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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原因和目的——戴维森对传统的复兴及其缺失的维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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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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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平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行动哲学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行动的能动性问题戴维森(Donald Davidson)的事件因果论,将行动者对于行动的能动性还原为欲望、信念、意图等心理状态或事件对于行动的因果效力这种因果论的主张有着悠久的历史米利(Alfred R. Mele)在《行动哲学》一书的导言中说:“行动因果地通过心理状态或事件得到解释的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这种观点曾经吸引过众多的追随者部分是由于维特根斯坦和赖尔的影响,这个观念在哲学上一度失宠了它的复兴的最初的主要发起者是罗纳德·戴维森的‘行动、理由和原因’①  行动的理由何以成为行动的原因?戴维森的异常一元论为其行动理论提供了形而上学的基础然而,这个基础所受到的副现象主义的责难,为他的行动理论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如果心理状态或事件只是特定物理过程的没有因果效力的副现象,那么行动的理由(作为行动的理由)就不可能同时也扮演与行动相关的因果角色  在某种意义上,亚里士多德也将行动的理由解释看作因果解释特别是,欲望和选择(亚里士多德称后者为“经过慎思的欲望”)② 被亚里士多德看作行动的始因(动力因)。

      但是,亚里士多德对行动的分析还有第三个维度:目的论的维度目的论的考虑始终是亚里士多德关于行动问题的思考的基础,而且是理解行动的理由之为行动的原因的关键所在  考察这个在戴维森的行动哲学中缺失的维度③,不是要寻找一种对当代行动哲学问题的现成的解决方案亚里士多德的方案并不能直接解决戴维森方案的问题但是亚里士多德将行动的考察建立在生命活动之合目的性论题的基础之上,以及由此而来的理解行动能动性问题的生命和心的连续性视角,也许可以向我们提示走出当代行动哲学的困境、并在自然主义的道路上推进关于行动的理解的一个方向  行动的理由解释和因果解释:戴维森的方案及其困难  根据金在权(Jaegwon Kim)提出的“解释排他性原则”(the explanatory exclusion principle),对于同一个事件的两个或者多个完全的和独立的解释不能共存,否则就会出现因果过度决定的问题④ 通过提出这一原则,金在权试图表明,通俗心理学和神经科学作为关于行动的因果解释不能共存:“通俗心理学和神经科学各自声称对同一个现象领域提供了解释,而且由于在两个方向上的还原都是不可行的,这里所说的解释必须被看作是独立的。

      因此,根据排他性原则,它们之中的一个必须走开⑤  如果解释的排他性原则是成立的,那么,在行动解释的问题上,我们似乎就只有两个选择:或者选择还原论(类型还原论),将心身因果关系还原为物理事件之间的因果作用;或者选择某种意义上的二元论,将行动者看作与行动相关的因果链条的开端和不可还原的原因然而,这两个选择所带来的问题,却难以让人视而不见前者使行动的责任、人的尊严等对于人的生活至关重要的问题失去了有力的辩护,后者则将行动者何以成为一个因果链条的开端这个更大的谜团带入了本来已经困难重重的行动能动性问题之中  戴维森对解释的排他性原则并非持赞同的态度⑥,他的行动理论以及作为这一理论之形而上学基础的异常一元论走的就是一条中间道路  一方面,戴维森对通俗心理学持肯定态度他提出,解释一个行动就是建构这个行动的基本理由在这里,行动的基本理由由两部分构成:(1)行动者对特定种类行动的正面态度,包括欲望、想望、要求等;(2)行动者关于相关行动就是那类行动的信念⑦ 戴维森认为,理由解释的令人信服之处在于,它能够揭示出“行动者行为中的一致性模式”:第一,“被解释的行动必须在被归与的欲望和信念之下是有理由的”;第二,“被归与的欲望和信念必须相互适合”。

