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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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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xzh****18
  • 文档编号:34070836
  • 上传时间:201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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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第4号,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 日起施行目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展开编 辑 本 段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主 席 吴 定 富     二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编 辑 本 段 保 险 公 司 中 介 业 务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办 法第 一 条为 了 维 护 保 险 市 场 秩 序 , 预 防 和 惩 处 保 险 公 司 中 介 业 务 违 法 行 为 , 促 进 保 险 业 健 康发 展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保 险 公 司 通 过 保 险 代 理 人 、 保 险 经 纪 人 、 保 险 公 估 机 构 进 行 销 售 、 理 赔 等 活 动 的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保 监 会 ”) 的规 定 。

          中 国 保 监 会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和 国 务 院 授 权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中 国 保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 在 中 国 保 监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第 三 条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制 定 合 法 、 科 学 、 有 效 的 中 介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确 保 经 营 行 为 依 法 合 规 、业 务 财 务 数 据 真 实 客 观 第 四 条保 险 公 司 的 业 务 、 财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应 当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记 载 中 介 业 务 的 业 务 和财 务 信 息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逐 单 记 载 通 过 保 险 代 理 人 、 保 险 经 纪 人 签 订 的 保 单 的 保险 费 和 佣 金 数 额 第 五 条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加 强 对 中 介 业 务 的 稽 核 审 计 , 建 立 中 介 业 务 违 法 行 为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保 险 公 司 发 现 中 介 业 务 活 动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报 告 。

      第 六 条保 险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规 定 , 对 保 险 代 理 人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并 保 留 详 细 的 培 训 档 案 第 七 条保 险 公 司 应 当 设 置 专 门 岗 位 , 负 责 对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并 且 建 立 代 理 业务 合 规 经 营 档 案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代 理 业 务 定 期 核 查 制 度 , 核 查 结 果 应 当 记 入代 理 业 务 合 规 经 营 档 案 第 八 条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在 委 托 合 同 中 约 定 , 保 险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保 险 代 理 人 纠 正 保 险 违 法 行 为 , 保 险 代 理 人 拒 不 纠 正 的 , 保 险 公 司 有 权 终 止 其 代 理 权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要 求保 险 代 理 人 纠 正 保 险 违 法 行 为 , 保 险 代 理 人 拒 不 纠 正 的 ,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终 止 其 代 理 权 第 九 条保 险 公 司 发 现 保 险 代 理 人 存 在 下 列 行 为 的 , 应 当 自 发 现 之 日 起 10个 工 作 日 内 向中 国 保 监 会 报 告 :     ( 一 ) 严 重 侵 害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利 用 保 险 业 务 进 行 非 法 集 资 、 传 销 或 者 洗 钱 等 非 法 活 动 ;     ( 三 ) 中 国 保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需 要 报 告 的 行 为 。

      第 十 条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在 账 外 暗 中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给 予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员 委 托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利 益 第 十 一 条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唆 使 、 诱 导 保 险 代 理 人 、 保 险 经 纪 人 、 保 险 公 估 机 构 欺骗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第 十 二 条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保 险 代 理 人 、 保 险 经 纪 人 或 者 保 险 公 估 机 构 , 通 过虚 挂 应 收 保 险 费 、 虚 开 税 务 发 票 、 虚 假 批 改 或 者 注 销 保 单 、 编 造 退 保 等 方 式 套 取 费 用 第 十 三 条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保 险 中 介 业 务 , 为 其 他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牟 取 不 正 当 利益 第 十 四 条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通 过 保 险 代 理 人 、 保 险 经 纪 人 给 予 或 者 承 诺 给 予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 受 益 人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保 险 费 回 扣 或 者 其 他 利 益 。

      第 十 五 条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串 通 保 险 代 理 人 、 保 险 经 纪 人 , 挪 用 、 截 留 和 侵 占 保 险费 第 十 六 条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串 通 保 险 代 理 人 、 保 险 经 纪 人 、 保 险 公 估 机 构 , 虚 构 保险 合 同 、 故 意 编 造 未 曾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或 者 故 意 夸 大 已 经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的 损 失 程 度 进行 虚 假 理 赔 , 骗 取 保 险 金 或 者 牟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第 十 七 条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委 托 未 取 得 合 法 资 格 的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从 事 保 险 销 售 活 动 第 十 八 条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保 险 业 务 活 动 中 不 得 编 造 虚 假 中 介 业 务 、 虚 构 个 人 保 险 代理 人 资 料 、 虚 假 列 支 中 介 业 务 费 用 ,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编 制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的 中 介 业 务 报告 、 报 表 、 文 件 、 资 料 。

      第 十 九 条保 险 公 司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至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责 令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对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违 法 所 得 1倍 以 上 3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3万 元 , 对 没 有违 法 所 得 的 处 1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中 国保 监 会 可 以 给 予 警 告 , 处 1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二 十 条保 险 公 司 有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至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责 令 改 正 , 处5万 元 以 上 3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限 制 保 险 公 司 业 务 范 围 、 责 令 停 止 接 受 新业 务 或 者 吊 销 业 务 许 可 证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由 中 国 保 监会 给 予 警 告 , 并 处 1万 元 以 上 1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或 者 从业 资 格 , 禁 止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一 定 期 限 直 至 终 身 进 入 保 险 业 。

      第 二 十 一 条保 险 公 司 有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责 令 改 正 , 处 10万元 以 上 5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可 以 限 制 其 业 务 范 围 、 责 令 停 止 接 受 新 业 务或 者 吊 销 业 务 许 可 证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给予 警 告 , 并 处 1万 元 以 上 1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或 者 从 业 资 格 ,禁 止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一 定 期 限 直 至 终 身 进 入 保 险 业 第 二 十 二 条中 国 保 监 会 在 查 处 保 险 公 司 中 介 业 务 违 法 行 为 过 程 中 , 发 现 保 险 代 理 人 、 保 险 经 纪人 、 保 险 公 估 机 构 违 法 行 为 的 , 应 当 并 案 查 处 第 二 十 三 条中 国 保 监 会 在 查 处 保 险 公 司 中 介 业 务 违 法 行 为 过 程 中 , 发 现 存 在 涉 嫌 非 法 集 资 、 传销 、 洗 钱 、 违 反 国 家 税 收 管 理 规 定 等 应 当 由 其 他 部 门 查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 应 当 依 法 向 有关 部 门 移 送 。

      第 二 十 四 条中 国 保 监 会 在 查 处 保 险 公 司 中 介 业 务 违 法 行 为 过 程 中 , 发 现 国 有 保 险 公 司 工 作 人 员贪 污 贿 赂 、 挪 用 公 款 等 违 纪 、 犯 罪 线 索 的 , 应 当 根 据 案 件 的 性 质 , 依 法 及 时 向 监 察 机 关或 者 司 法 机 关 移 送     中 国 保 监 会 在 查 处 保 险 公 司 中 介 业 务 违 法 行 为 过 程 中 , 发 现非 国 有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违 法 行 为 , 涉 嫌 构 成 职 务 侵 占 罪 、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受 贿罪 、 对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罪 、 偷 税 罪 等 , 需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向 司 法机 关 移 送 第 二 十 五 条本 办 法 自 2009年 10月 1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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