兴盛。

      因此在山林经营上,徽州人一般很少用外乡移民,多为本族世仆然后山林养护十分辛苦,族内世仆怕外乡移民也会消极怠工陈柯云也曾在相关文章中指出:“徽州的林农并非都是世仆,也有人既是山主,又兼做佃山人,还兼木客,是个有多重身份的人二) 利益分成与副业收入林契中第二个重要的构成要素就是主佃分成比例和副业收入相原佳之曾经对主佃分成比例做过详细的统计,总体数据来看主三佃二分成最多,在收集的270份分成契约中有203份是主佃3∶2分成,其次是主佃对半分成以1820年左右为界,1820年之前1∶1分成居多,其后3∶2的比例占到压倒性多数陈柯云也考察过徽州文书中分成比例的情况据考察,主佃1∶1分成最多,此外也有6∶4、7∶3,甚至8∶2他更为关注的是分成比例大小与“栽苗工食”“长养工食”等副业收入相关的问题如(7)所示,山场采用林粮间作的方式,杉木间隙种植“麻”① ①据陈柯云考察,此处“麻”即芝麻和小米,第一年的小米收成和次年芝麻收成的70%作为“栽苗工食”补贴给林农正是因为有这样的额外补贴,林农在杉木成林后分成比例比较低贵州林契文书中也有“种粟栽杉”这样的记载杨有赓先生在其学术报告《清代苗族山林契约文书的学术价值》(1995年6月1日,东京外国语大学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中曾指出:杉木间隙种植小米,杉苗幼小时这些农作物便可为林农带来额外收入。

      从收集的其他贵州林契文书中可以看到常见的山林农作物还有“包谷、瓜菜”等,这些应该都会补贴给林农综上所述,在利益分成比上,贵州、徽州两地区别不大三) 从“栽苗”到“长养”杉苗栽种几年后扎根成林,林农工作也告一段落如A(4)所示,契约中规定5年不封行成林则林农不可分成,契约B中也提到杉苗栽种3年后山主要视察山场总之,两地都是杉苗栽种3-5年后通过山主验收方可分得山林股关于“杉木成林后双方就利益分成重新签订协议”的这一类问题,在贵州林契文书中有所记录,下面引用一例C 立合同字人严湾寨范玉朝绞贵,因先年佃到文斗寨姜绍韬述贤二人之共山一块,地名干见,砍地栽杉1)於今杉木成林原係五股均分,地主姜姓占三股,栽手范姓占二股其山界(中略)2)日後仍仰栽手修理,不得荒芜3)恐其栽手急时出卖,先问地主4)砍尽,地归姜姓今欲有凭,立此合同为据凭中姜述昌代书姜绳武嘉庆二十三年正月十三日如C(1)所示,契约中重申杉木成林后山主与佃农三二分成C(2)处意为日后林农当尽养护之责不过林农林木股份已到手,转让也比较容易C(3)处所示,林农转让手中山林股时,山主享有优先购买权,山主不要时才可卖与他人徽州文书中也有“力分先尽山主,无许变卖他人”的类似规定。

      C(4)处意为林农拥有林木股份而非土地产权,杉木砍伐后土地仍为山主所有,林农拿到山林股份后与山主的主佃关系就基本宣告结束不过,由于林业经济周期长,林木股份可以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在市场流转 这种契约有的是如C(2)所示为了明确林农在分得杉木股后仍需尽管理养护之责,有的仅是为了明确利益分成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契约文书使得林农手中的杉木股份得以保值并具有市场流转有效性股份价值货币化也便于资金周转林农可以等到杉木砍伐时分成,也可以看准市场行情出售股份进行新的投资杉木股份可以以贴现的方式卖与山主或其他人,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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