      ⑧  另一方面,戴维森提出:“一个行动的基本理由就是这个行动的原因⑨ 在他看来,基本理由仅只辩护了行动,但是基本理由本身却不能给出为什么它能够辩护行动的说明基本理由对行动的解释只有在对理由与行动之间的某种关系作出假定的前提之下,才能成立对此,他采纳了亚里士多德的思考亚里士多德通过将欲望看作是因果要素,而解决了理由与行动之间这个更深层次的关系戴维森说,“找不到一个令人满意的替换者,对像亚里士多德这样的方案的最好论证就是,它自身是要对理由和行动之间的‘神秘联系’给出一个说明”⑩也就是说,理由之所以解释行动,是因为理由自身扮演着某种因果角色  戴维森坚持因果解释的合法则性,但是对行动的理由解释却不涉及严格的法则那么,心理事件如何可能成为行动的原因?戴维森提出异常一元论的主张来确保心理事件的因果效力这里的关键之点,是一种新的关于心身同一性的主张: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的个例同一根据因果关系的合法则性要求,如果一个心理事件引起了一个物理事件,那么作为原因和结果的这两个事件,在某种描述之下例示了严格的法则根据心理异常论的主张,心理事件不服从严格的法则,这意味着,由这两个事件所例示的法则只能是物理法则但是,如果一个心理事件服从于物理法则,它就有物理描述,也就是说,它就是一个物理事件。

      因此,“每一个与物理事件因果相关的心理事件都是一个物理事件”(11)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的区分仅仅是一个与事件的描述相关的问题  在戴维森看来,在我们的世界里,只有物理的对象和事件,但是有一些物理事件也可以有心理的描述,并因而也是心理事件每一个心理事件都和某些物理事件因果相关,都具有一种合法则的关系,但却没有一个心理谓词与物理谓词有相同的外延,“即使某人知道世界的整个的物理的历史,而且每一个心理事件都同一于一个物理事件,这也并不意味他可以预测或解释一个单一的心理事件……”(12)这是一种非还原的物理主义的主张它一方面试图通过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的个例同一来确保心理事件的因果效力,另一方面又试图否定心理的东西向物理的东西的还原,从而为通俗心理学留有一席之地如果这一非还原的物理主义的主张能够成立,它将为戴维森的行动理论提供有力的支持  然而,戴维森的异常一元论却给他的行动哲学带来了一个严重的困难异常一元论的批评者们提出,这个理论实际上蕴涵着一种关于心理性质的副现象主义的观点他们认为,要表明心理性质具有因果相关性,就必须表明一个事件由于具有某种心理性质而进入到一种因果关系之中戴维森的异常一元论没有能够做到这一点。

      麦克劳林(Brian P. McLaughlin)提出,戴维森的异常一元论的问题在于,“当心理事件引起物理事件时,它们是由于归于物理的类型之下,而不是由于归于心理的类型之下,而引起物理事件的”(13)德莱斯基(Dretske)将理由之于行动的关系比作女高音歌唱家的高音祈求与玻璃之震碎的关系,无论是欲望、信念的内容还是女高音歌唱家的歌词的内容,都与其后发生的事件没有因果关系他说,真正的问题是在于要“理解它们作为理由如何……有助于解释它们对运动输出的效力”(14)金在权指出,在异常一元论的观点之下,个别的心理事件确实具有因果效力,但这并非因为它们属于特定的心理的类型或者具有特定的心理性质,而“只是因为它们归属于物理的类型,他们之所是的心理的类型对于它们归属哪一个物理的类型毫无关系,因而对于它们进入哪些因果关系毫无关系”(15)也就是说,心理的类型和性质,行动的理由,对于一个人的行动不具有因果相关性  戴维森通过强调因果关系的外延性和心身附随关系,为异常一元论辩护16) 然而他的批评者们指出,强调因果关系的外延性并不能解决异常一元论的副现象主义困难,因为相关的问题始终是一个心理事件作为那个类型的心理事件的因果效力的问题,是相关心理性质的因果效力的问题,这个问题与这些事件或性质是如何得到描述的无关。

      17) 关于戴维森对心身附随关系的诉求,金在权提出,诉诸心身附随关系也许能够表明一个事件的心理性质具有因果相关性,但是,这并不表明心理性质具有因果效力心理性质的因果相关性对于戴维森的方案来说太弱了,心理性质的因果效力才是他的行动理论所需要的要使理由形成行动的因果解释,这些理由必须对行动的产生具有因果效力,而不仅仅是在某种弱的意义上因果相关18) 而诉诸心身附随关系并不能解决心理性质的因果效力问题  如果上述批评是有道理的,那么,戴维森的行动理论就没有了根基因为,如果心理性质是没有因果效力的副现象,那么,在人的行动中我们就只能看到一连串物理事件的发生,而理由在其中并没有一席之地  这是否意味着像金在权的解释排他性原则所提示的那样,我们只能回到还原论的或者某种二元论的立场?如果在行动的理解中,我们想要避免还原论和二元论的问题,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回到为戴维森所恢复的那个传统,我们发现在亚里士多德关于行动问题的讨论中,除了理性的和因果的维度以外,还有一个使得行动的理由解释和因果解释统一起来的目的论维度查尔斯(David Charles)曾经站在亚里士多德的立场,反思戴维森哲学中合理性概念与心理—物理因果解释的不相容性,提出存在这种不相容性的原因是,在戴维森关于合理性以及理性行动者的看法中忽略了价值的因素。

      19) 那么,亚里士多德的行动理论是如何在目的论的维度上展开的?关于行动的目的论探讨,又会给我们对行动的理解带来什么样的启发呢?  目的、理由和原因:亚里士多德的行动理论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三卷中,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出于意愿的行动和违反意愿的行动前者是其“始因在了解行动的具体环境的当事者自身中的行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64页,1111a23—24),而后者是“被迫的或出于无知的”行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58页,1109b35)需要注意的是,亚里士多德认为低等动物也有出于意愿的行动(行动的始因在动物的内部——欲望),但是没有选择20) 本文关于行动的讨论,主要集中于他关于出于意愿的行动的论述,而将他所说的以选择为始因的行动当作出于意愿的行动的范例  (一)欲望和选择:行动的最初源泉和动力因  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将出于意愿的行动看作其“始因在了解行动的具体环境的当事者自身中的行动”,而这里所说的始因,就是欲望或选择  在《论灵魂》中,亚里士多德提出,如果把想象也看作思维,那么,欲望和心灵就是运动的原因动物没有思维和计算的能力,但是有想象而与人的行动相关的心灵,则是实践心灵,即“为着某一目的而进行计算的东西”(《论灵魂》,第86页,433a14)(21)。

      目的首先是欲望的对象,“欲望所企求的事物乃是实践心灵的出发点,而实践心灵的最后步骤又是行为的开端……所以,运动的东西乃是某种单一的能力,欲望的能力”(《论灵魂》,第86页,433a16—22);“运动是由灵魂中被称为欲望的东西所引起”(《论灵魂》,第87页,433a34)  就人的基于选择的出于意愿的行动而言,选择是行动的始因,而选择又来源于欲望和实践推理亚里士多德说:“行动的始因(它的动力因,而不是目的因)是选择,而选择的始因是欲望和指向某种目的的推理《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68页,1139a31—32)这里所说的实践推理,就是在实践之前所做的慎思它“是对于朝向目的的实现的东西的”(《尼各马可伦理学》,第70页,1113a13)慎思的对象“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尼各马可伦理学》,第69页,1112b35—1113a1)所以,慎思是在行动之前对为达到某一目的而可以采取的手段(行动)的审慎思考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将人看作行动的始因  亚里士多德也将选择看作一种特殊的欲望,即经过慎思(实践推理)的欲望,或者对经过慎思所确定的事物的欲望或期求他说:“既然所选择的是我们在慎思之后所欲望的东西,那么选择也就是经过慎思之后的、对力所能及的事物的欲望。

      因为,在选择了某种经过慎思而确定的事物时,我们也就会按照所作的慎思而欲望它《尼各马可伦理学》,第70页,1113a8—11)他也将选择称为“欲求的努斯”或者“理智的欲求”(《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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